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立法會

法規:

第8/87/M號法律

公報編號:

30/1987

刊登日期:

1987.7.30

版數:

2087

  • 修正第85/84/M號法令第五條及第88/84/M號法令第三、六、八條以及將指導及領導階層的索引表替換--撤消九月十三日第42/86/M號法令。
部份被廢止 :
  • 第85/89/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共行政機關領導及指導人員章程事宜--若干撤銷。
  •  
    廢止 :
  • 第42/86/M號法令 - 修正八月十一日第88/84/M號法令第六條條文(領導人員之聘任)。
  •  
    相關法規 :
  • 第85/84/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組織結構一般基礎--撤銷四月二十八日第10/79/M號法律。
  • 第88/84/M號法令 - 訂定本地區行政當局政府機關督導及領導人員制度--撤銷七月七日第七/八一/M號法律第六九條條文。
  • 第67/85/M號法令 - 修正八月十一日第八五/八四/M號法令第五條第六款條文,檢討機構附屬單位之結構地位。
  • 第78/99/M號決議 - 聲明確認由立法會制定之十八項法律之中文本。
  •  
    相關類別 :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一)領導和主管官職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87/M號法律

    七月三十日

    重組部門的組織

    公共部門的結構及適當管理以推動有關活動,成為行政當局現代化的主要工具。

    經驗顯示宜對該結構及職程制度的一般模式引進修改。

    因此,檢討設立組織附屬單位-廳及處-的標準及撤銷採用分組作為部門廳級化的規則。

    此外,對組長一職規定固定報酬,以及近期在技術職程所設立具三個薪俸層次的新職等,導致須調整領導及主管官職的薪俸索引點,俾能更具體地反映此等官職的各階級的本身要求。

    同時,也更改較目前適用於廳長及處長更為嚴格的聘任組長的條件,並將之配合適用於前兩者的現行制度。

    最後,也規定頒佈其他法例,在不妨礙執行六月二十九日第4/87/M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款所產生的工資幅度下,調整公職各一般及專有職程的報酬。

    基於此;

    鑑於澳門總督的建議及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a項所指程序;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a項及e項之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

    (修改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五條)

    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五條條文修改如下:

    第五條

    (公共部門的組織)

    一、公共部門的結構如下:

    a)一級司;

    b)二級司;

    c)廳;

    d)處;

    e)組;

    f)辦事處;

    g)科。

    二、組織單位名稱應按有關基本職責和顧及到與中文的配合,以能讓人識別該組織單位的方式而設定。

    三、第一款所指組織結構不妨礙根據部門的特殊性質、活動範圍性質甚或傳統名稱的重要性而採用特定專門名詞,然而應明確指出該部門的等級是屬於第一款所指的其中一個結構等級。

    四、一級司和二級司是直接從屬總督的組織單位。

    五、廳是一級司而例外地是二級司的組織附屬單位。

    六、處是一級司和二級司或廳的主要屬技術性質的組織附屬單位。

    七、組是一級司和二級司、列入一級司和二級司內的廳及處或例外地是列入廳內的處的主要負責執行的技術性質的組織附屬單位。

    八、辦事處是一級司的行政性質的組織附屬單位,在每一組織單位內,其數目不得多於一個。

    九、科是行政性質的組織附屬單位,且能列入較高等級的組織附屬單位內。

    第二條

    (修改八月十一日第88/84/M號法令第三條、第六及第八條)

    八月十一日第88/84/M號法令第三條、第六及第八條條文修改如下:

    第三條

    (領導及主管官職)

    一、公共部門領導官職如下:

    a)司長;

    b)副司長。

    二、司長及副司長官職,按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規定,視乎有關部門的結構屬一級司或二級司而定,相當於I級及II級。

    三、副司長為司長的代任人。

    四、公共部門主管官職如下:

    a)廳長;

    b)處長;

    c)組長;

    d)辦事處主任;

    e)科長。

    五、按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七條規定,設立與本法規規定不同的領導或主管官職是在有關組織法規內行之,其內應明確規定有關官職是等同本條所規定的其中一個官職或有關職務及報酬水平。

    第六條

    (主管人員的聘任)

    一、主管人員的聘任按下列規定行之:

    a)廳長,處長及組長官職的聘任是根據有關部門司長的建議,從具備才幹及經驗以出任有關職務而不論與公職有否聯繫的學士中,或從具特別資格及經証實的專業經驗的非學士中,通過審查履歷甄選,由總督以批示任用;

    b)辦事處主任官職的聘任係透過審查文件方式之考試,從實質在職服務最少三年且考績為良的科長或等同科長的人員中,或從實質在職服務十年以上且考績為良的首席督導員中任用;

    c)科長官職或等同科長的官職的聘任係以考核方式,從實質在職服務最少三年且考績為良的一等文員或首席技術助理員中任用。

    二、按上款a)項之規定,非學士者的委任批示應連同有關「履歷」在《政府公報》內公布。

    第八條

    (主管人員的任用)

    一、廳長、處長及組長官職的任用是以定期委任行之,而上條第二、四、五和六款及第九條經必須配合後也適用。

    二、辦事處主任和科長官職的任用係以委任行之。

    三、維持規範以自由挑選方式或定期委任任用上款所規定官職的法律規定。

    四、在設置中的部門內首次填補的辦事處主任或科長官職,得從屬本地區編制而一直以定期委任或署任擔任該等職務或符合本法規所規定要件的公務員中挑選。

    第三條

    (列入一般職程的領導及主管官職的索引表)

    本法律的附表取代八月十一日第88/84/M號法令的表,並成為該法令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列入專有職程的領導及主管官職)

    適用於列入專有職程的領導及主管官職的索引表將被修正,並自本法律開始生效之日起產生效力,以便遵從上條所指表內定出的結構。

    第五條

    (列入一般及專有職程的其他官職的報酬調整)

    一、在不妨礙執行六月二十九日第4/87/M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所產生的工資幅度下,將以最遲須在一九八八年六月三十日公布的法規調整行政當局各一般及專有職程的報酬。

    二、上款所指法規,即使在不同期數的《政府公報》內公布,亦應在同一日開始生效。

    第六條

    (關於分組的過渡規定)

    一、關於分組的法例維持有效,直至有關部門重組且倘撤銷分組之時為止。

    二、部門未來重組時倘維持或設立分組,應按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七條規定說明維持或設立的理由。

    第七條

    (組長)

    按六月十三日第67/85/M號法令規定而任用的現職組長,由本法律生效日開始,報酬按第三條所指的表計算。

    第八條

    (廢止性規定)

    廢止九月十三日第42/86/M號法令

    第九條

    (生效)

    本法律於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生效。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五日頒布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孟智豪


    第三條所指的表

    領導及主管官職 薪俸索引點
    I級司長 800
    II級司長 730
    I級副司長 715
    II級副司長 660
    廳長 625
    處長 575
    組長 550
    辦事處主任 400/435(a)
    科長 325/365(a)

    (a)在職服務超過六年的辦事處主任和科長分別給予435和365點。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