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22/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3/2008

刊登日期:

2008.3.26

版數:

2332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澳門大學何賢會議中心外牆及室外平台翻新工程”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姚偉彬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李家慈建築商簽訂“澳門大學何賢會議中心外牆及室外平台翻新工程”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24/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3/2008

    刊登日期:

    2008.3.26

    版數:

    2332-2333

    • 委任長者事務委員會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30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長者事務委員會。
  • 第83/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及續任若干名長者事務委員會委員。
  •  
    相關類別 :
  • 長者事務委員會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  
    私營機構 :
  • 澳門鏡湖護理學院 -
  •  
    相關組織 :
  • 同善堂 - 仁慈堂慈善會 - 澳門婦女聯合會 -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 母親會 - 澳門明愛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0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長者事務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盧麗卿;

    (二)同善堂代表胡順謙;

    (三)仁慈堂代表飛安達;

    (四)澳門婦女聯合會代表林雪萍;

    (五)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劉詠詩;

    (六)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梁偉峰;

    (七)母親會代表飛曼華;

    (八)澳門明愛代表潘志明;

    (九)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代表尹偉儀;

    (十)澳門鏡湖護理學院代表朱明霞;

    (十一)陳明金;

    (十二)關烽;

    (十三)劉羨冰;

    (十四)黃顯輝。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