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9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楊家瑜及沈慧研,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點。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周翠雯,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

麥慶祥及蕭元鈞,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歐陽國生,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麥善亦及蘇麗紅,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徵用衛生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朱國基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同一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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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張玉坤副警務總監(編號114781)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副校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郭鳳美關務總長(編號03880)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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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批示:

鄭愛敏,社會工作局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在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的徵用,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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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惠程勇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批示如下:

邱蕊杏及劉添樂——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黃翠瑜——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公署資訊處處長許壹心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獲續期六個月。

陳家發——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及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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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警 察 總 局

第2/2017號警察總局局長批示

本人根據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訂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G及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批示如下:

治安警察局警司連興池,編號178941,自調派至警察總局情報分析中心以來,一直秉持主動積極的專業精神,承擔日益繁重的多項工作,尤其在情報資料的整合利用和風險形勢的分析評估方面,憑藉其敏銳的洞察觸覺、縝密的邏輯思維、以及紥實的警務知識,使有關工作得以有效落實,協助本局在多個大型聯合警務行動中,取得良好的效果。

與此同時,他對工作充滿熱誠,往往發揮其心思細密的特點,結合豐富的經驗,主動為「全澳城市電子監察系統」及民防行動中心新址的建設項目,提供寶貴的意見和可行的方案,有效提升項目的進展和效率。

連興池警司一直克盡己任、高度專業,在工作上表現優秀、以身作則、富有犧牲精神,為推進和深化警察總局的工作成果作出重要的貢獻。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局長 馬耀權

第3/2017號警察總局局長批示

本人根據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訂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G及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批示如下:

治安警察局黃超文警司,編號100031,於2015年6月1日調派至警察總局,負責新聞及公關範疇的工作。

黃警司加入警察總局以來代表警察總局協調及參與拍攝、錄製保安司領導的「警民同心」系列活動,及協助本局官員接受各類平面及電視媒體的訪問;協助上級處理應對傳媒方面之事宜;組織社區宣傳活動,向社會大眾傳播警務及民防訊息,以促進警察總局與市民大眾之間發展良好的警民關係;亦負責公關接待工作,表現熱心投入;在面對大量常規或突發任務時均能有條不紊地完成工作,從不計較犧牲個人休息時間。

黃超文警司在工作崗位上勇於接受挑戰,默默耕耘、恪盡職守。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局長 馬耀權

第4/2017號警察總局局長批示

本人根據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訂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G及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批示如下:

治安警察局首席警員宋志成,編號172981,是一位具備警務行動和警務偵查工作的警務人員,自派駐到警察總局情報分析中心工作至今,一直表現積極、勤懇敬業,能有效地完成被委派的各項任務。

宋首席警員除了負責協助處理中心日常的警務情報資料,亦參與「全澳城市電子監察系統」及民防行動中心新址的建設項目工作,重點協助搜集和整理相關資料,其憑藉細密的心思、獨特的見解,為項目規劃提供有效的支援,對項目的推進和完成產生積極的作用。此外,他對工作熱誠投入,並能主動運用其豐富的警務經驗及電腦技術所長,努力不懈地完成被委派之任務,使中心的運作效率得以提升。在有需要時,更不惜犧牲其個人時間以完成工作。

宋志成首席警員具有優良的品德、專業的態度、敬業的精神;工作表現優秀、敢於承擔,深得上司和同事的讚賞及認同。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局長 馬耀權

第5/2017號警察總局局長批示

本人根據第5/2015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所賦予的權限,作出批示如下:

特級技術員李南健,自2010年9月起在警察總局工作,在擔任職務期間,一直態度認真、謙虛有禮,在工作上表現出優越的才能。

他對工作熱誠投入、勤奮盡責,憑藉其專業知識及經驗,致力提高本局人員對資訊系統的應用及效率。他在資訊系統開發過程中,對各項繁複需求,都能細心分析和處理,排除障礙及困難,為本局的良好運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援,表現非常出色。

他具有良好的品德,主動積極、能高效地完成上級交付的各項工作,深得上級及同事的認同和愛戴。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局長 馬耀權

第6/2017號警察總局局長批示

本人根據第5/2015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所賦予的權限,作出批示如下:

本局一等技術員容國健,自2006年2月起在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擔任會計工作,一直熱誠投入、盡忠職守。

他在有職務需要時不惜犧牲休息時間完成有關工作,對上司給予的任務均能貫徹履行,憑著嚴謹認真的處事態度,有效地協助提昇本局的工作成果。此外,他多年來不斷努力進修加強專業知識,並能學以致用,對工作有莫大貢獻。

容國健為人勤奮向上,待人以誠,敬業樂業,深得上級和同事的認同和信任。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局長 馬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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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技術工人陳耀彬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四職階,薪俸點180,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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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的批示:

吳美寶——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應考人鄭桂垣,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的批示:

陳樂其——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黃慧珊,現應其本人要求,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擔任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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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基金徵用之教育暨青年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正強,應其請求於徵用期屆滿時終止在本基金之職務,並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返回原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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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主席 馬志毅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梁燕深,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吳鈺微,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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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關倩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甯路易、陳兆翔及黎嘉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540點,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嘉桃及何鴻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450點,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家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林哲麗,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

麥善永,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人員發展事務處處長馮方丹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九日起獲續期兩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Mário José de Sousa為行政公職局翻譯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該職位根據第24/2011號行政法規而設立);
——Mário José de Sousa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行政公職局翻譯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2003年澳門理工學院翻譯學士。

3. 工作經驗:

——1984年,統計暨普查司繕錄兼打字員;
——1985年,統計暨普查司助理技術員;
——1986年至1990年,經濟司行政文員;
——1990年至2012年,經濟局督察;
——2011年3月16日至2012年3月15日,以定期委任方式在行政公職局擔任翻譯員;
——2012年3月16日至現在,行政公職局翻譯員。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人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林雅靜,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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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李文達 二等技術輔導員 2
黃智偉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黃偉洪 輕型車輛司機 2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Ana Felisberta Teixeira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70點,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浩妍及吳樂樂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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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的批示:

本局第七職階技術工人李維樑、馬志誠及第七職階勤雜人員招美貞,屬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首兩位轉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60點及最後一位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200點,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本局第二職階技術工人陳建華,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聲 明

本局第六職階勤雜人員陳慧娟,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上述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失效。

特此聲明

更 正

因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0264頁之澳門大學的通告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4. 學生可選擇修讀由所屬學院或其他學院所提供之科目作為自選科目以完成該課程所需的自選科目學分總數。”

應改為:“4. 學生可選擇修讀由所屬學院或其他學院所提供之科目作為自選科目以完成該課程所需的自選科目學分總數。

選修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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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處長之新聞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黃文富,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49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印務局勤雜人員陳惠娟,供款人編號600376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六。

房屋局輕型車輛司機嚴明仁,供款人編號605677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懲教管理局警員Yalamber Rai,供款人編號617267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行政技術助理員古宇華,供款人編號622335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員曹植培,供款人編號618591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李秀嫦,供款人編號607087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高級技術員Rodrigo Silva Gaspar,供款人編號622253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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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之批示:

羅嘉敏——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並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經濟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日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鄔嘉希及黃偉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在經濟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及七月六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之批示:

方偉雄——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經濟局擔任對外貿易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之批示:

陳子慧——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經濟局擔任副局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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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林宇杰——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6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何艷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證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李景輝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聲 明 書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刊登於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的第11/2016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本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八章經常開支職能分類7-01-0經濟分類04-01-05-00-71,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文化遺產委員會”的整體款項分配,作出經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的修改,茲公佈如下: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刊登於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的第11/2016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本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九組經常開支職能分類8-08-0經濟分類04-01-05-00-66,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旅遊發展委員會”的整體款項分配,作出經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的修改,茲公佈如下: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刊登於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的第11/2016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本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七組經常開支職能分類8-01-0經濟分類04-01-05-00-02,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的整體款項分配,作出經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的修改,茲公佈如下:

———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尹國開、Nuno Pereira Tang及曹偉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李劍峰——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彭嘉敏及關正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謝家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4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顧振興在本會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的薪俸,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第105/2017號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13050許月倩之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為期二年。並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d)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

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吳銳安,路環監獄獄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七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黃妙玲,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七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何少薇,社會援助、教育及培訓處處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七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趙嘉豪——懲教管理局學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應其要求終止於局方之職務,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第107/201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c)項、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消防局首席消防員編號427951,郭明慈,由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起,以在澳門保安部隊範疇內定期委任之方式,轉入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人員編制內,並轉為處於“附於編制”的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六條a)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批准首席消防員編號410031,楊世潮,終止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返回消防局,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張嘉莉,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一級護士,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起免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應黃敏嫻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之批示:

應鄭芷君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之批示:

應陳丹霞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主治醫生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起予以解除。

按照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黃樹源——已故,取消第M-023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分別取消梁嘉敏第M-1587號及宋悅第M-176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劉宇傑——應其要求,中止第W-0513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89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200號光輝苑(光輝商業中心)地下AV座之“愛勤藥房(光輝店)”准照所有權轉移予愛勤藥房XIII有限公司,其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台山巴波沙大馬路216號至232號如意閣商場1樓AG1舖。

———

按照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分別取消李麗第E-1733號、蔡娜娜第E-1945號、劉櫻敏第E-2390號及鄺頴虹第E-2404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梁翠欣——應其要求,中止第E-2394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陳俊鍇——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0235。

———

司徒漢鏞、黃艷慶——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0550、M-1139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分別取消李惠貞第W-0508號及李明岳第W-0512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何偉明——恢復第T-0097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取消鄭子晴第T-0147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張善欣——恢復第T-0244號治療師(言語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

