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一年五月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本辦公室主任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及第七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分別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生效日期如下:

賴麗金,由二零一一年三月七日起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80點;

高雪梅,由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六日起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60點;

朱志敏,由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七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30點。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第一職階勤雜人員張家輝,屬散位人員,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三日在交通事務局開始職務之日起終止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的職務。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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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郭華成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曾羚賢——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其在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為期一年,由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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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九日的批示:

楊才煒——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合格,為獨一應考人,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署人員編制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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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於審計署

審計長辦公室主任 趙占全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1999號法律第三條第三款、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六條第六款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二十六條的規定,與初級法院Albino do Nascimento Ramos重新訂立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及更改為第一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薪俸點465,由二零一一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十四條第一款、第1/1999號法律第三條第三款、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六條第六款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與初級法院Ana Maria Gonçalves Capelo、Armando Joaquim Capelo及Fernanda Maria de Miranda Branco Quintais重新訂立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及更改為第一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薪俸點465,由二零一一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1/1999號法律第三條第三款、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六條第六款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與初級法院José Eduardo Rodrigues Cota Cruz重新訂立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及更改為第一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薪俸點465,由二零一一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與初級法院Etelvina Maria Ferreira Soares Ferrão Gomes重新訂立個人勞動合同,為期一年及更改為第一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薪俸點465,由二零一一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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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澳 門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日批示核准之澳門基金會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一次修改:

二零一一年度澳門基金會本身預算之第一次修改

單位澳門幣

統一預算編號 帳目編號 費用項目 追加/登錄 註銷
21-00   活動支出及財務資助    
21-01   活動支出 115,400.00 14,065,400.00
  6123 澳門科學館 115,400.00  
  6129 其他項目   14,065,400.00
24-00   財務費用及損失    
24-10   其他財務費用 2,000,000.00  
  66 財務費用 2,000,000.00  
26-00   第三者供應之物品及提供之服務    
26-02   保安、清潔及管理服務 650,000.00  
  6321 一般支出 650,000.00  
26-05   租金及租賃費用 1,200,000.00  
  6321 一般支出 1,200,000.00  
26-07   廣告費及宣傳品 7,000,000.00  
  6322 推廣及宣傳 7,000,000.00  
27-00   折舊及攤銷    
27-01   不動產折舊 1,500,000.00  
  68 攤折及重置 1,500,000.00  
29-00   其他費用及損失    
29-01   資產處置損失 1,600,000.00  
  82 營業非常損益 1,600,000.00  
總額 14,065,400.00 14,065,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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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七日於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吳志良——委員:鍾怡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的規定,以及七月十五日第20/2003號行政法規《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第二條的規定,本辦事處臨時定期委任齊少霞在本辦事處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職務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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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九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

辦事處主任 康偉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李智能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袁燕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José Miguel Ferreira Madaleno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應本局人員、接待及文書處理科科長戴雪梅之要求,自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五日起終止其科長之定期委任,並返回其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淑貞及林瑩之與本局簽訂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51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林時評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一年五月八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瑋琪及盧旭池與本局簽訂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六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級的薪俸點27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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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九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陳浩鋒及林向榮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何嘉淋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郭建威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160點。

聲 明

茲聲明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區健和,屬編制外合同,現應關係人的要求,由二零一一年五月一日起,終止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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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歐陽瑜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四日的批示:

阮家文——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b項、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0/92/M號法令修訂的第二十七條第三款a項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為期六個月,由二零一一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阮振南、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Elisa Lei Gaspar、Jorge Paulo do Rego Pestana dos Santos及饒嘉詠,屬本局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兩年,執行同一職務,由二零一一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下列本局散位合同人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執行同一職務:

第二職階技術工人林貴豪,由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吳志偉及胡志然,由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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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法 律 改 革 及 國 際 法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尤曉瑩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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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局長 朱琳琳


