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1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的批示:

李雅婷——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及第三款,以及第 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五日修改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任職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 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70點,另將該合同由二零一七年八月六日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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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六日第469/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委任鄭妙嫻博士為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秘書長,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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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黃振方擔任綜合支援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合格的獨一投考人吳詠軍,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獲確定委任為本署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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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三百條第七款的規定,批准海關前關員吳偉平,編號120921的恢復權利申請,將其被科處的撤職處分轉換為強迫退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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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於海關

副關長 吳國慶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議決如下:

邱志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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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余潔詩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六條及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陳王蓮碩士為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為期一年,由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勤雜人員梁燕清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以同一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何曉俊、甘麗雲、簡鳳瑤、江意婷、李淑卿、梅立威、施榮超、鄧卓珩及黃振邦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275,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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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許錦泉——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勤雜人員陳月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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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應考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穆欣欣,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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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人員規劃處處長林君凡及人員招聘及甄選處處長曾莉莉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九日起獲續期兩年。

按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曾文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林莉娜及許靜芳,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四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

楊嘉韻,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

吳志堅及何嘉茵,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

李嘉玲及陳詠詩,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

洪嘉瑩,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

陳美玲,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

陳逸健,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

Lúcio da Glória,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燕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600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關之日期開始生效:

黃嘉滿,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四日起,薪俸點為540點;

何秀麗,第二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薪俸點為320點。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二款的規定,現確認和諧基金會。

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可上述基金會之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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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第三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為進入登記及公證文員職程的入職實習最終考試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四十二名的合格投考人李偉暉,獲臨時委任為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繕錄員,薪俸點260,為期兩年,以填補第22/2002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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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本局第三職階技術工人李震威、馬善衡、伍金英及楊積寧,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及第三條款,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並轉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本局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馮國熾,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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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民 政 總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建築及設備部第三職階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Isabel Carmelina Godinho Gomes,獲准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薪俸395點,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馮志堅及申國龍——分別在有關考試評分名單中排名第一至二之合格應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該等人員獲確定委任為民政總署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九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潘新永——環境衛生及執照部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Cristina Maria do Rosário——資訊處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30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衛生監督部:

鄭富——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梁潤萍——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九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陳競謙——質量控制辦公室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40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伍耀德——財務資訊部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60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園林綠化部:

莫洋——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40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譚金慶——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00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黎錦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六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化驗所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謝美玲,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七職階,薪俸180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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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退 休 基 金 會

決 議 摘 錄

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的決議: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普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的合格投考人洪天濱,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本會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財務投資範疇),試用期六個月,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蔡志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861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土地工務運輸局第九職階技術工人李耀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754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已故警員Eugénio Cristóvão Nunes之遺孀鄧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5269,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顧問醫生李志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8072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2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司法警察局翻譯員張慧敏,供款人編號301498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衛生局技術工人張榮耀,供款人編號602002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海事及水務局技術工人張文慶,供款人編號604537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建設發展辦公室工作人員Jacinto João Sacoto da Silva,供款人編號610420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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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郭日海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何佩華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物管理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郭忠漢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共財政稽核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陳玉嬋及Ondina Lurdes de Assis——分別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及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

陳紫綾、Laurentina Ribeiro Neves da Silva及黃淑嫻——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

林文捷、Ricardo Manuel Lei Ferreira及黃小芬——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

郭鳳萍——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督察,薪俸點為440點;

陳煒康、梁惠芳、吳絲雨及黃偉俊——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陳家雯——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鄧達榮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資料彙編中心主管(等同組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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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合同生效日期
鄭碧琦 一等技術員 2 23/04/2017
招文漢 一等高級技術員 2 26/04/2017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蔡國恆、雲暉鈞、李鈺淇、李子揚、梁小燕、梁淑華、殷嘉杰、譚嘉榮、黃志偉、蔡曉娜、吳艷雪、李蕙珠、許志媚、陳賢揚、歐陽麗華、周文慧、李杏儀及劉雪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督察職務,薪俸點為340點,由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鍾子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督察職務,薪俸點為340點,由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陳月華,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改為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45點;

黃少君,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改為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30點。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蘇文傑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督察職務,薪俸點為340點,由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源森明、葉文照、陳瑞雲、龔玉立、葉偉成及林麗韻,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05點;

唐浩恩、呂逸超、區翠瑩、楊美芳、郭智穎、曾國孟及鮑翠芬,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00點;

