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9/95號法令

公報編號:

7/1995

刊登日期:

1995.2.13

版數:

175

  • 核准有關澳門大學高等教育之規則。
已更改 :
  • 第145/99號法令 - 擴大一月二十八日第19/95號法令之適用範圍,給予澳門旅遊高等學校之課程及學位(在學術及教學之結構及要求方面與葡語高等教育機構提供之相關課程具同等水平者)在葡語高等教育系統方面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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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高等教育 - 澳門理工大學 - 澳門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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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95號法令

    一月二十八日

    葡萄牙大學校長委員會組織法規(八月十八日第283/93號法令)以及理工高等學院協調委員會組織法規(十月一日第344/93號法令)均規定澳門大學及澳門埋工學院得以應邀成員之身分加入該等委員會。

    政府認為已是適當時候賦予澳門大學及澳門理工學院正選成員之資格。事實上,考慮到該等高等教育機構加入上述委員會有利於為所教授之課程確定法律架構,以使由其教授且符合所需要件之課程能與在葡萄牙高等教育制度下所教授之課程具有相等之效力。

    此乃一項經過深思及期待已久之法定措施,因一方面可使該等課程更具尊嚴,而另一方面,可使具有該等課程學歷者在葡萄牙求取職業時不受限制。

    經聽取澳門總督、葡萄牙大學校長委員會及理工高等學院協調委員會之意見。

    因此:

    政府根據《憲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命令如下:

    第一條一、澳門大學校長以正選成員身分加入葡萄牙大學校長委員會。

    二、澳門理工學院以正選成員身分加入理工高等學院協調委員會,並由澳門理工學院院長代表。

    第二條澳門大學及澳門理工學院所教授之課程以及所頒發之學位及文憑,如與葡萄牙高等教育機構所教授之相應課程具同一水平之學術及教學架構及要求,為所有之效力.均得在葡萄牙高等教育制度下獲認可。

    第三條一、上條所指要件之審查山一個專家委員會負責,該委員會由教育部部長應葡萄牙大學校長委員會或理工高等學院協調委員會之建議,為每一課程指派之葡國高等教育機構內之教師組成。

    二、上款所指委員會應於澳門高等教育機構遞交要求認可課程、學位或文憑之申請日起三十日內指定,而該委員會應在三十日內作出意見苦。

    三、上款所指之申請應致教育部部長。

    四、委員會之意見書須獲教育部部長及澳門總督之認可.且認可批示應公布於《共和國公報》及《澳門政府公報》內。

    部長會議於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日批閱及通過──施華高──李瑪莉──文磊斯。

    以待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頒布。

    命令公布。

    共和國總統蘇亞雷斯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日副署。

    總理施華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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