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8/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7/2018

刊登日期:

2018.4.25

版數:

7686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8/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將被視為對文化基金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的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三)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四)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透過經社會文化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決議,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可將上款所指權限轉授予其主席。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49/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7/2018

刊登日期:

2018.4.25

版數:

7686-7687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作為簽訂「澳門理工學院氹仔新校區第二座宿舍樓裝修工程——監察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9/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李向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布法蘭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理工學院氹仔新校區第二座宿舍樓裝修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四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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