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8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審 計 署

名 單

審計署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三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公告上公布的,有關通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審計署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組別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四缺,其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梁永安 8.47
2.º 黃健輝 8.12
3.º 馬世廉 7.58
4.º 梁意敏 7.43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一年九月十二日審計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九月十四日於審計署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審計師 陸耀祥

正選委員:顧問翻譯員 伍炎和

候補委員:審計師 馮渭球


海 關

通 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一日所作的批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並經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連同經第2/2008號法律修訂的第3/2003號法律及經第14/2008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1/2004號行政法規之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入職開考,錄取合格者就讀培訓課程,以填補澳門海關關員編制高級職程第一職階副關務監督6缺。

一. 入職開考的各階段:培訓課程錄取開考及培訓課程(名額6名)。

二. 開考方式、期限及有效期: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報名期限自開考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以向人力資源處遞交報名表為之。而有關是次開考的各項要件的標準,均以截至報名期屆滿日投考人的資料為計算基礎。開考的有效期在空缺被填補後終止。

三. 報考條件:凡符合第3/2003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一款條件的人士均可報名。

四. 報考方式:投考人須填寫投考報名表並連學歷證明的文件,於上指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人力資源處。(報名表可於海關附屬單位索取或於本部門網頁內下載。)

五. 職務內容:見第4/2003號行政法規附表二。

六. 薪俸及報酬:見經第4/2006號法律第2/2008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3號法律之附表。

七. 培訓課程種類及修讀制度:見經第14/2008號行政法規第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

八. 甄選方法:

a)根據第1/2004號行政法規之規定,錄取就讀培訓課程學員之開考,包括下列甄選階段,且除專業面試外,各甄選方法均具淘汰性質:

——知識考試;
——體格檢查;
——體能考試;
——心理測驗;
——專業面試;
——品格審查。

其中體能考試及知識考試大綱,以及通過體格檢查所須的條件載於第82/201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內。

b)上述甄選方法納入最後評分的計算為:

(1)知識考試——45%;
(2)專業面試——40%;
(3)心理測驗——15%。

九. 知識考試內容

(一)綜合知識中涉及法律法規範疇的可參考資料

I.《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II. 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
III. 第6/1999號行政法規——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IV. 第39/99/M號法令核准之《民法典》
V. 第55/99/M號法令核准之《民事訴訟法典》
VI. 第58/95/M號法令核准之《刑法典》
VII. 第48/96/M號法令核准之《刑事訴訟法典》
VIII. 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IX. 第110/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訴訟法典》

X.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 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XI. 海關之法規:

第11/2001號法律——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 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海關的組織與運作;
第1/2002號法律——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人員的刑事警察當局身份;
• 經第4/2006號法律第2/2008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3號法律——海關關員職程、職位及報酬制度;
第4/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海關關員編制和訂定海關關員職程內各職級的職位及職能;
第22/2003號行政法規——敬禮及禮儀規章;
• 經第14/2008號行政法規第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004號行政法規——海關關員職程的入職及晉升制度;

XII. 海關執行的法規:

• 港務局第1/98號告示——澳門地區航行安全規則和指示與進入和停泊港口的規定;
第97/99/M號訓令——規範有關商船及漁船之海員受僱及在船員冊中作登記,以及受聘在船上工作之事宜;
第98/99/M號訓令——規範有關在本地航行之商船及漁船之海員受僱及在船員冊中作登記,以及受聘在船上工作之事宜;
• 港務局第3/2008號通告——指定可進行對外貿易活動的海上口岸;
第43/99/M號法令——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
第97/99/M號法令——核准《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
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

XIII. 其他: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72/92/M號法令——制定關於民防規則。有關重訂及修訂市民保障法規——撤銷十月十三日第29/79/M號法令及一月二十八日第6/91/M號法令第十六條;
第16/2000號行政命令——核准「熱帶氣旋情況的指示」及「熱帶氣旋信號」——廢止九月十三日第134/86/M號訓令;
第20/2002號行政命令——修改載於第16/2000號行政命令附件的《熱帶氣旋情況的指示》;
第16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在熱帶氣旋情況下,公共行政機關和實體的開放和關閉、民防結構的啟動和謹慎的限制性措施的規定;
第10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關於預防或消除可能危及或損害個人或集體健康的因素或情況的措施、啟動民防架構的措施、例外性措施等的規定;
第14/2004號行政命令——核准暴雨及雷暴警告信號系統;
第15/2009號行政命令——核准《風暴潮警告》。

各考試階段投考人均可攜帶上述法例作參閱,但不得使用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二)語言能力

(1)以投考人選擇之官方語言分別測試中文或葡語;

(2)其他語言

英文、中文(以葡語為選擇之官方語言)或葡語(以中文為選擇之官方語言)。

十. 培訓課程的錄取:

對在培訓課程錄取開考中被評為合格的投考人,有關評核名單中的排名,以及按第一點所指的名額,錄取修讀培訓課程。

十一.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主席:副關務總長 吳嘉慧

正選委員:關務監督 布家明

關務監督 馬富財

候補委員:關務監督 江慧儀

關務監督 利開慶

二零一一年九月十四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公 告

為填補行政暨公職局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二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考試、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的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並將開考通告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暨公職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民 政 總 署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Dos Santos, Jose Maria de Jesus申請其亡妹Beatriz Maria dos Santos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她曾為本署行政輔助部培訓及資料儲存處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民政總署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一年九月九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退 休 基 金 會

通 告

第 03/DRP/FP/2011號內部批示

事由:轉授予公積金供款人輔助處處長之權限

I. 本人行使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第06/CA-PRES/FP/2011號內部批示第3點規定之職權,轉授予公積金供款人輔助處周桂芳處長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1. 對所管轄的附屬單位進行協調及日常管理;