李蓮娜及趙嘉儀,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305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孔碧鋒、余淦鑣、何建宗、鍾志江、翁俊傑、梁永華、方永傑及甄艷芳,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70點;

趙俊毅,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27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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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金仲、林靜、Jeronimo Silveira de Souza、徐穎雯、譚嘉敏、洪綺雲、波子、張焯珍、譚惠萍、張炳禧、馬志鋒、吳希偉、梁志威、黃文傑、梁樹銘及羅約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30,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彭嘉敏,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關正麗,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會計科科長余敬方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獲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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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批示核准之消費者委員會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一次修改:

消費者委員會第一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經常開支    
01 00 00 00 00 人員    
01 01 00 00 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 01 01 00 00 法律通過之編制人員    
01 01 01 01 00 薪俸或服務費   450,000.00
01 01 10 00 00 假期津貼   80,000.00
01 02 00 00 00 附帶報酬    
01 02 03 00 00 超時工作    
01 02 03 00 01 額外工作 60,000.00  
01 02 06 00 00 房屋津貼 380,000.00  
01 05 01 00 00 家庭津貼 80,000.00  
01 06 03 01 00 啓程津貼 10,000.00  
02 00 00 00 00 資產及勞務    
02 02 00 00 00 非耐用品    
02 02 07 00 00 其他非耐用品    
02 02 07 00 08 宣傳品及獎品 40,000.00  
02 02 07 00 99 其他非耐用品——其他 45,000.00  
02 03 00 00 00 勞務之取得    
02 03 01 00 00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02 03 01 00 05 各類資產 450,000.00  
02 03 02 00 00 設施之負擔    
02 03 02 01 00 電費   70,000.00
02 03 04 00 00 資產租賃    
02 03 04 00 01 不動產   500,000.00
02 03 07 00 00 廣告及宣傳    
02 03 07 00 01 廣告費用   110,000.00
02 03 08 00 00 各項特別工作    
02 03 08 00 99 其他   65,000.00
07 00 00 00 00 投資    
07 00 00 00 08 傢具 30,000.00  
07 10 00 00 99 其他 180,000.00  
總額 1,275,000.00 1,27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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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於消費者委員會——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主席:黃國勝——委員:飛文基、郭林、馮國康、蕭婉儀、謝家銘、李惠萍、石崇榮、甄李睿恆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七職階技術工人曾偉生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八職階勤雜人員李秀芳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起,與李達謙及趙不同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35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起,與朱嘉輝及區健華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35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成績名單中合格准考人黃健強、何嘉慧、李雲海及關雪芬,首席高級技術員,獲確定委任為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成績名單中合格准考人曾潔文、黎家榮及郭燕儀,二等技術輔導員,獲確定委任為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成績名單中合格准考人林秀娟及翁家瑩,特級技術輔導員,獲確定委任為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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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陳家祺,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任用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05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關偉康,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迪,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飛,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任用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40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鍾月仙及禤鳳儀