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審 計 署

通 告

經考慮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以及在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組公布的第5/2008號審計長批示第二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1. 把審計長授予之以下權限轉授予審計局副局長劉偉明碩士:

1)批准在假期計劃表內已預定的假期、年假之提前享受,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2)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3)簽署計算和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4)批准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接受健康檢查委員會檢查;

5)批准超時工作,但不能超出法定的限度;

6)按既定的審計計劃,簽署實地審計工作的文書。

2. 把依法決定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之權限授予審計局副局長劉偉明碩士。

3. 對行使上述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4. 上述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5. 本批示自公布日生效,但不影響下款的規定。

6. 追認獲授權之副局長劉偉明碩士自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所有行為。

(本授權及轉授權經審計長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三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三日於審計署

審計局局長 梁煥庚


海 關

公 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以審查文件及有條件限制性進行晉升開考,以填補本部門文職人員編制內以下空缺的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海關大樓行政財政廳人力資源處。有關開考之通告已在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布: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一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名 單

按照二零零九年四月一日第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的通告,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填補立法會輔助部門人員編制的翻譯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一缺之唯一及格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梁結貞   8.31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以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在本名單刊登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一日議決確認)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二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秘書長 楊瑞茹

委員:技術顧問 Ana Paula DAssumpção Neves

處長 梁燕萍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公 告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助理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一缺,以審閱文件、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一般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暨公職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為期十天,自本公告公布日起計。開考的公告已在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布。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三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商 業 及 動 產 登 記 局

2009年04月之商業登記

———

二零零九年五月八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局長 譚佩雯


民 政 總 署

公 告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裝修工程

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施工地點:黑沙環新街新建華商業中心。

3. 承攬工程目的:政府綜合服務大樓裝修工程。

4.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5.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6. 臨時擔保:澳門幣壹佰貳拾萬元正($1,200,000.00),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6.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每次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再扣除5%,作為此將要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8. 底價:不設底價。

9.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0.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民政總署大樓,文書及檔案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九年六月十日下午五時正。

11.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民政總署大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一日,上午十時正。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款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2.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有關圖則、承投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開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八字樓,民政總署建築及設備部查閱。

有興趣者亦可於二零零九年六月五日下午四時正前,向有關當局取得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貳仟元正($2,000.00)(按照第74/99/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13. 工期:此工程之工期不得超過90日。

14. 標書評核準則及其所佔之比重:
——工程總造價及各項單價 65%;
——合理工期 10%;
——施工計劃:
i. 工序的仔細度和建議 3%;
ii. 工序之連貫關係 3%;
iii. 施工計劃期的適用性及可行性 4%;
——對類似工程之經驗 10%;
——材料質量 5%。

15.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零九年六月三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八字樓,民政總署建築及設備部,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譚偉文


財 政 局

告 示

市區房屋稅

茲特公告,按照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核准之《市區房屋稅章程》第九十五條二款的規定,澳門財稅廳收納處將於二零零九年六月、七月及八月,對載於該廳房屋紀錄冊的房屋開庫徵收屬自動繳納性質之獨一期的房屋稅。

開庫徵收為期三十天,由徵稅憑單所指月份第一天起計。

按照上述章程第九十六條一款的規定,於開庫徵收期限屆滿後六十天內繳納者,除稅款外須另加徵欠款百分之三的款項以及法定的遲延利息。

上指六十天期限屆滿後,如經結算的稅款、相關的遲延利息及欠款百分之三的款項仍未獲得清繳,即予進行催徵。

茲將公告多繕數張,張貼於平常標貼告示處,並刊登於中、葡文主要報章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二零零九年五月四日於財政局

局長 劉玉葉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外匯儲備

129,205,232,984.04

澳門幣負債

130,774,428,424.23

黃金及白銀

0.00

金融機構存款

9,132,322,088.69

銀行結存

83,078,992,270.75

特區政府存款

79,912,714,667.90

海外債券

38,345,585,332.81

負債證明書

5,036,035,342.26

特別投資組合

7,702,016,999.08

金融票據

24,332,000,000.00

其他

78,638,381.40

其他

12,361,356,325.38

本地區放款及其他投資

12,713,737,370.81

外幣負債

182,253.38

流通硬幣

142,606,868.00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0.00

紀念硬幣

1,816,175.58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182,253.38

非流通銀幣

5,856,000.40

流通硬幣套裝

327,928.80

其他負債

155,506,366.48

其他澳門幣投資

359,485,308.23

外幣投資

12,203,645,089.80

暫記帳項

155,506,366.48

其他帳項

0.00

其他資產

1,151,653,774.53

資本儲備

12,140,507,085.29

資本滾存

8,323,920,259.13

一般風險準備金

3,783,024,583.70

盈餘

33,562,242.46

資產總計

143,070,624,129.38

負債總計

143,070,624,129.38
         
財務暨人事處
Lei Ho Ian, Esther
行政委員會
Anselmo Teng
António José Félix Pontes
Wan Sin Long

司 法 警 察 局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四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為進入實習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七十缺,現公布培訓課程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且獲准進入實習之學員:

