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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

法規:

第24/96/M號法律

公報編號:

34/1996

刊登日期:

1996.8.19

版數:

1533

  • 許可編制外合同人員之扣除之退還。
相關法規 :
  • 第25/96/M號法令 - 規範編制外散位工人及助理人員之社會保障狀況,及在其確定終止職務時給予金錢補償。
  • 第7/98/M號法令 - 補充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以規範編制外人員之社會保障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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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三)人員通則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退休基金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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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96/M號法律

    八月十九日

    編制外合同人員扣除的退還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命令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

    (扣除的退還)

    一、在澳門退休基金會登記的編制外合同人員,得申請退還由其本人為退休及撫卹目的作出的扣除,只要有關合同是由行政當局主動使它失效或解除。

    二、上款規定不適用於因紀律程序而被終止聯繫的情況。

    第二條

    (退還的款項)

    退還扣除的款項相當於實際由服務人員所承擔並轉移到退休基金會的款項。

    第三條

    (程序)

    扣除的退還應於聯繫終止後九十日內向退休基金會申請。

    第四條

    (退還的效力)

    扣除退還所涉及的服務時間不得為其他目的再作計算,特別是為退休及撫卹的目的。

    一九九六年八月七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二日頒布。

    著令公布。

    護理總督 李必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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