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72/202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4/2023

刊登日期:

2023.11.1

版數:

13691-13692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消費者委員會主席。
相關法規 :
  • 第37/2023號行政法規 - 消費者委員會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消費者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2/202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37/2023號行政法規《消費者委員會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碧珊為消費者委員會主席,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

    附件

    委任梁碧珊擔任消費者委員會主席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梁碧珊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消費者委員會主席一職。

    學歷

    2013 北京大學和國家行政學院合辦的公共管理碩士;

    1998 加拿大The 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 經濟學學士。

    專業簡歷

    2022 至今 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
    2021—2022 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全職委員;
    2015—2021 消費者委員會職務主管(策略調研範疇);
    2005—2021 消費者委員會高級技術員;
    2002—2005 消費者委員會技術員。

    法規:

    第73/202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4/2023

    刊登日期:

    2023.11.1

    版數:

    13692-13693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消費者委員會副主席。
    相關法規 :
  • 第37/2023號行政法規 - 消費者委員會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消費者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3/202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37/2023號行政法規《消費者委員會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歐永棠為消費者委員會副主席,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

    附件

    委任歐永棠擔任消費者委員會副主席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歐永棠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消費者委員會副主席一職。

    學歷

    2006 澳門大學中文法學士。

    專業簡歷

    08/2023 至今 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全職委員;
    2022 — 2023 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代全職委員;
    2015 — 2022 消費者委員會職務主管(投訴諮詢範疇);
    2011 — 2022 消費者委員會高級技術員;
    2009 — 2011 消費者委員會技術員;
    2008 — 2009 消費者委員會技術輔導員。

    法規:

    第74/202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4/2023

    刊登日期:

    2023.11.1

    版數:

    13693-13694

    • 委任消費者諮詢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38/2023號行政法規 - 消費者諮詢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消費者委員會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旅遊局 - 市政署 - 海關 - 司法警察局 - 藥物監督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4/202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8/2023號行政法規《消費者諮詢委員會》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第38/202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二)至(七)項所指的消費者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表:鄺信昌;

    (二)旅遊局代表:鍾卓業;

    (三)市政署代表:梁焯文;

    (四)海關代表:江慧儀;

    (五)司法警察局代表:鄧錦華;

    (六)藥物監督管理局代表:吳國良。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第38/202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八)項所指的消費者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徐達明,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二)王淑梓;

    (三)李居明;

    (四)李勁揚;

    (五)林迪恩;

    (六)周笑銀;

    (七)區小平;

    (八)黃敏姿;

    (九)黎浩然;

    (十)歐家輝;

    (十一)鄭穎堯;

    (十二)魏丹。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羅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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