姓名
1.º 鄧志祖 79.05
2.º 陳厚基 78.73
3.º 葉偉祥 77.94
4.º 朱朗樂 77.93
5.º 李德良 76.38
6.º 王偉文 76.26
7.º 陳永明 76.03
8.º 李星龍 75.80
9.º 黃美甜 75.74
10.º 倪勇 75.64
11.º 劉國昌 75.63
12.º 林志峰 75.52
13.º 張瑞翊 75.17
14.º 李玉珍 75.12
15.º 何永強 74.96
16.º 林鏡清 74.69
17.º 郭志遠 74.66
18.º 梁文康 74.65
19.º 陳偉傑 74.39
20.º 李幸志 74.17
21.º 李志芳 73.99
22.º 朱寅棟 73.94
23.º 林雲趙 73.87
24.º 周詠妍 73.75
25.º 鄧順偉 73.58
26.º 馬俊傑 73.35
27.º 梁耀文 73.06
28.º 鄭嘉樂 72.81
29.º 林曉豐 72.79
30.º 陳守諭 72.07
31.º 文繼源 72.04
32.º 蕭嘉進 71.98
33.º 楊得才 71.93
34.º 許家豪 71.90
35.º 杜迪文 71.78
36.º 馮偉權 71.62
37.º 李覺文 70.88
38.º 葉偉德 70.82
39.º 何志超 70.77
40.º 馮健明 70.47
41.º 黃明紹 70.39
42.º 鄭嘉豪 70.14
43.º 許國成 70.04
44.º 吳菠 70.02
45.º 歐陽志華 69.83
46.º 吳海龍 69.77
47.º 朱家豪 69.22
48.º 何子榮 68.97
49.º 溫少豪 68.94
50.º 張志釗 68.92
51.º 吳鵬飛 68.74
52.º 彭思甜 68.53
53.º 曾驥鵬 67.39

備註: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學員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三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九年五月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張玉英

正選委員:司法警察學校校長 譚炳棠

處長 何浩瀚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António Augusto Carion申請其已故兄長Fernando Plácido Carion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Fernando Plácido Carion曾為本局之處長,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司法警察局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João Augusto da Rosa副局長


衛 生 局

名 單

為履行有關於給予個人和私立機構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衛生局現公佈二零零九年第一季度獲資助的名單:

受資助實體 核准日期 撥給之金額 目的
澳門街坊會中醫診所 6/3/2009 $ 150,000.00 第一季度資助。
澳門健康雜誌出版社 18/2/2009 $ 18,000.00 出版《澳門健康》雜誌的第一季度資助。
澳門明愛 18/2/2009 $ 66,447.00 澳門明愛屬下護老院提供醫療服務的第一季度津貼。
澳門仁慈堂 18/2/2009 $ 90,000.00 澳門仁慈堂屬下護老院提供醫療服務的第一季度津貼。
澳門歸僑總會 18/2/2009 $ 48,000.00 對該會屬下第一診所的第一季度資助。
同善堂 19/2/2009 $ 146,117.40 資助同善堂學童牙溝封閉服務。
澳門退休退役及領取撫恤金人士協會 20/2/2009 $ 73,350.00 對該會診所的第一季度資助。
澳門外科學會 18/2/2009 $ 6,000.00 第一季度資助。
20/3/2009 $ 21,702.00 資助該會舉辦講座。
澳門執業西醫公會 20/2/2009 $ 600,000.00 對該會執業西醫延續教育培訓的第一期資助。
20/2/2009 $ 12,000.00 第一季度資助。
澳門紅十字會 30/3/2009 $ 2,187,500.00 資助非緊急醫護運送服務。
澳門護士學會 18/2/2009 $ 30,000.00 第一季度資助。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3/2/2009 $ 6,900.00 資助性病/愛滋病防治合作計劃。
6/2/2009 $ 1,374,999.90 第一季度康復中心的資助。
澳門戒毒康復協會 18/2/2009 $ 45,000.00 對該會的第一季度資助。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18/2/2009 $ 810,300.00 對該會屬下工人醫療所由2009年1月至3月的資助。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6/3/2009 $ 537,600.00 資助心理諮詢服務。
資訊科技協會 25/2/2009 $ 30,000.00 資助該會舉行活動。
澳門中華醫學會 20/2/2009 $ 600,000.00 對該會在職醫務人員延續教育培訓的第一期資助。
澳門放射醫學會 25/2/2009 $ 30,000.00 資助該會舉辦研討會。
澳門中醫生協會 25/2/2009 $ 17,537.00 資助該會舉辦講座。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25/2/2009 $ 26,920.00 資助該會舉行活動。
澳門新一代協進會 30/3/2009 $ 18,050.00 資助該會舉行活動。
澳門關懷愛滋病協會 25/2/2009 $ 87,507.00 對該會的第一季度資助。
工人醫療所 6/3/2009 $ 456,088.20 工人醫療所屬下家居護理服務的第一季度津貼。
癌轉譯研究組(澳門) 25/3/2009 $ 90,000.00 資助該會舉辦研討會。
澳門腎科學會 25/3/2009 $ 40,000.00 資助編制書籍。
澳門醫護志願者協會 25/3/2009 $ 27,000.80 資助該會舉行活動。
澳門醫務界聯合總會 25/2/2009 $ 600,000.00 對該會在職醫務人員延續教育培訓的第一期資助。

二零零九年五月六日於衛生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李展潤

公 告

根據二零零九年四月十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之批示,現公佈開考下列職位:

第一職階第四職等特級助理技術員一缺;

本次一般晉升開考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報考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本開考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有關考試之開考通告現已張貼於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通 告

按照二零零九年二月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之批示,現公佈開考醫院醫生職程放射科及影像科專科醫務顧問級別。

1. 報考資格

1.1. 在上述範疇主治醫生職級服務至少五年者,無論其合同上之聯繫為何,均可報考相應的專科範疇醫務顧問級別。

1.2. 在截止遞交報考申請書之限期前,報考者擔任該職務之時間必須符合本考試之要求。

2. 遞交報考申請

2.1. 期限——報考申請書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2.2. 方式——報考人須填寫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提及的第65/GM/99號批示附件格式七表格(印務局專印),並於指定期限及正常辦公時間內親自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並索取回條,或以雙掛號信寄往郵箱3002號。

