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8/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0/2003

刊登日期:

2003.3.10

版數:

337-339

  • 訂定《弱勢家庭特別援助規章》——廢止第21/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廢止 :
  • 第21/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社會工作局除每月向處於最低維生指數以下的個人或家庭發放定期津貼外,亦會藉著發放補助來援助這些具特殊需要的家庭。
  •  
    相關法規 :
  • 第214/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調整由第18/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訂定的《弱勢家庭特別援助規章》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所載的補助金額。
  • 第37/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調整由第18/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訂定的《弱勢家庭特別援助規章》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所載的補助金額。
  • 第158/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調整《弱勢家庭特別援助規章》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所載的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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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社會工作 - 社會工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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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弱勢家庭特別援助規章》,該規章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三年三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弱勢家庭特別援助規章

    第一條

    宗旨

    一、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的施政方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向三類弱勢家庭,即單親、殘疾人士和長期病患者家庭繼續額外提供特別援助,以協助有關人士渡過較為困難的時期。

    二、本規章制定前款所指特別援助的一般規定。

    第二條

    範圍和類別

    一、特別援助的條件審查和發放由社會工作局(以下簡稱社工局)負責。

    二、凡處於社工局所訂定的最低維生指標以下,並符合本規章規定的個人或家庭均可向社工局申請下列特別援助,並應社工局要求提交所需証明文件:

    (一)學習活動補助;

    (二)護理補助;

    (三)殘疾補助。

    三、前款所指的三項特別援助不影響個人或家庭目前在社工局所領取的定期津貼。

    四、護理補助和殘疾補助不得同時兼收,領取護理補助或殘疾補助同時,可領取學習活動補助。

    第三條

    學習活動補助

    一、凡單親家庭可為就讀於幼稚園、小學、中學或大學的子女申請學習活動補助。

    二、學習活動補助每月發放。就讀於幼稚園或小學者,每人每月可領取澳門幣三百元;就讀於中學者,每人每月可領取澳門幣伍百元;就讀於大學者,每人每月可領取 澳門幣七百五十元。*

    三、鑑於祖孫家庭面臨的困境與單親家庭相若,因此該等家庭的被照顧就學者亦可按前款的規定收取相關的補助。

    * 請查閱:第214/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37/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158/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四條

    護理補助

    一、凡經確定長期患有精神病、中重度貧血(血紅蛋白九克或以下)、惡性腫瘤、糖尿病及其合併症病患、重要器官功能不全、播散性紅斑狼瘡、結核病(在治療中)和需要進食流質食物、造口病患、或因疾病以致長期臥床,又未在公立或受政府資助的院舍、或衛生局轄下的醫療機構接受住院照顧或住院治療的患者可申請護理補助。

    二、護理補助每月發放。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無親屬的獨居者每月可領取澳門幣一千二百元;有親屬者每月可領取澳門幣一千元。*

    * 請查閱:第214/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37/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158/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五條

    殘疾補助

    一、凡屬智障、雙目嚴重弱視、聽覺嚴重受損、嚴重肢體傷殘(如截肢、失去手掌或腳掌和嚴重喪失手指功能等)、因殘疾以致長期臥床、全身或半身癱瘓,並未在公立或受政府資助的院舍、或衛生局轄下的醫療機構接受住院照顧或住院治療的殘疾人士可申請殘疾補助。

    二、殘疾補助每月發放。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無親屬的獨居者每月可領取澳門幣一千元;有親屬者每月可領取澳門幣七百五十元。*

    * 請查閱:第214/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37/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158/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六條

    特別援助的發放和退還

    一、特別援助於申請獲批准後的翌月開始發放。

    二、當令受益人不再符合領取特別援助條件的事實發生後,受益人或其家人應立即通知社工局,並在該事實發生後的翌月停止領取有關補助。

    三、因前款或其他情況所引致多收的補助,應全數退還社工局。

    第七條

    廢止

    廢止第21/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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