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起,更改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625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張宇翔、阮嘉敏、關豪輝、羅健新、余立基、蔡錦源、梁德文、江家偉、林小斌、吳婉欣、陳偉強、陳尚智、廖小明、唐富華、鄺志輝、林榮裕、林榮昇、張飛揚、李明佳、覃舜君、蘇欣傑、梁昊仁、徐嘉明、梁錦榮、陳嘉敏、陳永鴻、余國宇、梁家駿、梁洪健、曾震霆、林平滿、楊得志、鄭海倫、鍾旭威及鄭宇恆,司法警察局實習刑事偵查員,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公佈之有關實習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名列第二名、第四名、第六名、第十二名、第十三名、第十六名、第十七名、第十八名、第十九名、第二十一名、第二十二名、第二十三名、第二十五名、第二十七名、第二十九名、第三十名、第三十一名、第三十二名、第三十三名、第三十六名、第四十一名、第四十二名、第四十三名、第五十一名、第五十三名、第六十一名、第六十二名、第六十四名、第七十名、第七十一名、第七十二名、第七十六名、第七十七名、第七十九名及第八十一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第2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五款,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以填補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吳朗賢、梁嘉誠、何啓康、黃騰、歐陽偉文、羅潮勇、李仲康、關永煇、林杭、方博、雷應昌、何國富、程貞梅、陳偉傑、蘇禮賢、林強盛、吳嘉寧、梁德龍、馮典強、吳敏光、吳傑、羅敬晞、曾浩然、梁立煌、郭龍、王君雅、區柏簾、陳冬逸、馮凱燕、歐陽嘉恆、雷艷明、李偉豪、梁庭熙、黃威斯、李凱倫、王德揚、譚健燊、陳子恆、朱嘉偉、陳偉杰、李振光、梁嘉華、陳霆康、梁浩賢及陳永斌,司法警察局實習刑事偵查員,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公佈之有關實習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名列第一名、第三名、第五名、第七名、第八名、第九名、第十名、第十一名、第十四名、第十五名、第二十名、第二十四名、第二十六名、第二十八名、第三十四名、第三十五名、第三十七名、第三十八名、第三十九名、第四十名、第四十四名、第四十五名、第四十六名、第四十七名、第四十八名、第四十九名、第五十名、第五十二名、第五十四名、第五十五名、第五十六名、第五十七名、第五十八名、第五十九名、第六十名、第六十三名、第六十五名、第六十六名、第六十七名、第六十八名、第六十九名、第七十四名、第七十五名、第七十八名及第八十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第2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五款,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為期一年,以填補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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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嚴燕楓——根據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配合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各公共部門心理學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缺,最後成績名單排名第二十四名的及格投考人,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起生效,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Bir Bahadur Rana Magar、Bishwo Raj Sigdel、Dasharath Gurung、Deepak Tamrakar、Dew Raj Gurung、Dipak Bahadur Thapa、Jit Bahadur Khadka、Jitendra K. C.、Kiran Kumar Limbu、Krishna Bahadur Rai、Krishna Sharan Karki、Kumar Rai、Madhukar Thapa、Mekh Raj Gurung、Mim Lal Shrestha、Nanda Bahadur Pulami Magar、Prem Bahadur Bhujel、Prem Bahadur Karki、吳家保、Ramchandra Shrestha、Ramesh Jung Thapa、Ramesh Kumar Karki、Surya Bahadur Thapa、Tara Bahadur Mahat、Tilak Bahadur Gurung、Yukta Bhandari、Bir Bahadur Gurung、Jit Bahadur Limbu、Krishna Kumar Rai、Krishna Prasad Gauchan、Ram Kumar Rai、Balaram Karki、Ban Bahadur Yonjan、Bhola Nath Lamichhane、Dawa Tshiring Bhote、Deepak Thapa、Dhruba Prasad Amgai、Gyanendra Kumar Shrestha、Ishwor Kumar Shrestha、Kishor Prakash Gurung、Mangal Sing Syangtan、Mom Bahadur Khadka及Shashee Adhikari,第四職階警員,Tul Bahadur Kunwar Chhetri,第三職階警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陳淑儀——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配合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批准以臨時委任方式擔任第一職階警員,轉為確定委任,該效力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Le Thi Tuyet Mai,第三職階警員——根據第7/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所屬職級之第四職階,薪俸點為290點,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Mónica Cristina Pon Nunes Chin,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Bruno Alexandre, Terleira Camacho da Côrte,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駱悠,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之規定,由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590點。