2.3. 格式七表格應連同:

a)任職主治醫生的證明文件;

b)四份履歷;及

c)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評分方法

根據九月二十一日第68/92/M號法令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考試是以履歷的公開審查及答辯方式進行,為此,典試委員會每一成員有十五分鐘發問問題,而報考人有同等時間作答。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以供查閱。

4.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醫院主任醫生 José Manuel Coelho Rodrigues醫生

正選委員: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馬天競醫生

廣州暨南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代表 陳金城醫生

候補委員: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林漢城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陳志生醫生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本局現進行第18/P/2009號公開招標——“供應協議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所需費用,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或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二日上午十時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本局行政大樓地下“博物館”舉行。

投標者需向本局司庫科繳交金額 $ 100,000.00(澳門幣壹拾萬元正)之現金或抬頭人為“衛生局”之銀行擔保或受益人為“衛生局”之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十一項之規定,澳門大學校董會於二零零九年四月九日會議,決議通過修改《澳門大學組織架構規章》,並重新公佈。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於澳門大學

校董會主席 謝志偉

———

《澳門大學組織架構規章》

第一條

校董會下設的委員會

一、 根據《澳門大學章程》第十七條第八款的規定,校董會下設的委員會為:

(一)常設委員會;

(二)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委員會;

(三)監察委員會。

二、 常設委員會的運作:

(一)常設委員會會議日期及時間由主席決定;

(二) 常設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四次平常會議,在主席召集或應大部分成員要求時,亦可舉行特別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校董會備案或審議;

(三) 常設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三、 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委員會的運作:

(一) 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委員會會議日期及時間由主席決定;

(二) 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校董會備案或審議。

四、 監察委員會的運作:

(一) 監察委員會每半年最少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在主席召集或應其中一名委員要求時,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二) 監察委員會的決議是以其成員的大多數票通過;

(三) 對監察委員會的每次會議均須繕立會議紀錄,其內應載明審查工作的摘要及所作決議,並由所有與會者簽名;

(四) 監察委員會應將其已進行的審查工作、已作出的措施及有關結果通知校董會。

五、校董會可為處理特定事務而設立臨時性質的委員會。臨時委員會的組成、職權及運作由校董會訂定。

第二條

副校長

一、根據《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澳門大學(以下簡稱“澳大”)設副校長三名,分別輔助校長執行學術、研究及行政事務。

二、副校長由校董會常設委員會委任的招聘委員會負責招聘。

第三條

校務協調委員會

一、根據《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一條,校務協調委員會負責協助校長處理及協調澳大事務,以及就影響澳大社群的行政措施的制定提供集體思考的正式渠道。

二、校務協調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一)校長,擔任主席;

(二)各副校長;

(三)各學術輔助部門主管;

(四)各行政部門主管;

(五)各學院院長;

(六) 校長按需要委任的其他教學或非教學人員最多兩名,任期最長為一年。

三、校務協調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就改善澳大運作的措施提供意見;

(二) 協調澳大年度及多年度的工作計劃、財政計劃及工作報告的準備工作;

(三) 協調本身預算案、補充預算案及修改預算案的準備工作,並呈交校董會審議;

(四) 協調澳大工作報告及最後帳目的準備工作,並呈交校董會審議;

(五) 協調澳大日常運作所需的物資及服務的供應;

(六) 就外界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向澳大借用設施及設備的要求提供意見;

(七) 就澳大各單位及部門的運作及協調情況作年度檢討;

(八) 協助處理或回應校內外對澳大運作的意見及建議;

(九)就校長所提出的所有事宜提供意見。

四、校務協調委員會就本身預算及補充預算的編製以及預算的修改進行討論時,主席應邀請所有學院院長參與討論,並就學術資源的分配提供意見。

五、校務協調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四次平常會議,會議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校長事務處負責。

第四條

教務委員會

一、《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所指的教務委員會成員的具體組成如下:

(一)主要獨立學術單位主管,包括:

(1)研究生院院長;

(2)榮譽學院院長;

(3)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

(4)英語中心主任;

(5)持續進修中心主任;

(6)預科中心主任。

(二)主要學術輔助部門主管,包括:

(1)教務長;

(2)圖書館館長;

(3)資訊及通訊科技總監。

(三) 各學院的代表從其全職教學人員中選出,主要獨立學術單位主管除外。選舉通常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上舉行。

(1) 各學院教授職級(包括講座教授和教授、副教授以及助理教授)的代表人數,是學院教授職級的教學人員的總數除以澳大所有教授職級的教學人員的總數然後乘以四十。如果結果不是整數,則進至整數。教務委員會的席位在各學院講座教授和教授、副教授以及助理教授職級的分配比例為2:1:1。如果某一職級合資格的成員總數小於一,則結果以一計算。學院應負責將各教授職級的成員名額適當分配,以符合該學院教授職級教學人員代表的總數。每一教授職級的代表由該職級所有教學人員選出;

(2) 由各學院講師、高級導師和導師職級的所有教學人員互選產生的代表一名。

(四)學生代表,包括:

(1) 澳門大學學生會選出的全日制本科生一名;

(2) 澳門大學研究生會選出的全日制研究生一名。

二、 上款(三)項所指的成員由主席委任,任期最長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三、 第一款(四)項(1)及(2)分項所指的成員由主席委任,任期最長為一年,按各學生在澳大的學籍情況而定,連選得連任。

四、 如上款所指的學生代表成員請求辭去或停止出任教務委員會成員的職務,則由相關學生組織按其本身的選舉程序選出合資格成員填補空缺,任期為前任者剩餘的任期。

五、根據《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訂定教務委員會的運作:

(一) 教務委員會應透過載有會議日期及時間的主席召集書召開會議,且每學年最少舉行四次會議;

