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2/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4/2013

刊登日期:

2013.4.3

版數:

440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作為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提供2013至2014年保安管理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Securitas保安服務(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提供2013至2014年保安管理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33/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4/2013

    刊登日期:

    2013.4.3

    版數:

    4400-440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作為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提供2013至2014年保安管理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3/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宏遠護衛有限公司”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提供2013至2014年保安管理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80/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4/2013

    刊登日期:

    2013.4.3

    版數:

    440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設計、供應及安裝家具——大學展館、圖書館及學習共享空間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0/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權記裝修工程”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設計、供應及安裝家具——大學展館、圖書館及學習共享空間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81/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4/2013

    刊登日期:

    2013.4.3

    版數:

    440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設計、供應及安裝家具——大學展館、圖書館及學習共享空間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1/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銳豐建聲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設計、供應及安裝家具——大學展館、圖書館及學習共享空間的合同。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82/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4/2013

    刊登日期:

    2013.4.3

    版數:

    4401-4402

    • 委任長者事務委員會一名成員,以替代原代表。
    相關法規 :
  • 第30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長者事務委員會。
  • 第21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設立長者事務委員會的第30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六款。
  • 第157/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及續任長者事務委員會委員。
  •  
    相關類別 :
  • 長者事務委員會 -
  •  
    相關組織 :
  • 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2/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1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0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代表蕭紹雯為長者事務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尹偉儀,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83/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4/2013

    刊登日期:

    2013.4.3

    版數:

    4402

    • 續任重審小組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3/2011號行政法規 - 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
  •  
    相關類別 :
  • 社會工作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3/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1號行政法規《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重審小組成員,任期至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正選成員:潘敏兒

    候補成員:關志輝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84/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4/2013

    刊登日期:

    2013.4.3

    版數:

    4402-440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衛生局局長,作為簽訂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六十八臺針筒式靜脈滴注機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4/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達有限公司”簽訂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六十八臺針筒式靜脈滴注機之合同。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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