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名 單

為填補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員編制內翻譯及傳譯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三缺,經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九日第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余慧賢 8.45
2.º 鄭小寶 8.36
3.º 陳強 8.29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二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二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廳廳長 陳玉蓮

正選委員:人力資源處處長 陳瑞芳

顧問翻譯員 張玉超

———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五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通告,為晉升法院助理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所舉行之入學試,現公佈應考人最後評核名單:

合格應考人:

最後評核

1.º 陳嘉翠 20 c)
2.º 梁鳳茵 20 c)
3.º 劉凱耀 20 c)
4.º 蘇偉鴻 20 c)
5.º 張麗琳 20 d)
6.º 何楚芝 20 e)
7.º 陳佩雯 20 e)
8.º 黎嘉慧 20 e)
9.º 陳頴姿 20  
10.º 鄭振華 19.4 a)
11.º 林光照 19.4 c)
12.º 翁妙玲 19.4 e)
13.º 楊藝婷 19.4 e)
14.º 許永榮 19.4  
15.º 杜家寶 18.8  
16.º 何立志 18.7 d)
17.º 鄭潔茵 18.7 e)
18.º 劉蘭清 18.7 e)
19.º 楊倩梨 18.7  
20.º 葉家欣 18.6 b)
21.º 鍾偉業 18.6 c)
22.º 鄭靄慈 18.6  
23.º 張名揚 18  
24.º 黎偉漩 17.9 e)
25.º 鄭凱鋒 17.9 e)
26.º 曾偉強 17.9 e)
27.º 林智維 17.9  
28.º 歐綺玲 16.5  
a)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學歷較高;
b)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在職級的年資較長;
c)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在公職的年資較長;
d)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工作評核的得分較好;
e)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補充職業培訓分數較高。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之規定,合格之應考人按其在評核名單中的名次並按開考通告所定課程錄取名額獲錄取修讀培訓課程。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現公佈培訓課程開課日期、時間及報到地點,被接納入讀為晉升法院助理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的應考人必須按下列時間前往報到並正式上課:

日期:二零一一年六月七日

時間:下午五時

報到地點: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1至3號國際銀行大廈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10樓

(上述最後評核名單經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三日終審法院院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初級法院法官 林炳輝

正選委員:行政法院代書記長 曾豔芬

初級法院主任書記員 莫德強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公 告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六缺,以考試、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暨公職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為期十天,自本公告公布日起計。開考的公告已在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三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布。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告 示

前行政暨公職局散位合同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吳國權的遺孀黃惠英申請領取其亡夫的死亡、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現通知所有自認有權收取上述津貼及金錢補償的人士,自本告示公佈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作出申請,倘若在此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上述申請人的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二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代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公 告

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語言範疇)一缺,經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公告。現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布,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內。

根據同一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五月五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商 業 及 動 產 登 記 局

2011年04月之商業登記

———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一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代登記官 Isabel Fátima da Silva Nantes


民 政 總 署

公 告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並按照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管理委員會會議所作之決議,現以審閱文件方式為民政總署員工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下列民政總署人員編制內相關職位:

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上述之開考公告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有關投考人之申請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的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一年五月三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譚偉文

“為民政總署購置三台冷藏(肉類)重型運輸車”

第002/IACM/2011號公開招標

按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本署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現為“民政總署購置三台冷藏(肉類)重型運輸車”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正。競投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大樓地下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陸萬元正($60,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民政總署”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書,或受益人為“民政總署”的保險擔保方式,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六字樓)舉行。而本署將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同一地點舉行招標解釋會。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一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譚偉文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謹此公佈現有民政總署退休第三職階首席行政文員Jose Maria de Jesus do Espirito Santos Dias之遺孀李麗華申請其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退休基金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二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經 濟 局

公 告

經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法律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三缺,經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的公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准考人確定名單張貼在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大堂(或可瀏覽本局網頁www.economia.gov.mo 之“招聘”欄目)。

按照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被淘汰的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天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知識考試將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六)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在澳門高樓街36號海星中學舉行。

准考人應於考試開始前三十分鐘到達上述地點,並帶備有效之身份證明文件。准考人可於是次考試進行期間查閱有關法例。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二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主席 蘇添平

