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16/2017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50/2017

刊登日期:

2017.12.11

版數:

1556

  • 將若干權力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蒙古國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蒙古國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
相關法規 :
  • 第4/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在澳門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蒙古國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
  •  
    相關類別 :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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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6/2017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授權

    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蒙古國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蒙古國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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