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0/2015

刊登日期:

2015.3.11

版數:

4011

  • 委任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已更改 :
  • 第9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4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三)項。
  • 第36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4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一)項、(二)項及(三)項。
  •  
    相關法規 :
  • 第11/94/M號法令 - 通過體育發展基金架構及運作。
  • 第4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 第2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 第380/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2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一)項及(二)項。
  • 第4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 第2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一名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候補成員,以替代原代表。
  •  
    相關類別 :
  • 體育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體育發展基金的架構及運作》修改的二月七日第11/94/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人士為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任期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四日至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一)正選成員劉楚遠,候補成員鄒國偉,任期由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至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二)正選成員林蓮嬌,候補成員李詩靈,任期由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至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三)正選成員周江明,候補成員林曉白,任期由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至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 請查閱:第9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請查閱:第2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請查閱:第36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正選成員財政局代表林宇杰,候補成員Rebeca Vong。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4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0/2015

    刊登日期:

    2015.3.11

    版數:

    4011

    • 將政府駐澳門賽馬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賽馬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經營賽馬專營合同》第二十四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林浩然擔任政府駐澳門賽馬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九千二百元。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4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0/2015

    刊登日期:

    2015.3.11

    版數:

    4011-4013

    • 委任統計諮詢委員會委員及委員會秘書。
    相關法規 :
  • 第62/96/M號法令 - 訂定發展澳門資料統計體系之規範性框架--廢止十二月三十一日第74/87/M號法令第一條至第二十八條。
  • 第13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一名代表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擔任統計諮詢委員會委員職務,以替代另一名委員。
  • 第24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一名統計諮詢委員會委員,以替代原委員。
  • 第29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一名代表社會文化職權範疇擔任統計諮詢委員會委員職務,以替代原委員。
  • 第36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統計諮詢委員會委員及候補代表,以替代原委員。
  •  
    相關類別 :
  • 統計諮詢委員會 - 澳門大學 - 澳門理工大學 -
  •  
    相關組織 :
  • 澳門中華總商會 - 澳門廠商聯合會 -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 澳門出入口商會 - 澳門酒店協會 - 澳門建築置業商會 - 澳門金融學會 - 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人士為統計諮詢委員會委員:

    (一)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a項及b項的規定,分別代表統計暨普查局及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委員:

    (1)麥恆珍;

    (2)陳守信。

    (二)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d項的規定,代表下列行政當局職權範疇的委員:

    (1)行政法務職權範疇代表曾慶彬;

    (2)經濟財政職權範疇代表黃振東及陳詠達;

    (3)保安職權範疇代表沈頌年;

    (4)社會文化職權範疇代表梁詠嫻(任期由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至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

    (5)運輸工務職權範疇代表黃文傑。

    * 請查閱:第29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e項的規定,代表下列社團的委員:

    (1)委任吳漢疇替代黃國勝,代表澳門中華總商會擔任統計諮詢委員會委員職務,而梁慶華替代陳國銓為候補代表,(任期由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至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

    (2)澳門廠商聯合會代表黃仁民,候補代表鍾淑蘭;

    (3)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李卓君,候補代表李棣華;

    (4)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馮家偉,候補代表沈偉倫;

    (5)澳門出入口商會代表梁錦康,候補代表鄧君發;

    (6)澳門酒店協會代表António Pedro Sameiro,候補代表楊振業;

    (7)澳門建築置業商會代表李雪明,候補代表謝家強。

    * 請查閱:第36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代表下列機構或實體的委員:

    (1)澳門大學代表蘇文成及馮家超,候補代表分別為丁燈及馮學能;

    (2)委任蕭錦雄替代呂開顏,代表澳門理工學院擔任統計諮詢委員會委員職務,而江軍為候補代表(任期由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至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

    (3)澳門金融學會代表葉啟明及馬竹豪,候補代表分別為李德濂及符卓玲;

    (4)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代表關偉霖(任期由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至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候補代表汪以達。

    * 請查閱:第13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請查閱:第24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委任高展文為統計諮詢委員會秘書。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4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0/2015

    刊登日期:

    2015.3.11

    版數:

    4013

    • 修改第41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二)項。
    相關法規 :
  • 第17/2001號法律 - 設立民政總署——若干廢止。
  • 第26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
  • 第25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的委任續期
  • 第42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的委任續期。
  • 第32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
  • 第56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的委任續期。
  • 第3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56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二)項及(三)項。
  • 第41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
  • 第4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41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二)項。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1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二)項修改如下:

    “(二)委員梁金泉;”

    二、上款所指委員的任期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4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0/2015

    刊登日期:

    2015.3.11

    版數:

    4013

    • 續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相關法規 :
  • 第17/2001號法律 - 設立民政總署——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羅永德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的委任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三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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