民 政 總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一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之規定,園林綠化部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岑,冠波,獲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230點,自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之規定,技術輔助辦公室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何,佩玲學士,獲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00點,自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一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

廖,國華——文化康體部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05點,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林,日明——道路渠務部第一職階特級技術稽查,薪俸350點,自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八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之規定,資訊處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王,曉航學士,獲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485點,自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澳門藝術博物館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Gomes, Geraldo Gabriel,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薪俸355點(收取50%之薪俸),自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行政輔助部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Do Espírito Santo, Adriano,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薪俸230點,自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五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園林綠化部第四職階勤雜人員卓,華新,獲准修改其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五職階,薪俸150點,並獲准續有關合同,為期一年,皆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四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下列員工獲准修改其等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

伍,錦河——市民事務辦公室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財務資訊部:

馬,北倫——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40點,自二零一一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阮,金鴻——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00點,自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四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下列員工獲准修改其等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

陳,新祥——質量控制辦公室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衛生監督部:

溫,偉文及陳,玉根——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20點,分別自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一日及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高,福興及梁,錦榮——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皆自二零一一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環境衛生及執照部:

梁,潤榮——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聶,炳權及管,振豪——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分別自二零一一年二月五日及三月五日起生效;

鄭,偉強——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60點,自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園林綠化部:

吳,紹華——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40點,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張,帝榮——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部:

梁,英財——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40點,自二零一一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鄧,法蘭及尹,榮沾——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60點,分別自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八日及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一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市民事務辦公室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辜,秀英,獲准修改其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五職階,薪俸150點,並獲准續有關合同,為期一年,皆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

鄧,惠敏及譚,志珊——市民事務辦公室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60點,分別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三日及五月七日起生效。

關,榮生——澳門藝術博物館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20點,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財務資訊部:

梁,晉輝——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180點,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李,景麟——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20點,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黃,銳開——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00點,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一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法律及公證辦公室第六職階勤雜人員黃,翠子,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薪俸160點,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一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文化康體部第六職階勤雜人員鄭,惠球,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薪俸160點,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一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衛生監督部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萬,國民及蕭,順強,獲准修改其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五職階,薪俸200點,並獲准續有關合同,為期一年,皆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園林綠化部第四職階勤雜人員關,逢愛,獲准修改其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五職階,薪俸150點,並獲准續有關合同,為期一年,皆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建築及設備部第六職階技術工人黃,富來及黃,忠成,獲准修改其等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七職階,薪俸240點,皆自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並獲准續有關合同,為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七日及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郭,添有除外,為期三個月:

衛生監督部:

蔡,玉霞——第三職階市政機構特級監督,薪俸280點,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陳,進才、李,國仁、李,梅群、羅,金洪、楊,兆芬、鄭,丹玲及譚,麗英——第二職階市政機構特級監督,薪俸250點,第一位至第三位皆自二零一一年五月八日起生效、第四位自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其餘皆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梁,健波——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40點,自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陳,耀運及劉,玉龍——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00點,皆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陳,寶強——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180點,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黃,容勝——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60點,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環境衛生及執照部:

吳,容洪及胡,國超——第二職階市政機構特級監督,薪俸250點,皆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黎,錦榮——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20點,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部:

梁,澤球——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郭,添有——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李,瑞蘭、李,錦章及李,觀根——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首位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七日起生效,其餘皆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八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園林綠化部第四職階勤雜人員司徒,惠秋,獲准修改其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五職階,薪俸150點,並獲准續有關合同,為期一年,皆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園林綠化部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陳,永光除外,續至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

林,兆昌——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180點,自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馮,貴華——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40點,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胡,潤翠——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20點,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莊,木棣、歐陽,栢強、陳,永光、歐陽,國添、梁,盈光、梁,炳南、譚,全弟、黃,月帶、譚,福全、曹,冠圖及鄧,永洪——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第一位至第三位分別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四月二十八日及五月十四日起生效,其餘皆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黎,錦添、黎,釗及方,玉梅——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60點,分別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六日、五月七日及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八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建築及設備部第七職階勤雜人員侯,貴紅及梁,華勝,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薪俸180點,皆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建築及設備部下列員工獲准修改其等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並獲准續有關合同,為期一年:

