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5/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3/2013

刊登日期:

2013.6.5

版數:

7306-7313

  • 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巴素打爾古街及通商新街的土地的批給。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土地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總面積722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巴素打爾古街,其上建有55號和57號樓宇及曾建有63號、67號和71號樓宇,以及通商新街,其上建有25號、27號和29號樓宇及曾建有31號、33號和35號樓宇的土地的批給,以興建一幢八層高,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及商業用途的樓宇。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696.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51/2012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海傍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鑒於:

    一、海傍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總辦事處設於澳門飛南第街63號,獲多利大廈,地下AA,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19冊第81頁背頁第7524(SO)號,根據以其名義在G47K冊第78頁第14072號及第203789G號作出的登錄,該公司擁有一幅總面積722平方米,由十一幅地塊所組成,位於澳門半島,巴素打爾古街,其上建有55號和57號樓宇及曾建有63號、67號和71號樓宇,以及通商新街,其上建有25號、27號和29號樓宇及曾建有31號、33號和35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7冊第98頁背頁第1107號、B7冊第99頁背頁第1108號、B7冊第100頁背頁第1109號、B7冊第101頁背頁第1110號、B7冊第102頁背頁第1111號、B7冊第108頁背頁第1117號、B7冊第119頁背頁第1118號、B7冊第110頁背頁第1119號、B7冊第111頁背頁第1120號、B7冊第112頁背頁第1121號及B7冊第113頁背頁第1122號的土地的利用權。

    二、有關土地的田底權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登錄於F31K冊第359頁第7324號。

    三、由於承批公司擬重新利用該幅在拆卸建於上述十一幅地塊上的樓宇後合併而成的土地興建一幢八層高,其中一層為地庫,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及商業用途的樓宇,故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了一份建築計劃,根據該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四日所作的批示,該建築計劃已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四、承批公司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於二零一一年六月十日請求批准按照已被土地工務運輸局視為可予核准的計劃,更改土地的利用及修改批給合同。

    五、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並制定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申請公司透過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同意該擬本。

    六、合同標的之土地的總面積為722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六月八日發出的第4395/1993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 “B”、“C”、“D”、“E”、“F”、“G”、“H”、“I”、“J”和“K”定界及標示,面積分別為72平方米、68平方米、68平方米、62平方米、68平方米、63平方米、69平方米、63平方米、66平方米、61平方米及62平方米。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八、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承批公司。承批公司透過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遞交由林德華,職業住所位於澳門佛山街51號新建業商業中心17字樓,以海傍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身分代表該公司所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第二公證署核實。

    九、承批公司已繳付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第三條款第1款所規定經調整的利用權價金及第七條款1)項所規定的溢價金。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本合同標的為修改十一(拾壹)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總面積為722(柒佰貳拾貳)平方米,在拆卸建於澳門半島,巴素打爾古街55號至71號及通商新街25號至35號,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107號至第1111號及第1117號至第1122號土地上的樓宇後合併而成,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六月八日發出的第4395/1993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至“K”定界和標示,其利用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14072號及第203789G號的地塊的批給。該等地塊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的8(捌)層高樓宇,其中1(壹)層為地庫,其用途分配如下:

    1)住宅:建築面積4,642平方米;

    2)商業:建築面積1,588平方米。

    2. 上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三條款——利用權價金及地租

    1. 土地的利用權價金調整為$561,920.00(澳門幣伍拾陸萬壹仟玖佰貳拾元整)。

    2. 當乙方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的條件時,須一次性全數繳付上款訂定的經調整後的利用權價金的差額。

    3. 每年的地租調整為$1,405.00(澳門幣壹仟肆佰零伍元整)。

    4. 不準時繳付地租,將按照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第四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36(叁拾陸)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甲方審議該計劃及發出有關准照的時間。

    3. 乙方須依照下列期限遞交工程計劃及開始施工:

    1)由第1款所指的批示公佈之日起計60(陸拾)日內,編制和遞交工程計劃(地基、結構、供水、排水、供電和其他專業計劃);

    2)由通知工程計劃獲核准之日起計60(陸拾)日內,遞交發出工程准照的申請書;

    3)由發出工程准照之日起計15(拾伍)日內,開始施工。

    4. 為遵守上款所指期限的效力,計劃須完整及適當備齊所有資料,方視為確實完成遞交。

    第五條款——特別負擔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六月八日發出的第4395/1993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至“K”定界及標示的土地,並移走其上倘有的全部建築物、物料及基礎設施。

    第六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四條款所訂的任一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8,000.00(澳門幣捌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其他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七條款——合同溢價金

    乙方須按以下方式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金額為$8,025,875.00(澳門幣捌佰零貳萬伍仟捌佰柒拾伍元整):

    1)$5,000,000.00(澳門幣伍佰萬元整),當乙方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的條件時繳付;