(二) 教務委員會僅在出席會議且具投票權的成員人數超過具投票權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十的情況下,方可舉行會議;其決議以出席會議的成員的相對多數的表決方式通過;

(三) 教務委員會透過屬下的常設委員會及非常設委員會運作;

(四) 教務委員會及其屬下委員會的學生成員不得參與該等會議中屬保留議程的部分,亦不得閱讀有關該部分議程的各項文件;

(五)保留議程包括如下事項:

(1) 個別學生的入學及學歷評估,以及澳大成員的個人事宜;

(2) 教務委員會主席認為須向學生保密的事宜,但須事先向教務委員會的學生成員解釋保密理由。

(六) 就若干事項是否屬保留性質存有疑問時,須由教務委員會主席或任何主持教務委員會或其屬下委員會會議的人士作出決定,而有關決定為確定性決定;

(七) 非教務委員會成員向教務委員會提交建議時,教務委員會主席應邀請該建議者列席教務委員會會議解釋建議內容;

(八) 教務委員會秘書由教務長擔任,秘書職務所需的支援由學務部負責。

第五條

教務委員會屬下的委員會

一、《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四款所指的教務委員會屬下的委員會可分為常設委員會及非常設委員會。

二、教務委員會屬下的常設委員會為:

(一)常務委員會;

(二)研究委員會;

(三)學術質量委員會;

(四)圖書館委員會;

(五)資訊及教育科技委員會;

(六)研究生課程委員會。

三、常務委員會:

(一)組成:

(1)校長,擔任主席;

(2)負責管轄學術事務的副校長;

(3)各學院院長;

(4)教務長。

(二) 常務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學務部負責;

(三)職權:

(1)編排教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2) 就各學術單位對設立新課程和科目或修改已有的課程和科目,以及對制定或修改學術規則的建議提供意見;

(3) 訂定由各學術單位所開辦的課程的入學標準及本科一年級的收生人數;

(4)核准澳大每年入學考試模式及考試大綱;

(5) 委任澳大入學試各科主考人及試卷審查員;

(6) 在教務委員會平常會議休會期間,處理屬教務委員會職權內的緊急事宜;

(7)維持澳大教學與研究活動之間的平衡;

(8) 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 常務委員會會議為教務委員會的預備會議,會期應最少早於教務委員會會期三周;

(2) 常務委員會可按需要舉行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3) 常務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四、 研究委員會:

(一)組成:

(1)負責管轄研究事務的副校長,擔任主席;

(2)各學院副院長;

(3) 各學院學術委員會的資深教學人員一名,由各學院的學術委員會按其本身的選舉程序從該學院的具教務委員會成員身份的成員中選出,任期最長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4)研究生院院長;

(5)其他具研究任務的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

(二)研究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研究及發展事務辦公室負責;

(三)職權:

(1)統籌及促進澳大的學術研究及相關活動;

(2)監督澳大年度及多年度發展計劃內同研究領域相關的計劃的實施;

(3)推薦校內外專家小組,評估教學人員提交的研究計劃以及處理其他有關技術或道德合規的事宜;

(4)聽取專家的意見後,根據澳大的研究專款情況及有關的規定,同意研究撥款金額;

(5)為校外研究經費的申請進行校內評估及/或推薦校外評估;

(6)促進研究成果在國際性學報上發表,以及促進新發明申請專利及商標;

(7)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研究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研究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五、學術質量委員會:

(一)組成:

(1)負責管轄學術事務的副校長,擔任主席;

(2)各學院學術委員會的資深教學人員一名,由各學院的學術委員會按其本身的選舉程序從該學院的具教務委員會成員身份的成員中選出,任期最長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3)各學院院長;

(4)具教學任務的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

(5)教務長;

(6)教務委員會中的學生代表。

(二) 學術質量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學務部負責;

(三)職權:

(1)為新課程和科目安排作開辦前的學術評審,並定期檢討已有的課程和科目安排;

(2)制定評核各教學單位的教學素質及水平的方式;

(3)定期檢討各教學單位的教學情況;

(4)協助各教學單位達至高素質的水平;

(5)為新入職及有意改良教學技巧的教師安排培訓研討的設施及機會;

(6)透過經常性師生諮詢渠道,聽取及收集學生對教學方法及教學素質的意見,作為改善教學方法的參考資料;

(7)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學術質量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學術質量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六、圖書館委員會:

(一)組成:

(1)校長經諮詢校務協調委員會後,從教務委員會成員中委任一名資深成員擔任主席;

(2)圖書館館長;

(3)各學院以選舉方式各自選出的教學人員一名,任期最長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4)具教務委員會成員身份的學生代表。

(二)圖書館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大學圖書館負責;

(三)職權:

(1)制定大學圖書館長遠發展的目標及定位;

(2)確保大學圖書館每學年所獲得的資源能配合澳大各學術單位的教研需要;

(3)發展及完善大學圖書館;

(4)確保大學圖書館各項設施能配合澳大學術活動;

(5)培養師生善用大學圖書館的正確文化及技能;

(6)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圖書館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三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圖書館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七、資訊及教育科技委員會:

(一)組成:

(1)校長經諮詢校務協調委員會後,從教務委員會成員中委任一名具資訊及教育科技專長者擔任主席;

(2)資訊及通訊科技總監;

(3)各學院、中華醫藥研究院、英語中心和預科中心以選舉方式各自選出一名對資訊及教育科技有特殊興趣的教學人員作為成員,任期最長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4)教務委員會成員中的學生代表互選一人,任期與其作為教務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合。

(二)資訊及教育科技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資訊及通訊科技部負責;

(三)職權:

(1)制定澳大在學術及行政方面應用資訊及教育科技的政策及規則;