陳,偉添——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40點,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袁,德輝及黃,富權——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皆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五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衛生監督部下列員工獲准修改其等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

冼,金仔——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00點,自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余,寶來——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五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下列員工獲准修改其等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

李,傑波——道路渠務部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20點,自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園林綠化部:

袁,友成——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20點,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陳,賢及周,志開——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00點,分別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及三月四日起生效。

建築及設備部:

鄺,仲文——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自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李,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李,子康——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九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批示核准之退休基金會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一次修改:

二零一一年度退休基金會本身預算之第一次修改

單位澳門幣

統一預算編號 帳目編號 費用項目 追加/登錄 註銷
22-00   公務員退休金及其他給付和社會補助 22,417,200.00 9,905,500.00
  6111 房屋津貼 18,249,700.00  
  6112 家庭津貼 2,898,400.00  
  6113 聖誕津貼 599,200.00  
  6114 公務員退休金   9,690,500.00
  6115 第十四個月之津貼   215,000.00
  6116 撫卹金 235,800.00  
  6122 社會福利金——退休人員 434,100.00  
24-00   財務費用及損失    
24-10   其他財務費用   20,000.00
  6882 銀行服務   20,000.00
25-00   人事費用    
25-01   工資及薪金 126,600.00 284,000.00
  6411 薪酬   120,000.00
  6412 假期津貼 11,200.00  
  6413 聖誕津貼 11,200.00  
  6421 薪酬   164,000.00
  6422 假期津貼 67,400.00  
  6423 聖誕津貼 36,800.00  
25-02   津貼、補償及其他額外報酬 845,000.00 117,000.00
  6411 薪酬 26,300.00  
  6414 其他報酬 23,000.00  
  6421 薪酬 780,400.00  
  6431 超時工作 3,500.00  
  6432 啟程津貼 5,000.00  
  6437 出席費 6,800.00  
  64310 優異工作表現評核獎金   62,000.00
  6453 員工內部培訓   55,000.00
25-03   公積金、退休及撫卹制度供款   99,600.00
  6441 退休金制度之共同分擔   40,500.00
  6442 撫卹金制度之共同分擔   4,600.00
  6444 公積金制度   54,500.00
25-10   其他人事費用   60,000.00
  6451 培訓課程及講座   20,000.00
  6482 人員聯歡   40,000.00
26-00   第三者供應之物品及提供之服務    
26-02   保安、清潔及管理服務   50,000.00
  6323 第三者提供之勞務——保養及維修   50,000.00
26-03   維修及保養   100,000.00
  6323 第三者提供之勞務——保養及維修   100,000.00
26-07   廣告費及宣傳品   40,000.00
  6317 第三者作出之供應——廣告及宣傳用品   40,000.00
26-09   佣金、顧問、研究、技術協助及專業酬金   460,000.00
  6327 第三者提供之勞務——專業技術工作   460,000.00
27-00   折舊及攤銷    
27-02   機器、設備及其他固定資產折舊   23,000.00
  6627 資訊設備及軟件   23,000.00
29-00   其他費用及損失    
29-10   雜項費用及損失 982,000.00  
  6971 退還 700,000.00  
  6979 其他未列明項目 282,000.00  
    本年度預計盈餘   13,211,700.00
  88 損益淨額   13,211,700.00
    總額 24,370,800.00 24,370,800.00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日於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劉婉婷——副主席:沙蓮達——委員:雪萬龍、葉炳權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五日發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警員關志誠,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73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 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一年三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第三職階法院助理書記員Angelina Maria Ritchie,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607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須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九日發出的批示:

