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69/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7/2018

刊登日期:

2018.4.25

版數:

7685

  • 批准經第116/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安裝的十支錄像監視系統鏡頭及經第123/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安裝於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路氹城邊境站警司處的四支錄像監視系統鏡頭續期使用。
相關法規 :
  • 第2/2012號法律 - 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
  • 第116/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批准取消使用兩支錄像監視系統鏡頭、安裝及使用位於不同地區的多支錄像監視系統鏡頭。
  • 第123/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批准在出入境事務廳路氹邊境站警司處安裝並使用四台錄像監視攝影機。
  • 第90/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許可治安警察局取消使用3台及續期使用1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  
    相關類別 :
  •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部治安 - 治安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9/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以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現作出本批示。

    一、批准經第116/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安裝的下列10支錄像監視系統鏡頭續期使用:

    (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大樓的2支錄像監視系統鏡頭(SEDE_0-092及SEDE_0-093);

    (二)、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機場邊境站警司處的3支錄像監視系統鏡頭(CAM9、CAM11及CAM17);

    (三)、治安警察局澳門警務廳第一警務警司處的3支錄像監視系統鏡頭(CH-17、CH-18及CH-19);

    (四)、治安警察局海島警務廳氹仔警務警司處的2支錄像監視系統鏡頭(C4及C5)。

    二、批准經第123/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安裝於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路氹城邊境站警司處的4支錄像監視系統鏡頭(S181、S182、E184及E185)續期使用。

    三、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四、許可期間為兩年,自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的批示許可期間屆滿日起計算。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五、將本批示通知治安警察局。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八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