    2)餘款$3,025,875.00(澳門幣叁佰零貳萬伍仟捌佰柒拾伍元整),連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2(貳)期繳付,以半年為一期,每期金額相等,即本金連利息合共$1,569,906.00元(澳門幣壹佰伍拾陸萬玖仟玖佰零陸元整)。第一期須於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6(陸)個月內繳付。

    第八條款——轉讓

    1. 倘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批准,而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存款、其條款獲甲方接受的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交保證金,金額為$180,000.00元(澳門幣壹拾捌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九條款——工程及使用准照

    1. 工程准照僅在乙方遞交已按照第七條款的規定,繳付已到期溢價金的證明後,方予發出。

    2. 使用准照僅在遞交已全數繳付第七條款所訂定的溢價金的證明及已繳付倘有的罰款後,方予發出。

    第十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十一條款——土地的收回

    1. 倘未經批准而更改批給用途或土地的利用,甲方可宣告收回土地。

    2. 當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時,土地亦會被收回:

    1)第六條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未經同意而中斷土地的利用;

    3)不履行第五條款及第七條款規定的義務。

    3. 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4. 土地收回的宣告將產生以下效力:

    1)土地的利用權消滅;

    2)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有權收取由甲方訂定的賠償。

    第十二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的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三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法規:

    第36/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3/2013

    刊登日期:

    2013.6.5

    版數:

    7314

    • 委派一名學士,以股東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席一家公司的股東大會特別會議。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6/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委派陳寶霞學士,以股東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席以下公司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舉行的股東大會特別會議:

    大利來建設發展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法規:

    第37/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3/2013

    刊登日期:

    2013.6.5

    版數:

    7314-7318

    • 批准將一幅位於氹仔島和路環島之間的填海區,在路氹連貫公路西面和望德聖母灣大馬路南面的土地有償轉讓。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第27/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將一幅現為路氹城大馬路(VU3.3)及路氹城圓形地的組成部分的地塊脫離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並作為無主土地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私產,以及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出一幅位於路氹填海區(路氹城)、路氹連貫公路西面及望德聖母灣大馬路南面的土地。
  • 第31/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路氹填海區(路氹城)、路氹連貫公路西面及望德聖母灣大馬路南面的土地的批給,並更正第27/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第52/201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路氹填海區,路氹連貫公路西面及望德聖母灣大馬路南面,用作興建一幢作娛樂場、酒店、公寓式酒店、商業及會議展覽中心的綜合性建築物的土地的批給。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土地委員會 -
  •  
    私營機構 :
  •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7/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五十三條及續後數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批准將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島和路環島之間的填海區,在路氹連貫公路西面和望德聖母灣大馬路南面,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223號、第23224號及第23225號,總面積405,658平方米土地的地段II上,稱為“D R/C”的獨立單位的批給衍生權利有償轉讓予路氹金光大道2號地段公寓式酒店(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該批給由第27/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並經第31/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6412.04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30/2012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
    乙方——路氹金光大道2號地段公寓式酒店(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及
    丙方——威尼斯人路氹股份有限公司。

    鑒於:

    一、以租賃制度批予威尼斯人路氹股份有限公司一幅總面積405,658平方米,由三幅稱為地段I、地段II和地段III,面積分別為292,315平方米、52,864平方米及60,479平方米的地段組成,位於氹仔島和路環島之間的填海區(路氹城),在路氹連貫公路西面及望德聖母灣大馬路南面,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225號、第23223號及第23224號和以其名義登錄於第31681F號,以興建一座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娛樂場、酒店、公寓式酒店和會議展覽中心的綜合性建築物的土地批給合同,由公佈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八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27/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

    二、其後,上述合同經公佈於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31/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出修改。根據由該批示規範的修改批給合同,地段I和地段II的面積分別改為291,479平方米和53,700平方米,而地段III的面積仍是60,479平方米,並在地段II加入商業用途。

    三、透過二零一零年三月九日呈交行政長官的申請書,承批公司申請將建於地段II上,作四星級公寓式酒店,稱為“D R/C”的獨立單位的租賃批給衍生的權利轉讓予路氹金光大道2號地段公寓式酒店(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是申請公司的附屬公司,總辦事處設於氹仔島望德聖母灣大馬路The Venetian Macao Resort Hotel, Executive Offices-L2,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32172(SO)號。

    四、申請公司宣稱,其申請並無任何投機目的,只是透過合作模式進行投資,而該公司將會繼續持有承讓公司的大部分公司資本。

    五、在組成案卷方面,就該申請已聽取博彩監察協調局和旅遊局的意見,以及對合同擬本作出多次修改,以確保在批給期內該獨立單位可以發揮其功能,並避免將其變成不動產市場上的銷售商品,以及保證酒店場所的營運符合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的規定。

    六、出讓公司和承讓公司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六日遞交聲明書,明確表示同意轉讓批給權利的合同擬本。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七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八、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出讓公司和承讓公司。該兩間公司透過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提交由Edward Matthew Tracy,職業住所位於澳門氹仔望德聖母灣大馬路The Venetian Resort Hotel, Executive Offices-L2,以威尼斯人路氹股份有限公司及路氹金光大道2號地段公寓式酒店(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身分代表該等公司所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上述人士的身分及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Diamantino de Oliveira Ferreira核實。