(一)社會工作局第七職階勤雜人員曾順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569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九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13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發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高級護士Tan Siok Kan,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880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一年四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統計暨普查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Alice Maria Gomes,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713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退休/撫卹金的重新分配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七日發出的批示:

(一) 社會工作局退休第七職階半熟練工人José da Silva之遺孀吳佩芬及兒子施葦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5470,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零年九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8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三款所指的年資獎金的百分之五十。

(二) 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發出的批示:

旅遊學院技術工人區欣祥,供款人編號600367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民政總署技術工人梁爵金,供款人編號605709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並按第8/2006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加入公積金制度,且於該法律生效日年滿六十歲,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技術工人楊韶開,供款人編號606247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一年,並按第8/2006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加入公積金制度,且於該法律生效日年滿六十歲,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輔導員劉鳳愷,供款人編號610178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輔導員林安莉,供款人編號610297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民政總署工作人員張政雅,供款人編號612592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司法警察局行政技術助理員歐陽月芬,供款人編號612855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民政總署工作人員葉幸瑜,供款人編號612887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之批示:

梁啟康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本局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510,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本局首席特級督察Joaquim Roberto da Rocha,在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考試成績表中之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十九條聯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督察,以填補由六月二十三日第15/2003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而設立之空缺。

霍詠珊——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潘勁生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一年五月四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朱國宏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特許及批給事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一日起獲續期壹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羅小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二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65的薪俸。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Masato Gerald Jeoffrey Muraishi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25的薪俸。

聲 明 書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三日批示之許可,並根據適用之法例,現聲明新設下列「司庫活動」帳項:

代號 扣除項目
5997 博彩中介人保證金

———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李詠萍——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服務業統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鄧煜敏及楊鳳欣,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屬散位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合同方式改為編制外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為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及六月一日起生效。

劉震星,為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曹鉅財,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30,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譚嘉榮及朱偉明,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195,屬散位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合同方式改為編制外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為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四日及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樊北喜,為本局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屬散位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一一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鄺碧芳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三月七日及三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譚志森,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薪俸點為160點;

李寶鶯,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續聘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職務,薪俸點為160點;

葉惠儀,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職務,薪俸點為150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四款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趙智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條款第三條,自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六日起轉為收取第五職階勤雜人員的150點薪俸。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譚佩好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薪俸點為120點,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0/92/M號法令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方榮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應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楊洪偉之申請,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解除其在本局之編制外合同,並終止與本局之聯繫。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二日之批示:

應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國亮之申請,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解除其在本局之散位合同,並終止與本局之聯繫。

———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並聯同第14/2009號法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三)項,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形式聘用梁巧儀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一年六月十六日起,為期一年,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3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並聯同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張亮霞及黎健民與本局簽訂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更改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05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並聯同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譚枝萍與本局簽訂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更改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05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並聯同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Leung, Luís Miguel與本局簽訂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更改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75點。

根據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胡麗香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並聯同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盧冠勤與本局簽訂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更改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3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馮沛洪,本局人員編制內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技術輔導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並聯同第14/2009號法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三)項,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形式聘用許德明、楊思敏、岑秀玲、談惠文及黃三妹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一年六月十六日起,為期一年,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30點。

根據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並聯同第14/2009號法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三)項,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形式聘用吳漢強及李俊華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一年六月十六日起,為期一年,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3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並聯同第14/2009號法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三)項,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形式聘用陳敏婷、曹玉玲、許俊仁、林婷婷、李抒韻及梁月華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為期一年,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30點。

根據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並聯同第14/2009號法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三)項,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形式聘用馮琼娟、鄭英偉及黎照輝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為期一年,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3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聯同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郭美珍、袁煥崧、韋國輝及黃海全簽訂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一年七月二日起,更改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2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鄧錦華學士,本局確定委任之首席刑事偵查員——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二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第九款,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博彩罪案調查處處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布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附件

