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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36/89/M號法令

公報編號:

20/1989

刊登日期:

1989.5.18

版數:

2664

  • 修訂九月三日第四二/八二/M號法令第五條二款d項、第六條一款及第九條條文(澳門的勳章制度)。
被廢止 :
  • 第78/99/M號法令 - 廢止九月三日第42/82/M號法令及五月十八日第36/89/M號法令。
  •  
    相關法規 :
  • 第42/82/M號法令 - 設立數種勳章作為頒給對本地區有貢獻行為之人仕--撤消六月廿一日第二一/七九/M號法令,並在本地區停止實施二月十日第四九/七○號國令。
  • 第115/84/M號法令 - 修正九月三日第四二/八二/M號法令第六條條文(英勇勛章)。
  • 第36/89/M號法令 - 修訂九月三日第四二/八二/M號法令第五條二款d項、第六條一款及第九條條文(澳門的勳章制度)。
  •  
    相關類別 :
  • 勳章獎章及獎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78/99/M號法令 廢止

    第36/89/M號法令

    五月十八日

    由於發覺九月三日第42/82/M號法令內若干規定並不適合;

    鑑於有急需使該法令在基本上符合現時情況,雖然現已認識到有需要於短期內對本地區頒授勳章之準則與程序進行重訂,使其更適合及符合本地區之實際情況與現行標準;

    因此,認識到立即修訂九月三日第42/82/M號法令及十一月三日第115/84/M號法令中某些方面是適當的;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如下條文:

    獨一條——九月三日第42/82/M號法令第五條二款d 項,第六條一款及第九條分別改為如下條 文:

    「第五條二款d

    體育功績——因發展體育及運動或由於為 澳門和/或為葡國取得被認 為值得稱頌的體育成績或成 就。」

    「第六條一款

    除大小為四十五毫米之英勇勳章外,所有 大於四十毫米之勳章均須遵照附於本法令 之式樣並以銀鑄造,而英勇勳章則以鍍金 處理。」

    「第九條

    勳章之頒授,喪失及記錄之程序均在總督 府辦公室進行。」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一日通過

    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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