    第一條——合同標的

    透過本合同,甲方批准丙方,以$89,000,000.00(澳門幣捌仟玖佰萬元整)將以租賃制度批出的“D R/C”單位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轉讓予乙方,並獲其接受。該單位的建築面積為101,028(拾萬零壹仟零貳拾捌)平方米,作四星級公寓式酒店用途,位於路氹城區,在路氹連貫公路西面及望德聖母灣大馬路南面一幅總面積405,658(肆拾萬零伍仟陸佰伍拾捌)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223號、第23224號及第23225號的土地的地段II上,其批給合同由公佈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八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27/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並經公佈於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1/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將設於上述獨立單位內的酒店場所的經營由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規範。

    第二條——義務

    1. 乙方須承擔以租賃制度批出的“地段II的四星級公寓式酒店”獨立單位的批給合同所衍生的一切義務,尤其是由公佈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八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27/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並經公佈於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1/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的合同第十三條款第1款規定的義務。

    2. 乙方及丙方必須根據適用法例,尤其是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的規定,在整個批給期限及倘有的續期期限內,維持“地段II的四星級公寓式酒店”用途。

    3. 為維持“地段II的四星級公寓式酒店”用途,避免將該公寓式酒店變成不動產市場上的銷售商品,乙方:

    1)未經甲方預先書面許可,不得以任何名義將任何有權使用公寓式酒店住宿單位的優先股銷售或轉讓;

    2)不得以任何名義將公寓式酒店的住宿單位的所有權及/或其他任何物權銷售或轉讓;

    3)不得以任何名義將“D R/C”單位包括其內所建的公寓式酒店及其住宿單位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銷售或轉讓;

    4)不得舉行任何涉及銷售或轉讓公寓式酒店的住宿單位的活動;

    5)必須確保酒店場所向公眾開放,以及遵守適用法例,尤其是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的規定,向公眾提供住宿。

    4. 應乙方的申請和聽取丙方的意見後,甲方僅在確保維持“地段II的四星級公寓式酒店”用途的情況下,方會考慮是否作出上款1)項所指的許可。

    5. 在批給期限內,乙方必須每年向甲方提供一份經更新的並包括有權或無權使用“地段II的四星級公寓式酒店住宿單位”的全部股東名單。

    6. 承讓公司(乙方)的公司總址、章程及丙方在承讓公司的持股量的任何改動,均須經甲方批准。

    7. 倘乙方獲甲方許可銷售或轉讓有權使用住宿單位的優先股,則須在銷售或轉讓時,以書面通知投資者下列事宜:

    1)有關股份的取得不會獲授予有關住宿單位的所有權及任何其他物權;

    2)以租賃制度批出的“地段II的四星級公寓式酒店”獨立單位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是否存在任何責任,尤其是抵押。

    第三條——罰款

    1. 乙方可因以下情況,被處以下述罰款:

    1)不遵守上條第3款1)項規定的義務:就銷售或轉讓每一股份,罰款額相等於該股份的價格;

    2)不遵守上條第3款2)或3)項規定的義務:就涉及每一住宿單位的銷售或轉讓行為,罰款額相等於該銷售或轉讓行為涉及的住宿單位的價格;

    3)不遵守上條第3款4)項規定的義務:對每一項活動的每一個舉行日罰款$500,000.00(澳門幣伍拾萬元整);

    4)不遵守上條第3款5)項規定的義務:就每一項違反罰款$100,000.00(澳門幣拾萬元整),且不影響適用法例的處罰;

    5)不遵守上條第5款、第6款或第7款規定的義務:就每一項違反罰款$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6)不遵守或有的許可所定的條件,銷售或轉讓有權使用公寓式酒店住宿單位的優先股:就銷售或轉讓每一股份,罰款額相等於該股份的價格。

    2. 丙方對根據上款的規定科處乙方的罰款的支付負連帶責任。

    第四條——解除

    1. 尤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及“D R/C”單位的批給:

    1)不履行第二條第1款或第2款訂定的義務;

    2)不履行第二條第3款或第5款至第7款訂定的任一義務,且不影響上條所規定的罰款;

    3)不遵守或有的許可所定的條件,銷售或轉讓有權使用公寓式酒店住宿單位的優先股,且不影響上條所規定的罰款;

    4)倘發生由公佈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八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27/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並經公佈於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1/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的土地批給合同第十六條款第1款所指的任一事實;

    5)倘乙方被宣告破產。

    2. 合同及“D R/C”單位的批給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而此舉將導致“D R/C”單位歸還予甲方。該單位相當於“地段II的四星級公寓式酒店”。

    3. 合同及“D R/C”單位的批給的解除不會豁免乙方和丙方繳交按本合同規定科處的罰款。

    第五條——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六條——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由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的法例規範。

    ———

    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張佩儀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