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5/2016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28/2016

刊登日期:

2016.7.11

版數:

610-614

  • 修改《旅遊學院教學人員及酒店業專業培訓人員通則》。
相關法規 :
  • 第45/95/M號法令 - 設立旅遊培訓學校--若干廢止。
  • 第477/99/M號訓令 - 核准《旅遊學院教學人員及酒店業專業培訓人員通則》。
  •  
    相關類別 :
  • 澳門旅遊學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201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二十九日第42/96/M號法令及十一月十七日第47/97/M號法令修改的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f)項及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旅遊學院教學人員及酒店業專業培訓人員通則》

    十二月六日第477/99/M號訓令核准的《旅遊學院教學人員及酒店業專業培訓人員通則》(下稱《人員通則》)第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修改如下:

    “第十四條

    (輔導員)

    在不妨礙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下,合適的入職培訓課程為期不得少於兩年。

    第二十九條

    (全職)

    一、......

    二、......

    三、輔導員的報酬載於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十二。

    第三十二條

    (晉階)

    一、教學人員的晉階須符合下列各款所規定的服務時間。

    二、實習講師由某一職階晉階至緊接較高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兩年。

    三、講師由某一職階晉階至緊接較高職階,在原職階的服務時間須符合下列規定:

    a)晉階至第二及第三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兩年;

    b)晉階至其餘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四年。

    四、教授和副教授由某一職階晉階至緊接較高職階,在原職階的服務時間須符合下列規定:

    a)晉階至第二、第三、第四及第五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兩年;

    b)晉階至其餘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四年。

    五、晉階經教學人員直屬上級建議由旅遊學院院長批准。

    第三十四條

    (制度)

    一、旅遊學院與教學人員的勞動關係可在下列情況下終止:

    a)透過雙方協議廢止合同;

    b)個人勞動合同期間屆滿,但旅遊學院在合同屆滿前六十天明確表示續期的意願,並取得有關工作人員的同意者除外;

    c)完成個人勞動合同的標的;

    d)任一方在試用期內單方終止合同;

    e)任一方隨時主動以合理理由提出解除合同;

    f)任一方以預先通知的方式單方終止合同;

    g)達年齡上限。

    二、屬上款f)項所指情況,且有關合同文書沒有專門規定時,則就預先通知的期限及支付賠償事宜,適用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的規定。

    三、任職年齡上限為六十五歲。

    四、在有適當理由的情況下,經監督實體批准,可聘用超過上款所指年齡限制的教學人員。

    五、在職務確定終止當年,教學人員有權:

    a)(原第二款a項)

    b)(原第二款b項)

    c)(原第二款c項)

    d)(原第二款d項)

    e)(原第二款e項)

    六、(原第三款)

    第四十四條

    (制度)

    一、......

    二、......

    三、......

    四、每日工作時數不得超過第7/2008號法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上限。

    五、......

    第四十八條

    (一般制度)

    一、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廚房專業培訓人員的報酬、職階給予及晉階。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廚房專業培訓人員由某一職階晉階至緊接較高職階,在原職階的服務時間須符合下列規定:

    a)晉階至第二及第三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兩年;

    b)晉階至其餘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三年。

    第五十九條

    (一般制度)

    一、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餐廳專業培訓人員的報酬、職階給予及晉階。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餐廳專業培訓人員由某一職階晉階至緊接較高職階,在原職階的服務時間須符合下列規定:

    a)晉階至第二及第三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兩年;

    b)晉階至其餘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三年。"

    第二條

    修改附表

    《人員通則》表一及表二分別由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份的附件表一及表二取代。

    第三條

    廢止

    廢止《人員通則》第四十七條第三款。

    第四條

    現有的個人勞動合同

    一、在本行政命令生效前以個人勞動合同聘用的教學人員及酒店業專業培訓人員,繼續受原有合同條款及十二月六日第477/99/M號訓令核准的《人員通則》規範。

    二、經當事人建議並獲雙方同意,可選擇訂立受經本行政命令修改的《人員通則》規範的新個人勞動合同。

    三、如作出上款所指選擇,應於本行政命令生效後九十日內訂立新的個人勞動合同,而新訂合同的效力追溯至本行政命令生效之日。

    四、處於最高職階,並選擇適用經本行政命令修改的《人員通則》的人員,按照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自動晉階至相應職階。

    五、為晉階至下一個職階的效力,按上款的規定晉階至相應職階後,尚餘的服務時間予以計算。

    第五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表一

    人員組別 職級 薪俸點
    職階
    1 2 3 4 5 6 7
    教學人員 教授 770 810 850 890 930 980 1030
    副教授 540 570 600 630 660 710 760
    講師 430 455 480 510 540    
    實習講師 350 370          

    表二

    人員組別 職級 薪俸點
    職階
    1 2 3 4 5 6
    廚房專業培訓人員 總廚 350 370 390 410 430 450
    一級廚師 220 240 260 280 300 320
    二級廚師 170 180 190 200 210  
    廚房助理 110 120 130 140 150 160
    餐廳專業培訓人員 餐桌主管 350 370 390 410 430 450
    一級餐桌服務員 250 270 290 310 330  
    二級餐桌服務員 180 200 220 240    
    學徒 120 140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