———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經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凡符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所規定的條件的經濟局人員編制內之公務員,自本公告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均可報考。

上述之開考通告可供查閱及張貼在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大堂。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二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

為填補經濟局人員編制內督察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一缺,經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通告的公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大堂。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二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營業場所的名稱及標誌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發明專利的保護

二零一一年月二十七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通 告

第27/DIR/2011號批示

鑒於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

本人行使刊登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五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十二月二日第121/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二款所賦予的職權;

決定如下: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公共會計廳廳長鄧世杰:

(一)根據法律規定,在核實有關開支的合法性、有預留款項和有權限實體許可後,許可以載於預算內的開支撥款結算及支付有關開支;

(二)許可分期退回不當收取的公款;

(三)許可重新發出無按時向代理銀行遞交的支付憑單,即使開支涉及以往財政年度亦然;

(四)許可退回不當的扣除;

(五)許可以現行預算的適當撥款,將薪俸中扣除的款項轉給受惠實體;

(六)對機票、搬運行李和法律規定的旅遊保險等申請作出決定;

(七)根據法律規定,許可以登錄在現行預算內的有關撥款帳目支付歷年負擔;

(八)根據每年財政預算法律的規定,許可在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撥款時豁免遵守十二分之一制度。

二、將許可透過核准格式調動司庫活動帳目的權限授予公共會計廳廳長鄧世杰。

三、根據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批示轉授及授予的權限可再作轉授。

四、本轉授權及授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及監督權。

五、追認公共會計廳廳長鄧世杰自二零一一年五月八日至本批示公佈日期間,在本轉授權及授權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六、本批示廢止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九日第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一月三日第5/DIR/2011號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五月六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告示

市區房屋稅

茲特公告,按照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核准之《市區房屋稅章程》第九十五條二款的規定,澳門財稅廳收納處將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七月及八月,對載於該廳房屋紀錄冊的房屋開庫徵收屬自動繳納性質之獨一期的房屋稅。

開庫徵收為期三十天,由徵稅憑單所指月份第一天起計。

按照上述章程第九十六條一款的規定,於開庫徵收期限屆滿後六十天內繳納者,除稅款外須另加徵欠款百分之三的款項以及法定的遲延利息。

上指六十天期限屆滿後,如經結算的稅款、相關的遲延利息及欠款百分之三的款項仍未獲得清繳,即予進行催徵。

茲將公告多繕數張,張貼於平常標貼告示處,並刊登於中、葡文主要報章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二零一一年五月四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勞 工 事 務 局

公 告

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督察組別第一職階顧問督察三缺,經二零一一年四月六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把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馬 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勞工事務局行政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五月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司 法 警 察 局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六缺,合格應考人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的應考人: 最後評核
1.º 劉雅歡 7.12
2.º Alexandre Luís Gee 7.07
3.º Romeu Cheang 6.98
4.º Sandra Lai Chin 6.97
5.º 蕭少敏 6.86
6.º 張慧筠 6.73

根據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出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九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五月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杜淑森

正選委員:處長 楊春麗

處長 張慧敏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的晉升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技術員人員組別中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法律範疇)兩缺。

上述開考的通告已張貼於司法警察局人事及行政處。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高 等 學 校

名 單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招考第十三屆警官及消防官培訓課程學生,以填補治安警察局高級職程二十缺(屬治安警察局之准考人佔十缺、屬非治安警察局之准考人佔十缺)以及消防局高級職程十缺(屬消防局之准考人佔五缺、屬非消防局之准考人佔五缺),經於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九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開考通告,以錄取考試方式進行入學試,現根據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二十八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公佈總評分名單如下:

1. 及格之准考人:

a. 屬消防局之報考人

名次 姓名 職級 編號 報考者編號 總評分
1 曾偉基 消防員 402101 5074 12.0
  2* 楊世安 消防員 406031 5007 10.0
3 馮偉業 消防員 414071 5030 10.0

