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0/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06

刊登日期:

2006.2.15

版數:

1335

  • 委任防治愛滋病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36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成立防治愛滋病委員會。
  • 第10/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防治愛滋病委員會成員。
  • 更正 - 公佈於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五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0/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中文文本。
  • 第172/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更新防治愛滋病委員會成員的名單。
  •  
    相關類別 :
  • 防治愛滋病委員會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衛生局 - 警察總局 - 懲教管理局 - 澳門理工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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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營機構 :
  • 澳門鏡湖護理學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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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組織 :
  • 鏡湖慈善會 - 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 - 澳門明愛 - 澳門執業西醫公會 - 同善堂 -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36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防治愛滋病委員會成員: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王慧嫻;

    (二)衛生中心代表黎嫦燕;

    (三)警察總局代表關冠雄;

    (四)澳門監獄代表江帶育;

    (五)澳門理工學院高等衛生學校代表殷磊;

    (六)澳門鏡湖醫院慈善會代表陳杰雄;

    (七)澳門鏡湖護理學院代表陸亮;

    (八)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代表吳川柱;

    (九)澳門明愛代表潘志明;

    (十)澳門中華醫學會代表羅肖金;

    (十一)澳門執業西醫公會代表張麗瑪;

    (十二)澳門同善堂代表陳伯銘;

    (十三)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黃小小;

    (十四)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何寬慈;

    (十五)非政府戒毒組織代表Augusto P. V. Nogueira;

    (十六)教育界代表陳志君。*

    * 已廢止 - 請查閱:更正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二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六年二月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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