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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4-A/93號法律

公報編號:

9/1993

刊登日期:

1993.3.1

版數:

1067

  • 修改《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
被廢止 :
  • 第9/1999號法律 - 通過《司法組織綱要法》。
  •  
    相關法規 :
  • 第112/91號法律 - 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
  •  
    相關類別 :
  • 司法機關 - 檢察長辦公室 - 法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9/1999號法律 廢止

    第4-A/93號法律

    修改《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

    共和國議會依據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d項及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如下:

    獨一條——在八月二十九日第112/91號法律內,增加一新條文,行文如下:

    第四十條

    高等法院之過渡組成

    一、在依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作出使澳門法院具有完全及專屬之審判權之命令前,澳門高等法院由院長及四名法官組成。

    二、在上款所指之期間內,高等法院之全會運作時法官人數不得少於四名,而每一分庭運作時法官人數須為三名。

    應公佈於《澳門政府公報》。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日通過。

    共和國議會議長 繆博誠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二日頒佈。

    命令公佈。

    共和國總統 蘇亞雷斯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副署。

    總理 施華高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第四十八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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