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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

法規:

更正

公報編號:

18/1997

刊登日期:

1997.5.5

版數:

577

  • 更正四月十四日第3/97/M號法律第十八條
相關法規 :
  • 第3/97/M號法律 - 修改十月三日第25/88/M號法律——重新公布十月三日第25/88/M號法律之全部內容,該法律係關於通過市政議會選舉制度。
  • 更正 - 更正四月十四日第3/97/M號法律第十八條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更正

    茲因刊登於第十五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內的四月十四 日第3/97/M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一款內容中有不確之處,為此, 特將該條文重新公佈:

    「第十八條

    (名單及選舉政綱的提出)

    一、候選人名單及選舉政綱,在訂定選舉日期的訓令刊登後十五天內,由公民團體及提名委員會向行政暨公職司提出。」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立法會

    主席 林綺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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