現委任首席刑事偵查員鄧錦華擔任司法警察局博彩罪案調查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1. 委任依據:

——因職位出缺需要填補以及確保上述調查處的良好運作;
——該人員擁有二十年以上的刑事偵查工作經驗,以及博彩罪案行動科四年的職務主管工作經驗,具有合適的才能和資歷擔任司法警察局博彩罪案調查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法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於一九九零年三月,擔任司法警察司助理警員;
——於一九九零年十二月,擔任司法警察司助理刑事偵查員;
——於一九九五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實習偵查員;
——於一九九六年,擔任司法警察司二等偵查員;
——於一九九九年,擔任司法警察司一等偵查員;
——於二零零三年,擔任司法警察局首席刑事偵查員。

**********

——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十月七日,擔任司法警察局博彩罪案調查處轄下博彩罪案行動科的職務主管;
——由二零一零年十月八日起至目前,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博彩罪案調查處處長。

4. 嘉獎:

——於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九年,共獲頒授兩個「卓越功績獎」;
——於二零一零年,獲頒發一個「個人嘉獎」;
——於一九九五年至二零一零年,共獲頒發八個「集體嘉獎」。

**********

孫錦輝碩士,本局確定委任之二等督察——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二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第十一款,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清洗黑錢罪案調查處處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布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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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現委任二等督察孫錦輝擔任司法警察局清洗黑錢罪案調查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1. 委任依據:

——因職位出缺需要填補以及確保上述調查處的良好運作;
——該人員擁有長達二十年的刑事偵查工作經驗,具有合適的才能和資歷擔任司法警察局清洗黑錢罪案調查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法學碩士(刑法學)
——公共行政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於一九八七年,擔任澳門文化學會二等技術助理員;
——於一九九零年三月,擔任司法警察司助理警員;
——於一九九零年十二月,擔任司法警察司助理刑事偵查員;
——於一九九三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實習偵查員;
——於一九九四年,擔任司法警察司二等偵查員;
——於一九九八年,擔任司法警察司一等偵查員;
——於一九九九年,擔任司法警察司首席偵查員;
——於二零零三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副督察;
——於二零零八年,擔任司法警察局二等督察。

**********

——由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一日起至目前,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清洗黑錢罪案調查處處長。

4. 嘉獎:

——於二零零一年及二零零五年,共獲頒授兩個「卓越功績獎」;
——於二零零四年至二零一零年,共獲頒發四個「個人嘉獎」;
——於一九九五年至二零一零年,共獲頒發十九個「集體嘉獎」。

徐一平碩士,本局確定委任之二等督察——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二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犯罪現場勘查處處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布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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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現委任二等督察徐一平擔任司法警察局犯罪現場勘查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1. 委任依據:

——因應第20/2010號行政法規的生效,司法警察局設立了犯罪現場勘查處,因工作上的需要以及確保上述調查處的良好運作;
——該人員具有二十年以上的刑事偵查經驗,具有刑事資料暨技術科六年職務主管的工作經驗,具備合適的才能和資歷擔任司法警察局犯罪現場勘查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法學碩士(刑法學)
——法學學士
——公共行政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於一九八八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實習警員;
——於一九八九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實習偵查員;
——於一九九零年二月,擔任司法警察司三等警員;
——於一九九零年十二月,擔任司法警察司二等偵查員;
——於一九九三年,擔任司法警察司一等偵查員;
——於一九九七年,擔任司法警察司首席偵查員;
——於一九九九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副督察;
——於二零一零年,擔任司法警察局二等督察。

**********

——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八月十日,擔任司法警察局刑事資料暨技術科的職務主管;
——由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一日起至目前,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犯罪現場勘查處處長。

4. 嘉獎:

——於二零零一年、二零零五年及二零零六年,共獲頒發三個「個人嘉獎」;
——於一九九五年至二零零四年,共獲頒發十一個「集體嘉獎」。

梁潔蘭學士,本局確定委任之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二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刑事技術鑑定處處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布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附件