* 屬澳門保安部隊成員,同分者以年資較長者為優先

b. 屬非治安警察局及非消防局之報考人

名次 姓名 報考者編號 總評分
1

陳浩然

7047 15.0

2. 候補名單:

a. 屬治安警察局之准考人

名次 姓名 職級 編號 報考者編號 總評分
  1 歐陽宜光 警員 335085 2132 13.0
  2 李嘉儀 警員 203050 1054 12.0
    3* 黃榕榕 警員 168050 1001 11.5
  4 徐玉健 警員 141101 2334 11.5
    5* 梁英東 警員 163041 2075 11.0
    6* 梁志成 警員 331051 2099 11.0
    7* 甘嘉傑 警員 105091 2145 11.0
  8 余美雪 警員 124100 1090 11.0
    9* 丘威富 警員 102041 2066 10.5
  10* 戴良鵬 警員 167041 2076 10.5
  11* 黎燕鴻 警員 212050 1055 10.5
12 鍾振業 警員 114051 2085 10.5
13 張志輝 警員 108001 2048 10.0

* 屬澳門保安部隊成員,同分者以年資較長者為優先

b. 屬非治安警察局及非消防局之報考人

名次 姓名 報考者編號 總評分
1 劉德昌 7322 14.5
2(1) 吳意嵐 7509 11.5
3 何嘉傑 7083 11.5
4(1)及(2) 余勝超 7187 11.0
5(1) 何國順 7015 11.0
6 黃偉俊 7198 11.0
7 譚健明 7226 10.0

如分數相同,下列因素為優先考慮次序:

(1)學歷較高者
(2)年齡較低

備註:

候補名單之准考人於心理技術測驗之評語為「一般」,並已在面試中獲得有利之意見。根據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所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可填補因心理技術測驗之成績為「及格」之准考人數目少於入學試學額所導致之剩餘學額。

准考人總數共1481人,根據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而被淘汰之准考人合共1457人。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根據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之附件四第八項之規定,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二日由保安司司長確認)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甄選委員會:

主席:消防總長 林壘立

委員:副警務總長 李鏡賢

關務監督 李永康

警司 劉小玲


衛 生 局

公 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衛生局人員編制護士職程第一職階護士長十八缺開考的臨時名單,已張貼於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該開考通告已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

二零一一年五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第四職等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以審閱文件、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一般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本局人事處以供查閱,為期十天,自本公告公佈日起計。開考的公告已在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通 告

第12/P/2011號公開招標

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八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或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所需費用,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本局行政大樓地下“大禮堂”舉行。

投標者需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幣壹拾萬元正($10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 “衛生局” 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一年五月九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陳惟蒨

第13/P/2011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一般衛生護理範疇內之衛生單位及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之清潔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八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或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所需費用,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為投標者安排的解釋會,將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本局行政大樓地下(R/C)“博物館”舉行,會後前往本招標之標的地點進行實地視察。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本局行政大樓地下“博物館”舉行。

投標者需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柒拾肆元正($152,474.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 “衛生局” 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文 化 局

公 告

文化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下列空缺,經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文化局總部,以供查閱;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有關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二缺。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一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體 育 發 展 局

通 告

第10/GP/2011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1/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以及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1. 本人將認可體育發展廳、社團體育及培訓輔助處、大眾體育及特別計劃處和運動醫學中心人員工作表現評核結果的權限,授予本局副局長José Maria da Fonseca Tavares,但屬評核主管者除外。

2. 當有關職位的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行使本批示所授予的權限。

3. 本批示所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4. 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5. 本批示自刊登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一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黃有力

第11/GP/2011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1/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以及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1. 本人將認可體育設施管理廳、體育設備規劃處及體育設備管理處人員工作表現評核結果的權限,授予本局副局長潘永權,但屬評核主管者除外。

2. 當有關職位的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行使本批示所授予的權限。

3. 本批示所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4. 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5. 本批示自刊登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一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黃有力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公 告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壹缺,經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三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一般晉升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馬忌士街2至6號社會保障基金一樓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五月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澳 門 格 蘭 披 治 大 賽 車 委 員 會

公 告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透過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公開宣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現就以總額承投制度的工程“第E1號工程——安裝電氣、電話通訊、起步燈系統、壓縮空氣輸送及檢查/維修停車場內的通風系統工程——第五十八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的判給作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格蘭披治大賽車大樓、臨時停車場及東望洋跑道。