(2)評估及引進用作提高教、研、學方面的活動效益的新技術及設施;

(3)提供資訊及教育科技的軟硬件使用的培訓機會;

(4)提倡及提高使用資訊科技的自學文化;

(5)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資訊及教育科技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三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資訊及教育科技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八、研究生課程委員會:

(一)組成:

(1)校長或由其委任的資深教學人員一名,擔任主席;

(2)研究生院院長;

(3)負責管轄學術事務的副校長;

(4)負責管轄研究事務的副校長;

(5)各學院院長或副院長;

(6)學術委員會主席或代表,任期最長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7)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或教學委員會主席;

(8)教務長;

(9)教務委員會成員中屬全日制研究生的學生代表,任期與其作為教務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合,但以一年為限。

(二)研究生課程委員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由研究生院負責;

(三)職權:

(1)審議研究生院年度及多年度的研究生課程及研究計劃,以確保該等計劃與澳大整體學術發展計劃互相配合;

(2)制定建議開辦研究生課程及科目的程序及開辦該等課程及科目的基本要件;

(3)批准研究生修課式課程及研究式課程的入學標準及每年收生人數;

(4)批准博士學位課程的入學申請;

(5)確立研究生修課式課程的導師、指導研究生撰寫論文及指導研究生從事獨立研究項目的導師的資歷;

(6)就學士學位後的學位及名銜的頒授標準向教務委員會提供意見;

(7)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執行性決定,向教務委員會提交政策性建議,以及就年度預算中涉及其職能範圍內的預算事項提供意見。

(四)運作:

(1)研究生課程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會議紀錄自會議舉行日起計一個月內呈交教務委員會備案;

(2)研究生課程委員會得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

第六條

基本學術單位

一、 澳大的基本學術單位為:

(一)工商管理學院;

(二)教育學院;

(三)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

(四)法學院;

(五)科技學院。

二、 各基本學術單位可按規定程序及發展需要設立轄下的教學及研究單位,包括學系、課程、研究中心及研究所。

三、 教學及研究單位的職權及運作由校董會制定的內部規章訂定。

四、 教學及研究單位的主管由學院院長建議,校長任免。

五、 學院院長由校長推薦,校董會任免。

六、 學院院長的首次定期委任任期最長為三年,續任任期最長為五年,可續期。

七、 學院院長由校董會常設委員會委任的招聘委員會負責招聘。

八、各學院院長的職權如下:

(一)在行政、學術和研究事務方面代表並領導學院;

(二)確保學院內教研工作符合澳大期望的水平;

(三)確保各教學及研究單位以及教學人員所需的支援得到合理與公平的分配;

(四)確保學院所獲資源符合教研需要;

(五)向校長建議人員的聘用、晉升和合同的續約;

(六)積極與教研及行政人員溝通,並按《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的規定,對他們的工作表現進行檢討和評估;

(七)向校長建議協議和其他合約的簽署;

(八)批准課程的入學申請,但博士學位課程除外;

(九)審查和批准考試成績、科目和學分豁免以及轉修科目;

(十)經過學術委員會認可後,向教務委員會建議準畢業生的名單以及學位的頒授;

(十一)批准延學申請、休學和復學申請以及退學和重新入學申請;

(十二)根據有關規定批准勒令退學;

(十三)根據校長授予的權限,批准開支和作出其他行為;

(十四)從事教學工作。

九、經院長作出具適當理由的建議,校長可任免學院副院長一名。副院長應協助院長處理和協調學術事務,以及規劃和執行學術政策。副院長一般應為副教授或以上級別。

十、學院院長職位出缺,又或有關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學院副院長的據位人代任之。如遇特殊情況須由其他教學人員代任時,必須呈交校長批准。

十一、各學院均設有學術委員會,其組成如下:

(一)學院院長;

(二)教學及研究單位的主管;

(三)所有助理教授或以上職級的全職教學人員;

(四)全職講師代表兩名,由學院內所有全職講師互選產生,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五)兼職教師代表最多兩名,由學院內所有兼職教師推選產生,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六)各學院內每一教學單位的學生代表一名,由各教學單位的學生自行推選,任期最長為一年;

(七)教務長或其委派的代表一名。

十二、主席由學術委員會成員從第六條第十一款(一)至(四)項所指的成員中選舉產生,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十三、學術委員會須就教學與研究的協調及改進向教務委員會負責,學術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就學系的設立、更改或撤銷向教務委員會提交建議;

(二)就課程的計劃內容的發展及修改向教務委員會提交建議;

(三)就入學標準、校外考試委員的委任、學生學習的評核方法及畢業要求,向教務委員會提交建議;

(四)就教學事務提出意見並檢討教學評估的準則;

(五)就碩士、博士及其他學術資格的典試委員會的成立準則及組成,向教務委員會提交建議;

(六)在學年末認可準畢業生的名單以及將要頒授的學位;

(七)在特殊情況下,學術委員會主席可認可準畢業生的名單以及將要頒授的學位,並在下一次的學術委員會會議上得到追認;

(八)應教務委員會的要求處理其他事務。

十四、如學術委員會主席認為學院內非學術委員會成員的其他教學或非教學人員的出席對會議有幫助,可邀請該等人員列席會議,但該等人員並無投票權。

十五、校長或負責管轄學術事務的副校長如認為有需要,可在預先通知學術委員會主席後,出席學術委員會的會議。

十六、學術委員會的秘書由第十一款(三)、(四)或(五)項所指的成員互選產生,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秘書職務所需的支援由有關學院負責。