現委任顧問高級技術員梁潔蘭擔任司法警察局刑事技術鑑定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1. 委任依據:

——因應第20/2010號行政法規的生效,司法警察局設立了刑事技術鑑定處,因工作上的需要以及確保該處的良好運作;
——該人員具有十八年化驗和鑑定等刑事技術工作經驗,具備合適的才能和資歷擔任司法警察局刑事技術鑑定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藥學學士
——法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於一九九三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刑事技術範疇之二等高級技術員;
——於一九九八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刑事技術範疇之一等高級技術員;
——於二零零一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刑事技術範疇之首席高級技術員;
——於二零零三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刑事技術範疇之顧問高級技術員。

**********

——於二零零八年一月四日至二零一零年十月三十一日,擔任司法警察局刑事技術廳的職務主管;
——由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一日起至目前,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刑事技術鑑定處處長。

4. 嘉獎:

——於一九九五年起,共獲頒發三個「集體嘉獎」及一個「表揚」。

潘惠英學士,本局以編制外合同形式擔任之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二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刑事技術支援處處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布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

附件

現委任顧問高級技術員潘惠英擔任司法警察局刑事技術支援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1. 委任依據:

——因應第20/2010號行政法規的生效,司法警察局設立了刑事技術支援處,因工作上的需要以及確保該處的良好運作;
——該人員具有超過十三年刑事技術工作經驗,以及十四年其他方面的化驗和鑑定工作經驗,具備合適的才能和資歷擔任司法警察局刑事技術支援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生物科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於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三年,於香港私立醫院擔任醫務化驗員;
——於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七年,受聘於香港政府,擔任醫務化驗員,期間曾被派往不同的醫院工作;
——於一九八九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刑事技術範疇之二等技術員;
——於一九九零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刑事技術範疇之二等高級技術員;
——於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二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刑事技術範疇之一等高級技術員;
——於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六年,於本澳私人機構擔任化驗室代理主管;
——於一九九六年至二零零一年,於本澳私人機構擔任化驗室主管;
——再於二零零一年起,擔任司法警察局刑事技術範疇之一等高級技術員;
——於二零零三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刑事技術範疇之首席高級技術員;
——於二零零七年,擔任司法警察局刑事技術範疇之顧問高級技術員;
——於二零零八年一月四日至二零一零年十月三十一日,擔任司法警察局刑事技術廳的職務主管;
——由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一日起至目前,以代任方式擔任司法警察局刑事技術支援處處長。

4. 嘉獎:

——於二零零二年起,曾獲頒發一個「集體嘉獎」及一個「表揚」。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並聯同第8/2004號法律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公佈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內的十二月二十日第153/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之編制內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歐陽顏,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局長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九日之批示:

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規定,劉琼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曾燕燕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陳明道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三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陳紹球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三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Da Glória, Lúcio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譚柳甄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劉文超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梁炎佳及姚結光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三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九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14號的“三巴門中藥房”搬遷及更改名稱為“達安養生堂中藥房”,新址位於澳門柯高街11號及崗陵街(荒字巷)12-14號興盛樓B座地下及閣樓,東主住址位於澳門柯高街11號及崗陵街(荒字巷)12-14號興盛樓B座地下及閣樓。

———

按照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劉焯基——應其要求,中止第T-0026號物理治療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之批示:

核准向鄭,健鋒先生發給“愛勤藥房IV”准照,編號為第136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菜園新街61號建富新村地下U座A區,住址位於澳門菜園新街61號建富新村地下U座A區。

———

按照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分別取消吳志萍第E-1612號、黃瑞婉第E-165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陳淑子——應其要求,中止第E-1711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取消關敏霞第M-1245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永聯德富商貿管理(集團)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145號以及商號名稱為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永聯德富商貿管理(集團)有限公司”的准照,營業地點為澳門大和街5-A號地下B舖。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藍業先生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42號以及商號名稱為“民安堂中藥房”的准照,營業地點為澳門白朗古將軍街15號K舖地下。