———

許可准照第AL-0337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東望洋街25-A號萬豐花園CR/C之原中文名稱為許立文皮膚科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Dr. Hoi Dermatology Medical Centre更改中文名稱為許立文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Hoi Lap Man Medical Centre,及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Hoi Lap Man。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何詩明,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起,即在文化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陳小琪,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起,即在文化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周俊豪,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起,即在運輸基建辦公室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楊鳳珠,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即在教育暨青年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劉社源,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張雙燕,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更 正

因本局文誤,使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二組內第6873頁之批示摘錄葡文版本有不正確之處,茲更正如下:

原文:“U Ka Ian, ……”

應為:“U Ka In, ……”。

因本局文誤,使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二組內第9639頁之批示摘錄中文版本有不正確之處,茲更正如下:

原文:

“…………威爾斯綜合醫療中心II …………”

應為:

“…………威爾斯綜合醫療中心(II)…………”。

———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及表二十,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盧杏莊及吳美琪,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盧淑敏,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曾愛玲,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曾賦斌、趙宇珍、葉少欣、林碧瑜及蘇嘉盛,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卓錦榮,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60;

戴玉芳,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批示:

應袁小明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Carla Sofia Rodrigues da Luz Silva,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容麗玲及郭志雄,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陳小燕、陳永豪、馮睿琦、何碧筠、葉雅芝、林明波、劉景仲、劉惠瑩、梁志傑、Sofia Maria de Sousa Kou及胡安琪,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梁群雪,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曾愛玲,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曾賦斌、葉少欣、林碧瑜及蘇嘉盛,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半年:

陳澤賢及李家豪,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高珍妮、林邦妮及吳寶珠,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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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及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何詩明——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起生效;

陳小琪——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施劍華——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梁仁昭、林家禾、田玥、韋子東、謝博聞、許惠子及姚堯在本局擔任澳門中樂團全職樂師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兩年,首六位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及最後一位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澳門樂團樂師Shamil Yusupovich Lutfrachmanov、Etienne Vincent Michel Godey及Jennifer Anne Shark,以及澳門樂團首席Paolo Morena的個人勞動合同首位續期一年,其餘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高芸在本局澳門演藝學院擔任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陸麗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古美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各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鄭潔菁及廖家明——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分別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及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李淑君——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及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胡偉健——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起續期一年及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起晉階;

施燕萍、黃海容、袁偉發、吳耀東、李寶榮、洪美儀、簡靈珠及胡顯良——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起續期兩年及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起晉階;

張雅雯——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五日起續期兩年及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起晉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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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曉鳴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唐向賢在本局擔任商務旅遊及活動處處長職位之定期委任,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定期委任任期屆滿時終止。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李步菁——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霍慧蘭——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旅遊推廣廳廳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七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林穎姿——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陳家溢——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督察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體 育 局

聲 明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陳紫欣,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調職至財政局之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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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許俊豪在本院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議 決 摘 錄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議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凱生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00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建瑩及張淑惠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40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庄莎莎、李轉丁及馮偉杰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葉家寧、陳志明、楊鳳雲、陳志雄、歐陽綺珊、張紅蓮、禤碧琪、麥柳嬋及楊雪慧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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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何慶翹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梁俊佳、劉國權、余穎麟、駱雲健、譚鳳燕及李力奇分別為本局圖則暨工程處處長、監察處處長、水力暨環境衛生處處長、儲備暨財產科科長、會計科科長及技術輔助處文書處理暨檔案科科長,首五位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五日起,餘下一位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為期一年。

———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技術工人邱玉林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亦於同日起失效。

本局重型車輛司機吳北根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六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亦於同日起失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吳省奇及李穎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由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洪英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湯嘉樂——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195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江淑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李廣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楊越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三職階勤雜人員林惠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郵差周振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陳巧迎,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何智聰,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五的郵政管理範疇一等技術員梁敬賢、楊樹清、曹引桂、曹美愛及溫淑貞,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郵政管理範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李梓豪,應其本人之請求,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起免職。

———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許祖達及梅鴻基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370點的薪俸,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趙福聚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的薪俸點565點的薪俸,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葉婷婷及林美玲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氣象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轉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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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下列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由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計,為期一年,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袁衛枬,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

陳慕華,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440;

黎金華,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下列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由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計,為期一年,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周學威,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

秦晚華,擔任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張嘉倫,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在本辦公室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李朝霞——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李偉平——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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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代主任 林煒浩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排名第一及第二位的陳玥蓉及郭偉健,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以填補經第14/2009號行政法規設立及由第67/2010號行政命令之附表取代而尚未填補之職位。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排名第三位的梁雪華,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以填補經第14/2009號行政法規設立及由第67/2010號行政命令之附表取代而尚未填補之職位。

———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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