2. 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3. 核准假期表;

4. 批准放假申請;

5. 准許因個人理由之年假累積;

6. 對人員之缺勤申請、遲到及有權豁免上班的情況作決定;

7. 批閱日常用品之申請;

8. 發出簡單之聲明書;

9. 批准輸入下列資料於公積金制度供款人資料庫之資訊系統:

a)有關供款人的登記以及相關中止或註銷的資料;

b)有關月供款,移轉價值,金錢補償及特別供款的資料;

c)有關供款人的供款時間資料;

d)有關訂定公積金的資料;

e)有關結算賬戶的資料;

f)有關投放供款項目百分比分配的資料;

g)有關衛生護理證的資料。

II. 轉授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及海關;
• 立法會;
• 司法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

III. 現轉授之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察權。

IV. 追認獲轉受權人自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之一切行為。

(經二零一一年九月十四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一一年九月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公積金制度廳廳長 Fátima Maria da Conceição da Rosa

第 04/DRP/FP/2011 號內部批示

事由:轉授予公積金供款管理處處長之權限

I. 本人行使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第06/CA-PRES/FP/2011號內部批示第3點規定之職權,轉授予公積金供款管理處阮家偉處長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1. 對所管轄的附屬單位進行協調及日常管理;

2. 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3. 核准假期表;

4. 批准放假申請;

5. 准許因個人理由之年假累積;

6. 對人員之缺勤申請、遲到及有權豁免上班的情況作決定;

7. 批閱日常用品之申請;

8. 批准輸入下列資料於公積金制度供款人資料庫之資訊系統:

a)有關投放供款項目的單位價格及兌換率的資料;

b)有關認購銀行存款組合及投資基金的交易資料;

c)有關投資回贈的資料;

d)有關贖回出資單位的交易資料;

e)有關支付公積金的資料。

II. 轉授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及海關;
• 立法會;
• 司法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

III. 現轉授之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察權。

IV. 追認獲轉受權人自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之一切行為。

(經二零一一年九月十四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一一年九月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公積金制度廳廳長 Fátima Maria da Conceição da Rosa


經 濟 局

名 單

經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二缺,經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李兆基 9.02
2.º 梁達民 8.87

按照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一年九月二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一年九月七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陳錦燕

正選委員:José Manuel Pereira de Oliveira

周立基

商標的保護

營業場所之名稱及標誌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授權的發明專利之延伸

實用專利的保護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財 政 局

告 示

徵收二零一零年度職業稅

按照職業稅章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財稅廳收納處定於本年十月份開庫徵收二零一零年度第一組(散工及僱員)及第二組(自由及專門職業)納稅人的職業稅,有關職業稅是按上述章程第三十七條規定計算。

按照上述章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納稅人尚可在開庫徵收期限屆滿後六十天內繳納相關稅款,但須加繳所欠稅款百分之三的款項,以及法定的遲延利息。

倘上述六十天期限屆滿後仍未清繳已結算的稅款、遲延利息以及所欠稅款百分之三的款項,即予進行催徵,且不妨礙罰款的科處,罰款金額可達欠繳稅款的一半。

茲將公告多繕數張,張貼於平常標貼告示處,並於中、葡文主要報章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

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容光亮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陳惠玲申領其已故丈夫Bernado Xeque Amada(曾為消防局第四職階副消防區長)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如有人士認為具有權利領取該等津貼及補償,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申請應有之權益。如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一年九月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公 告

根據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第三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經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2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四款,以及第27/2003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的晉升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一缺。

上述開考的通告已張貼於司法警察局人事及行政處。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一年九月十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衛 生 局

通 告

第33/P/2011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臺血管內超聲系統”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或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所需費用,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本局行政大樓地下“大禮堂”舉行。

投標者需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幣貳萬肆仟元正($24,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一年九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第34/P/2011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臺自動組織免疫分子染色系統”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或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所需費用,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十時正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本局行政大樓地下“博物館”舉行。

投標者需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幣叁萬陸仟元正($36,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一年九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公 告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下列空缺,經過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通告:

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兩缺;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行政及財政範疇)兩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約翰四世大馬路7至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亦已上載於本局網址(www.dsej.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社 會 工 作 局

公 告

康盈中心新址裝修工程

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社會工作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船澳街筷子基社屋4樓B。

4. 承攬工程目的:在施工地點進行裝修工程。

5. 最長施工期:120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天,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澳門幣拾玖萬元正($190,000.00),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以社會工作局會計暨出納科發出之憑單為準)。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份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人力資源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二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區華利街10-24號新寶大廈地下G舖內。

社會工作局。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三日(星期四)上午十時正。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日期和時間、以及價格:

地點: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人力資源科。

日期:自本公告公佈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日期及時間止。

時間:辦公時間內。

於本局人力資源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費用為澳門幣伍佰元正($500.00)。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60%;
——合理工期:15%;
——施工計劃:10%;
a)與工期之統一性;
b)相互之間的連貫性及關鍵要徑;
——同類型之施工經驗及質量:10%;
——如最近五年內,競投公司或競投者本人沒有被法院或行政機關裁定曾聘用非法勞工、過職或過界勞工的記錄:5%。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人力資源科,了解是否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一年九月十五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容光耀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公 告

「路環——九澳隧道——南戶外路段(第1區)建造工程」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建設發展辦公室。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九澳聖母馬路。

4. 承攬工程目的:建造公共道路及下水道。

5. 最長施工期:660(六百六十)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2,500,000.00(澳門幣貳佰伍拾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日(星期四)下午五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四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

時間:辦公時間內。

價格:$5,000.00(澳門幣伍仟元整)。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60%
——工作計劃10%
——施工經驗及質量18%
——廉潔誠信12%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

由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九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可前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一年九月十二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陳漢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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