———

按照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趙可儀——應其要求,中止第T-0124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副局長 鄭成業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一日批示:

王敏,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壹年,由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王紅,其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起終止。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林文達,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終止。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湯穎琪,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起終止。

———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請林智綺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首位續期一年,第二位續期三個月:

張玉鈿——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尹兆鴻——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連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如下職務:

Julieta Maria Esperança Mamblecar——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韋麗容——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陸曉敏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自二零一一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道書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旅 遊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刊登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九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以及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I第八款規定,現刊登有關二零一一年度澳門大賽車獨立預算之第一次修改,該修改獲社會文化司司長在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日批示核准:

澳門大賽車獨立預算之第一次預算修改

單位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1 01 01 01 00 薪俸或服務費   100,000.00
01 01 01 02 00 年資獎金 5,000.00  
01 02 06 00 00 房屋津貼 200,000.00  
01 05 01 00 00 家庭津貼 30,000.00  
02 02 02 00 00 燃油及潤滑劑 400,000.00  
02 03 08 00 99 其他   400,000.00
05 04 00 00 01 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卹制度(僱主方)   135,000.00
          總額 635,000.00 63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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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安棟樑——委員:方丹妮,高樂士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有關開考之評核名單中唯一合格應考人Henrique António Sam擔任本局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用作以其本人填補本局人員編制表有關之職位。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梁李美玉,第一職階勤雜人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散位合同獲得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曾玉蘭及李少慧,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三及四款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得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一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呂美娟,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五款及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獲批給放長期無薪假,為期八年,由二零一一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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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與顧路麗訂立編制外合同,擔任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點,由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三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一日止。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與何敏慧及吳蒨文簽訂編制外合同,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由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三日止。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合格應考人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Fernando Vicente Crestejo,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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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陳漢平


郵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分別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八日及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皆自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鄭玉賢,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

蕭麗嫦,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

蔡惠賢,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梁麗華,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梁衍莊,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羅家頌,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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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局樓宇管理事務廳廳長楊錦華,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職級、薪俸點及日期如下:

李寶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馮沛洪,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林梓良及李振聲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為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一日及五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許麗鳴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級的薪俸點305,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一日作出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李嘉恩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30。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以及14/2009號法律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職級、薪俸點及日期如下:

袁志嬌,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60,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黃少輝及樂達義,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80,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陳克養,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60,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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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於房屋局

局長 譚光民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麥文光及林安仔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50,為期六個月,分別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及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李淑美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二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薛金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丘怡、劉淑盈、趙宇珍、李燕冰、呂靄婷、陳子彬及劉康慧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編制外合同,各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五日、四月五日、四月五日、四月五日、四月九日、四月十九日及四月二十七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鍾英祥、林立巧、歐漢龍、梁國鉦、黃永誠、鄭家恆、何志華、布少華及毛紅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各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七日、三月二十一日、三月二十一日、三月二十一日、四月五日、四月十四日、四月十四日、四月十六日及四月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吳志堅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獲續期六個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林健基及陸浩威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朱碧丹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林麗儀、羅慧妍及麥文慧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各自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一日、四月六日及四月六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姚煥展、陳肖碧、丁偉光、鍾杏芬、郭銘文、郭玉群及陳威霆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各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四月三日、五月一日、五月一日、五月一日、五月一日及五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歐楊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曾祥軒及黃偉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二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霍淑琼及何振濤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Saldanha Stephen Vijay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二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何春明、林燕群、梁焯林及Alberto Cheong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各自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八日、四月六日、四月六日及四月六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梁智欣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鍾志強及唐偉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十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毛燕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十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陳璧安,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六日起,獲訂立新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職級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李素娟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梁美智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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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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