十七、學術委員會應透過載有會議日期及時間的主席召集書召開全體會議,且每學年最少舉行兩次全體會議。

十八、學術委員會可透過載有會議日期及時間的主席召集書召開特別會議,以處理特殊事宜。

十九、學術委員會僅在出席會議且具投票權的成員人數超過具投票權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十的情況下,方可舉行會議,其決議以出席會議的成員的相對多數的表決方式通過。

二十、學術委員會主席可決定通過傳閱有關文件和具投票權成員簽署書面投票的方式處理事務。通過傳閱作出的決定須在會議記錄中記載並在下次會議上確認。

二十一、學院須訂定和審核可以通過傳閱處理的事務的種類。可以通過傳閱處理的事務不應涉及高度複雜的政策性事宜。

二十二、學術委員會可按需要下設常設委員會或非常設委員會,並按教務委員會核准,可將其部分職權授予其屬下的常設委員會。

第七條

獨立學術單位

一、 獨立學術單位是指教學、研究或教研兼備的單位。

二、 《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一條第三款所指的獨立學術單位為:

(一)研究生院;

(二)榮譽學院;

(三)中華醫藥研究院;

(四)英語中心;

(五)持續進修中心;

(六)預科中心;

(七)澳門研究中心。

三、 上款所指的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的職稱如下:

(一)研究生院院長;

(二)榮譽學院院長;

(三)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

(四)英語中心主任;

(五)持續進修中心主任;

(六)預科中心主任;

(七)澳門研究中心主任。

四、 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由校長任免。

五、 校長可按獨立學術單位的主管的推薦任免一名副主管,任期由校長決定,但不可超過其合同的期限。

六、 在獨立學術單位的職權範圍內,可參照學院的學術委員會運作模式設立教學小組,以規管有關的教學活動。

七、獨立學術單位主管職位出缺,又或有關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獨立學術單位副主管的據位人代任之。如遇特殊情況須由其他工作人員代任時,必須呈交校長批准。

第八條

學術輔助部門

一、《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所指的學術輔助部門及其附屬單位為:

(一)學務部,下設註冊處及學生事務處;

(二)大學圖書館,下設圖書館館務處;

(三)資訊及通訊科技部,下設技術暨用戶支援處及資訊管理處;

(四)研究及發展事務辦公室;

(五)對外事務辦公室;

(六)校友事務辦公室;

(七)出版中心。

二、上款所指的部門由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員主管,隸屬校長或管轄該工作範圍的副校長。如有需要,副校長可同時兼任學術輔助部門的主管。

三、在例外情況下,學術輔助部門主管職位的據位人的報酬,可參照《澳門大學人員通則》所指教學人員職級的薪俸點訂定。

四、第一款所指的學術輔助部門的主管的職稱如下:

(一)教務長;

(二)圖書館館長;

(三)資訊及通訊科技總監;

(四)研究及發展事務辦公室主任;

(五)對外事務辦公室主任;

(六)校友事務辦公室主任;

(七)出版中心主任。

五、第一款所指的學術輔助部門的附屬單位的主管的職稱如下:

(一)註冊處處長;

(二)學生事務處處長;

(三)助理圖書館館長;

(四)技術暨用戶支援處處長;

(五)資訊管理處處長。

六、各學術輔助部門的主管及相關的附屬單位的主管,由負責管轄該部門的副校長建議,校長任免。

七、各學術輔助部門的主管為校務協調委員會的成員。

八、各學術輔助部門的職權如下:

(一)學務部:

(1) 按照教務委員會指示,制定及籌備學生的取錄、註冊及考試程序;

(2) 組織及更新與教學及學生事務有關的資料庫;

(3)編製澳大概覽、校曆及學生手冊;

(4) 印製及簽發文憑、證書及學術證明文件及聲明書;

(5) 與各部門合作,籌備及協助舉辦學術及學生活動以及畢業典禮。

(二)大學圖書館:

(1) 為澳大教學、學習及研究提供所需的參考書籍、學報、電子資訊網絡及電子資料庫;

(2) 促進澳大文獻資料的建立、組織、更新及保存;

(3) 提供適當場所、環境及專業指導,以供資料搜集及研究之用;

(4) 確保大學圖書館的設施能配合澳大學術活動的使用;

(5)積極參與圖書館的館際協作及資源共享。

(三)資訊及通訊科技部:

(1) 為一般教學、學習及研究提供所需的資訊科技設施;

(2) 協助教研人員及學生有效地使用教學、學習及研究方面的資訊科技;

(3) 為澳大開發或選用資訊管理系統,並協助各部門有效地使用有關系統;

(4)為優化行政程序提供資訊科技的服務。

(四)研究及發展事務辦公室:

(1) 制定、評估及執行澳大基礎及應用研究政策;推動及組織澳大研究活動,鼓勵追求提升研究成效,使之達致更高的國際水平;

(2) 為澳大的研究發展項目及其相關活動提供資訊、建議及有效的行政支持,以配合澳大實現其願景及使命;

(3) 建立及實施項目的甄選、撥款及監督機制,並提供內部及外部資金籌募的資訊及途徑;

(4)推廣及發佈澳大的研究成就;

(5) 訂定研究經費、開展機構間協商、批准研究/顧問合約及管理專利及商標申請。

(五)對外事務辦公室:

(1) 協助澳大訂定策略性的對外事務發展方向,以增強區內的競爭力;

(2) 促進澳大與其他地區學術機構關係網絡的發展、推廣及維繫,並進行互訪活動;

(3) 舉辦或協辦各類活動,藉以提升澳大的國際地位及提高校內的學術及文化氛圍;

(4) 協調各單位及其資源,從而有效地執行對外交流計劃或其他文化活動。

(六)校友事務辦公室:

(1) 促進及建立大學與校友的緊密關係及互動聯繫;

(2) 通過捐款及其他活動以孕育校友關懷及回饋母校的文化;