4. 承投工程目的:此項工程之內容是於格蘭披治賽車大樓、臨時車房及賽道進行電力、通訊及PABX系統、壓縮空氣輸送及起步燈系統之安裝工程,包括所有電源線路之鋪設及接駁,安裝配電分配箱,檢查及維修停車場內之通風系統等工程。

5. 最長施工期:遵照承投規則內所列明的期限。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儀式結束後起計。

7. 承投類型:以總額承投。

8.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貳拾萬元正($200,000.00),可以以現金或支票交付旅遊局行政暨財政處旅遊基金輔助組或以支付“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及註明用途的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提交。

9. 確定保證金:判給總價百分之五。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接納條件:投標人必須具有土地工務運輸局的施工註冊登記。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直至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遞交至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1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13. 講解會:有意者可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正,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104室舉辦之講解會。

14.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正。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以便根據經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的規定,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人的合法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15. 投標書的評核標準及其所佔的比重:

a)價格70%;
b)工期15%;
c)施工計劃5%;
d)同類型之施工經驗10%。

計算之方式根據招標方案內第10條之說明。

16.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1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時間: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止日,在辦公日辦公時間內。

價格:$500.00(澳門幣伍佰元整)。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一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

澳門特別行政區透過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公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現就“為第58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三級方程式大賽及格蘭披治電單車大賽參賽車輛提供特別汽油的服務”之判給公開招標。

1. 是項服務提供的招標實體: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儀式結束後起計。

4.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伍萬元($50,000.00),可以以現金或支票交付旅遊局行政暨財政處旅遊基金輔助組,或以支付“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及註明用途的銀行擔保方式提交。

5. 確定保證金:判給總價的百分之四(4%)。

6. 底價:不設底價。

7.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在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遞交至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1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8. 講解會:有意者可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出席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104室舉辦之講解會。

9.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1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三時。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以便根據經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人的合法代表可由被授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10. 投標書的評核標準及其所佔的比重:

a)價格——60%;
b)投標人提供特別汽油的特性——20%;
c)提供特別汽油服務的詳細計劃書——15%;
d)以往曾提供機動車輛汽油的經驗證明——5%。

計算之方式根據招標方案內第10條之說明。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1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時間: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止日,在辦公日辦公時間內。

價格:澳門幣伍佰元($500.00)。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六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公 告

“維修觀音蓮花苑工程”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澳門孫逸仙大馬路觀音蓮花苑。

4. 承攬工程目的:維修工作。

5. 最長施工期:150天(一百五十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90,000.00(澳門幣玖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 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地下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六月十六日(星期四)中午十二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 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四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七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三字樓公共建築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由九時至十二時四十五分及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140.00(澳門幣一百四十元整)。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60%;
——工作計劃10%;
——施工經驗及質量18%;
——廉潔誠信12%。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一年五月三十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三字樓公共建築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一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公 告

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及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茲通知現為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進行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的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編制內氣象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氣象技術員四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之告示板上。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一年五月五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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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五缺,經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有關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公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張貼其准考人臨時名單於 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之告示板上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一年五月九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環 境 保 護 局

通 告

因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4528-4531頁之通告的中文和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1. ...... da Divisão de Organização e Informática e do Centro de Gestão de Infra-estruturas Ambientais:”

應改為:“1. ...... do Centro de Gestão de Infra-estruturas Ambientais e da Divisão de Organização e Informática:”

原文為:“6. ......, Chan Kuok Ho, ......”

應改為:“6. ......, Chan Kwok Ho, ......”

原文為:“七、......行政財產處處長......”

應改為:“七、......行政財政處處長......”

原文為:“9. ...... da Divisão de Organização e Informática e do Centro de Gestão de Infra-estruturas Ambientais:”

應改為:“9. ...... do Centro de Gestão de Infra-estruturas Ambientais e da Divisão de Organização e Informática:”

原文為:“11. ......, aos Gabinetes do Procurador e do Presidente do Tribunal de Última Instância,......”

應改為:“11. ......, aos Gabinetes do Presidente do Tribunal de Última Instância e do Procurador,......”

原文為:“十四、......, 副局長韋海楊......”

應改為:“十四、......, 副局長韋海揚......”

二零一一年五月九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張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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