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47/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2018

刊登日期:

2018.10.18

版數:

18670

  • 委任一名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8/2007號行政法規 - 設立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
  • 第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7/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07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戴華浩為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以代替陳志峰。

    二、本批示委任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十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4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2018

    刊登日期:

    2018.10.18

    版數:

    18670-18671

    • 委任“一帶一路”建設工作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4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一帶一路”建設工作委員會。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第4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八)項至(十六)項的“一帶一路”建設工作委員會成員:

    (一)行政長官辦公室代表張國基;

    (二)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張少雄;

    (三)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張作文;

    (四)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古綺勤;

    (五)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梁詠嫻;

    (六)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黃文傑;

    (七)澳門基金會代表吳志良;

    (八)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代表米健及林媛;

    (九)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代表李月梅。

    二、本批示所委任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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