(3) 向校友會或校友提供資源及服務的支援以協助校友會及校友事務的擴展;

(4)增加校友的歸屬感以支持大學的活動。

(七)出版中心:

(1) 出版研究文獻、專題著作、教材及其他對學術有貢獻的刊物;

(2) 組織隊伍,以審查申請出版的學術文章或專著,務求一切出版的著作達到區際或國際要求的質量標準;

(3) 負責印刷及發行事務,且應遵守審慎的商業原則;

(4)向澳大建議每學年出版的經費預算。

第九條

行政部門

一、《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行政部門及其附屬單位為:

(一)行政及人力資源部,下設人力資源處;

(二)財務部,下設會計處、出納處及採購處;

(三) 校園管理部,下設校園發展及工程處及校園服務處;

(四)新聞及公共關係部。

二、上款所指的部門由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員主管,隸屬校長或管轄該工作範圍的副校長。如有需要,副校長可同時兼任行政部門的主管。

三、第一款所指的行政部門的主管的職稱如下:

(一)行政及人力資源總監;

(二)財務總監;

(三)校園管理總監;

(四)新聞及公共關係部主任。

四、第一款所指的行政部門的附屬單位的主管的職稱如下:

(一)人力資源處處長;

(二)會計處處長;

(三)出納處處長;

(四)採購處處長;

(五)校園發展及工程處處長;

(六)校園服務處處長。

五、 各行政部門的主管及相關的附屬單位的主管由負責管轄該部門的副校長推薦,校長任免。

六、各行政部門的主管為校務協調委員會的成員。

七、各行政部門的職權如下:

(一)行政及人力資源部:

(1) 制定適用一般行政措施的原則、標準及程序;

(2) 推動行政範疇上的優質管理,並確保其符合國際質量管理系統的要求;

(3) 協調各部門人力的分配任用,並進行培訓及發展,確保員工的能力與澳大在人力資源上的需求相稱;

(4) 按照《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的規定,協助處理人員的招聘、委任、晉升及調任方面的行政程序;

(5) 管理有關工作人員的福利事務,包括缺勤、年假及無薪假的事宜;

(6) 協助設定及執行紀律程序、投訴及上訴機制,以處理人事糾紛問題;

(7) 按照澳大的發展情況,研究人力資源分配的需要;

(8)提交《澳門大學人員通則》的修改建議。

(二)財務部:

(1) 協助編製澳大年度及多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計劃,以及本身預算案、補充預算案及修改預算案;

(2) 編製最後帳目及財務報告,並提交財務管理委員會及校董會審議;

(3)組織及更新澳大的會計帳目;

(4) 執行獲通過的預算案,確保資金的正常流動及財政的完善管理;

(5) 制定有關資產及勞務的取得、開標及報價方面的內部運作規則,並確保其嚴格執行;

(6) 制定及更新財務活動的運作規則,並確保其嚴格執行。

(三)校園管理部:

(1) 負責校園的交通、保安、樓宇及設施的保養、維修及清潔的服務;

(2)管理校園設施;

(3)提供校園的後勤支援;

(4)組織及更新澳大的財產清冊;

(5)協調澳大校園發展計劃及跟進其執行。

(四)新聞及公共關係部:

(1) 宣傳澳大的使命及貢獻,促進澳大的形象;

(2) 與社會及傳媒建立良好關係,及時發放有關澳大的活動、計劃及學術成就的訊息;

(3)協助組織及安排大型活動;

(4)協助接待工作;

(5)協助澳大的發展活動,包括募捐事宜。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公 告

第01/DOA/2009號公開招標

茲公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九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為澳門理工學院總部(高美士街及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理工學院高等衛生學校(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5樓及19樓)、澳門理工學院成人教育及特別計劃中心/貝爾英語中心(馬交石砲台馬路電力公司大廈7樓及8樓)及澳門理工學院藝術高等學校(新口岸柏林街星海豪庭紅星閣第三座2樓平台及漁翁街230號海洋工業中心第2期5樓A單位)之所有設施及設備提供保安看守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該服務為期二十四個月,由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止。

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有意競投人可在辦公時間內前往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學院工程暨採購處查閱及索取有關招標計劃書和承投規則。

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開啟投標書當日起計算。

有意競投者,請於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整在澳門理工學院工程暨採購處集合聽標。

競投人須在二零零九年六月三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截標日期前,將投標書交到澳門理工學院工程暨採購處,並須繳交澳門幣壹拾貳萬元整($120,000.00)的臨時保證金。臨時保證金之繳交方式得透過現金存款至澳門理工學院會計及出納部或以銀行擔保的方式繳付。

開啟投標書定於二零零九年六月四日上午十時在澳門理工學院綜合樓二號演講廳舉行。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院長 李向玉


澳 門 格 蘭 披 治 大 賽 車 委 員 會

公 告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透過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公開宣布,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九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現就“為第五十六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澳門格蘭披治三級方程式大賽及格蘭披治電單車大賽參賽車輛提供特別汽油的服務”的判給作公開招標。

有關招標程序文件,包括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相關輔助文件,存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進行招標程序的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有意者可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止日期及時間前,於辦公日和辦公時間內前往查閱招標程序文件,及得以澳門幣貳百元($200.00),取得有關程序文件的副本。

底價:不設底價。

評核標準:

a)價格——60%;
b)投標人提供特別汽油的特性,以接近大賽車委員會要求特別汽油特性作評估標準——20%;
c)提供特別汽油服務的詳細計劃書,內容包括:
1)運送特別汽油的詳細說明——5%;
2)於十一月十四至二十二日期間分配汽油的詳細說明——5%;
3)於賽事後清理汽油的詳細說明——5%;
d)以往曾提供機動車輛比賽用的特別汽油的經驗證明——5%。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貳萬元($20,000.00),可以以現金或支票交付旅遊局行政暨財政處旅遊基金輔助組或銀行擔保方式提供,支票抬頭應註明“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及註明用途。

