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84/99/M號法令

公報編號:

47/1999

刊登日期:

1999.11.22

版數:

5036

  • 廢止八月十八日第28/81/M號法令及六月三十日第58/84/M號法令。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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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
  • 第28/81/M號法令 - 核准本地區政府批給全部或部分專營澳門電訊公共服務。
  • 第58/84/M號法令 - 訂定有權與外地公共人士商討涉及本地區公共行政之任何協議或合約之官員。
  •  
    相關類別 :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私營機構 :
  •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84/99/M號法令

    十一月二十二日

    鑑於八月十八日第28/81/M號法令及六月三十日第58/84/M號法令所規定之制度現已不合時宜,故須廢止之。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第28/81/M號法令之廢止)

    廢止八月十八日第28/81/M號法令

    第二條

    (第58/84/M號法令之廢止)

    廢止六月三十日第58/84/M號法令

    第三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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