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94/99/M號法令

公報編號:

48/1999

刊登日期:

1999.11.29

版數:

5243

  • 廢止八月二十日第33/77/M號法令。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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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
  • 第33/77/M號法令 - 凡在當地執行之法例,以及在四月九日第三九/七七號訓令之前頒布者,所指士姑度與當地貨幣之兌換,為著在澳門地區實施有效起見,兌率為每元折合五士姑度計算,但有法例特定不同辦法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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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94/99/M號法令

    十一月二十九日

    八月二十日第33/77/M號法令允許若干以士姑度標明之金額(罰款之科處,手續費及司法稅之結算,犯罪事實之定性)得以五士姑度兌一元澳門幣之方法轉換為本地貨幣。

    鑑於法律本地化,尤其是澳門《商法典》已開始生效,且上指之兌換率與現時所採用者明顯脫節,故須廢止上述法規。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廢止)

    廢止公布於八月二十日第三十四期《澳門政府公報》之八月二十日第33/77/M號法令

    第二條

    (效力之產生)

    本法規之規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黎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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