確定保證金:金額相當於判給總價百分之四。

講解會:有意者可於二零零九年六月三日下午三時,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104室舉辦之講解會。

提交投標書之地點、日期及時限:直至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下午五時前,遞交至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開標:

1. 開標儀式將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九年七月二日下午三時,投標人有權出席以解釋投標文件上的疑問。

2.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規定,有權力代表投標人的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為提交的投標文件提出疑問及/或異議。

3. 有權力代表投標人的代表可由被授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此授權人應附上經公證署鑑定授權出席開標的儀式的授權書(正本或鑑證本)。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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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透過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公開宣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九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現就“第5b號工程——安裝葡京彎看台及頂蓋之工程——第五十六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的判給作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葡京彎藝園公園區域。

4. 承投工程目的:此項工程內容是為葡京酒店彎藝園花園區域計劃、搭建及拆卸臨時的觀眾看台,包括建造支承結構、頂蓋及看台周邊的梯級及通道,及一切所需的相關工作。

5. 最長施工期:遵照承投規則內所列明的期限。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儀式結束後起計。

7. 承投類型:以總額承投。

8.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貳拾伍萬元正($250,000.00),可以以保險金、現金或支票交付旅遊局行政暨財政處旅遊基金或銀行擔保方式提供,應註明“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並註明用途。

9. 確定保證金:金額相當於判給總價百分之五。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接納條件:投標人須有土地工務運輸局之施工註冊登記。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直至二零零九年七月八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遞交至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13. 講解會:有意者可於二零零九年六月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104室舉辦之講解會。

14.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1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九年七月九日下午三時。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以便根據經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的規定,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有權力代表投標人的代表可由被授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此受權人應附上經公證署鑑定授權出席開標的儀式的授權書。

15. 投標書之評核標準及其所佔之係數﹕

a)造價70%;
b)工期15%;
c)施工計劃5%:
i. 詳細度、說明、組織及關鍵的工作程序2%;
ii. 人力資源及機械設備的合適性3%;
d)同類型之施工經驗10%:
i. 具備同類型規模或更大規模的施工質量被接納的公共工程經驗5%;
ii. 同類型工程的履歷5%。

計算之方式根據招標方案內第10條之說明。

16.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1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時間: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止日,在辦公日辦公時間內。

價格:$200.00(澳門幣貳佰元整)。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五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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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透過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公開宣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九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現就“第5c號工程——安裝看台座位及頂蓋工程於主看台及貴賓看台——第五十六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的判給作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友誼馬路由連接賽車大樓及水塘的行人天橋至友誼橋入口區域。

4. 承投工程目的:此項工程內容是為沿水塘的主看台及貴賓看台區域設計、搭建及拆卸臨時的觀眾看台,包括建造基礎及看台頂蓋的支承結構,以及看台周邊的梯級通道,調整所需地面平水及所需的相關工作。

5. 最長施工期:遵照承投規則內所列明的期限。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儀式結束後起計。

7. 承投類型:以總額承投。

8.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貳拾壹萬元正($210,000.00),可以以保險金、現金或支票交付旅遊局行政暨財政處旅遊基金或銀行擔保方式提供,應註明“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並註明用途。

9. 確定保證金:金額相當於判給總價百分之五。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接納條件:投標人須有土地工務運輸局之施工註冊登記。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直至二零零九年七月九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遞交至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1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13. 講解會:有意者可於二零零九年六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104室舉辦之講解會。

14.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1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九年七月十日下午三時。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以便根據經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的規定,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有權力代表投標人的代表可由被授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此受權人應附上經公證署鑑定授權出席開標的儀式的授權書。

15. 投標書之評核標準及其所佔之係數:

a)造價70%;
b)工期15%;
c)施工計劃5%:
i. 詳細度、說明、組織及關鍵的工作程序2%;
ii. 人力資源及機械設備的合適性3%;
d)同類型之施工經驗10%:
i. 具備同類型規模或更大規模的施工質量被接納的公共工程經驗5%;
ii. 同類型工程的履歷5%。

計算之方式根據招標方案內第10條之說明。

16.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1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時間: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止日,在辦公日辦公時間內。

價格:$200.00(澳門幣貳佰元整)。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五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學 生 福 利 基 金

公 告

2009/2010及2010/2011學年向公立學校學生

供應膳食服務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學生福利基金。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承攬標的:向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公立學校學生供應膳食服務。

4. 服務提供期:由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5. 標書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天,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之規定延期。

6. 承攬類型:總額承投。

7. 臨時擔保:$250,0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圓正),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以現金透過大西洋銀行存入學生福利基金賬戶(賬戶號碼:9003857873)。

8. 確定擔保:判予總額的百分之四。

9. 底價:不設底價。

10. 參加條件:已在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從事飲食業務一年以上且有能力駐校烹煮膳食而無須分包之投標人,均可投標。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交標地點為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檔案暨文書收發科;交標截止日期及時間為二零零九年六月四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12.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公開開標地點為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會議室;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為二零零九年六月五日上午十時正。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於對其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地點為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檔案暨文書收發科;日期由有關公告刊登日期起至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止;時間為辦公時間內。

14.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比分:

——價格佔40%;
——公司餐廳之衛生管理及人員資歷佔30%;
——餐單之設計佔30%。

15. 附加說明文件: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時限為止,投標人應前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查詢有否附加說明文件。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於學生福利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梁勵(代局長)


港 務 局

公 告

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把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媽閣斜坡港務局(水師廠)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按照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九年五月七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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