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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39/94/M號訓令

公報編號:

23/1994

刊登日期:

1994.6.6

版數:

530

  • 通過澳門審計法院徽號。
相關類別 :
  • 審計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139/94/M號訓令

    六月六日

    鑑於澳門審計法院職責之獨有特徵,有理由採用本身徽號以便於認別;

    考慮三月十六日第59/85/M號訓令之規定後;

    基於此;

    護理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獨一條——核准澳門審計法院按附於本訓令之式樣作出之標記。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八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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