張潔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之規定,由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600點。

毛進,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之規定,由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四職階顧問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860點。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Alves Ribeiro Laia Mcguire, Filomena Mari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De Matos Pimenta Simões, Maria Paul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Vítor Manuel Ferreira Moutinho,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柯量,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Fátima Maria Rios Peralta Correi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起獲續約一年。

Otília da Conceição Gouveia dos Santos Sous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高級護士,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Magda Maria Pais Albuquerque Costa da Silv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起獲續約一年。

孫國強,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六日起獲續約一年。

林毅,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張健,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醫生,由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起獲續約一年,並更改合同第四條款第一項,轉為第四職階顧問醫生。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Pedro Manuel Oliveira e Sousa de Albergaria Resende,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八日起獲續約一年。

張翀宇,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畢祖漢,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王厚力,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郭歡歡,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起獲續約至二零一八年二月三日。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梁劍輝,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單光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之規定,由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四職階顧問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860點。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孔祥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之規定,由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780點。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張濤,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之規定,由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四職階顧問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860點。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梅建,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主任醫生,由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五日起獲續約至二零一八年四月六日,並更改合同第四條款第一項,轉為第三職階主任醫生。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Da Fonseca Chantre, Vicente Manuel,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楊艷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李燕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梁建源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李彩瑜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追認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四職階勤雜人員容勝強,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陳燕俞,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潘翠珊及陳學敏,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潘雅潔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詩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愛心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巢杏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毛沛姿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徐燕玲及梁曉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英偉及庚敏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甘國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伍維侖及李文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顧問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侯炳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李惠友、布綺華及冼成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陳毅東,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Guterres Junior, Joao Manuel,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李海欣、梁玉梅及萬嘉慧,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王漢生、趙錦蘭、黃傑義及黃秀敏,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伍穎妍、尤婉兒、鄧梓燊、梁麗婷及高嘉瑩,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容健輝,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胡巧文,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黃惠詩,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林宇滔,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歐美如、冼文傑、甘玉楣、陳琬婷、梁紫晴及吳家欣,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葉敏婷、譚世英及李秀雯,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林偉康、林蜜蜜、鄭慧明及蔡桂森,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張妙芬及何麗忠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陳小玲,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林凱欣及梁凱琦,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少文、陳詠琛、楊偉基及梁業鵬,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施綺華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原佩詩、潘敏琪、潘頴嘉及朱秀欣,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李浩超、麥潔敏、陳榮斌、方愛莉、許家權、葉雅碧、劉杏珊、岑偉雄、黃文聰及梁穎瑜,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黎佩婷、劉嘉欣及黃詠華,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簡煒龍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羅泳欣,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趙碧恩、何嘉偉、余鈞源及黃旭雯,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鍾文濤,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雷微凌及盧慧恩,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張嘉熙,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梁紫杏,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李秀君、寧湘妍及顏偉武,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張寶珠、趙凱欣及梁雪玲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張展望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葉寶嬋,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林新悅,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麗萍、張佩珊、陳慕銀、吳坤玲、鄧賽宏及黃倩勤,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薛美玉及鄧燕紅,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熊財根,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温金文,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麥駿鏗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張曉瑛及趙鳳嫦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周婉環及譚佩玲,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劉佩琪,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譚金葉、譚文英、黃佩琼、阮國護、陳錦秀、梁翠珍、歐陽彩麗、謝珍容、張國超、唐倩紅及袁笑葉,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趙淑文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之批示:

李志英——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應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其擔任本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由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終止。

按照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常青藤醫療中心不遵守衛生局關於應改進用於提供衛生護理服務之設施及設備之指示,根據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中止其第AL-0310號准照直至改進為止。

———

按照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鄭敬謙、梁詩敏、林積均、黃志豪、馬維隆——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318、M-2319、M-2320、M-2321、M-2322。

———

按照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陳寶琳第E-149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郭詠荑——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762。

———

許可准照第AL-0297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80號利達新邨(第一、二期)1樓B座之恆悅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Hang Ut Medical Centre,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Hang Ut。

———

許可准照第AL-0352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09號中國法律大廈A14之敏悅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Harmony Clinic,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Harmonia。

———

偉氏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393,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沙嘉都喇賈罷麗街4-A號保祥大廈BR/C,持牌人為偉氏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沙嘉都喇賈罷麗街4-A號保祥大廈BR/C。

———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四款、第五款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陳偉雄及李銘光,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薪俸點為400。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批示:

應利澤銘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批示:

曾愛玲――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之梁新,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五日起終止職務。

———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各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Marco André de Sousa Macedo Gomes——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吳子軒——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趙承恩及杜志豪——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各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及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蕭慧淇、劉淑敏、李利利、李嘉儀、盧小慧、余瑞琼及王裕雯——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梁慧雯、甘嘉欣及林健成——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首位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鄧穎彤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各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馮巧怡——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楊學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黃偉俠——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劉紅明及梁計蓋——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馬錦洪——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張良香、鄭結紅及Carlito Valdez Sabado——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首兩位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起生效,最後一位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孔雷詠琴——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曉鳴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批示核准之社會工作局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二修改:

社會工作局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二次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經常開支    
01 00 00 00 00 人員    
01 02 00 00 00 附帶報酬    
01 02 10 00 00 各項補助——現金    
01 02 10 00 10 工作表現獎賞   110,000.00
01 02 10 00 99 其他 250,000.00  
02 00 00 00 00 資產及勞務    
02 02 00 00 00 非耐用品    
02 02 04 00 00 辦事處消耗 350,000.00  
02 02 07 00 00 其他非耐用品    
02 02 07 00 08 宣傳品及獎品 1,000,000.00  
02 03 00 00 00 勞務之取得    
02 03 05 00 00 交通及通訊    
02 03 05 03 00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02 03 05 03 02 其他 250,000.00  
04 00 00 00 00 經常轉移    
04 03 00 00 00 私人    
04 03 00 00 02 家庭及個人   4,110,000.00
05 00 00 00 00 其他經常開支    
05 02 00 00 00 保險    
05 02 01 00 00 人員 20,000.00  
          資本開支    
07 00 00 00 00 投資    
07 09 00 00 00 運輸物料 500,000.00  
07 10 00 00 00 機械及設備    
07 10 00 00 99 其他 1,850,000.00  
總額 4,220,000.00 4,220,000.00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於社會工作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艷梅——委員:韓衛,張惠芬,Ulisses Júlio Freire Marques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 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的合格應考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岳增懷,獲確定委任為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的合格應考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鄺嘉慧、楊梓凝及洪綺婷,獲確定委任為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黃健飛,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歐陽國威,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鄺美茵及張翎,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批示核准之澳門理工學院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三次本身預算修改:

澳門理工學院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三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經常開支    
  01 00 00 00 00 人員    
  01 01 00 00 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 01 03 00 00 各類人員報酬    
3-02-1 01 01 03 01 00 報酬   2,599,000.00
3-02-1 01 01 09 00 00 聖誕津貼   110,000.00
  01 02 00 00 00 附帶報酬    
3-02-1 01 02 01 00 00 不定或臨時酬勞 500,000.00  
  01 02 03 00 00 超時工作    
3-02-1 01 02 03 00 02 輪班工作 11,000.00  
3-02-1 01 02 06 00 00 房屋津貼 2,000,000.00  
  01 02 10 00 00 各項補助——現金    
3-02-1 01 02 10 00 11 職務終止補償 110,000.00  
3-02-1 01 02 10 00 99 其他 600,000.00  
  01 03 00 00 00 實物補助    
3-02-1 01 03 03 00 00 服裝及個人用品——實物 30,000.00  
  01 05 00 00 00 社會福利金    
3-02-1 01 05 01 00 00 家庭津貼   250,000.00
  02 00 00 00 00 資產及勞務    
  02 01 00 00 00 耐用品    
3-02-1 02 01 01 00 00 建設及大型裝修 3,600,000.00  
  02 01 03 00 00 營房及宿舍物品    
3-02-1 02 01 03 00 99 其他 210,000.00  
3-02-1 02 01 08 00 00 其他耐用品 100,000.00  
  02 02 00 00 00 非耐用品    
3-02-1 02 02 04 00 00 辦事處消耗 130,000.00  
  02 02 07 00 00 其他非耐用品    
3-02-1 02 02 07 00 99 其他 680,000.00  
  02 03 00 00 00 勞務之取得    
  02 03 01 00 00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3-02-1 02 03 01 00 05 各類資產 889,000.00  
  02 03 02 00 00 設施之負擔    
  02 03 02 02 00 設施之其他負擔    
3-02-1 02 03 02 02 02 衛生及清潔 290,000.00  
  02 03 04 00 00 資產租賃    
3-02-1 02 03 04 00 01 不動產 4,860,000.00  
3-02-1 02 03 04 00 02 動產 200,000.00  
  02 03 08 00 00 各項特別工作    
3-02-1 02 03 08 00 01 研究、顧問及翻譯 2,200,000.00  
3-02-1 02 03 08 00 03 專業及技術書刊之製作 680,000.00  
3-02-1 02 03 08 00 05 教學 1,850,000.00  
  02 03 09 00 00 未列明之負擔    
3-02-1 02 03 09 00 02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1,160,000.00  
3-02-1 02 03 09 00 99 其他 360,000.00  
  04 00 00 00 00 經常轉移    
  04 02 00 00 00 私立機構    
3-02-2 04 02 00 00 02 社團及組織 200,000.00  
  04 03 00 00 00 私人    
3-02-2 04 03 00 00 02 家庭及個人 490,000.00  
  04 04 00 00 00 外地    
3-02-1 04 04 00 00 99 其他 170,000.00  
  05 00 00 00 00 其他經常開支    
  05 03 00 00 00 返還    
3-02-1 05 03 00 00 99 其他 130,000.00  
  05 04 00 00 00 雜項    
5-02-0 05 04 00 00 04 其他福利基金   32,000.00
3-02-1 05 04 00 00 90 備用撥款   19,778,000.00
            資本開支    
  07 00 00 00 00 投資    
  07 10 00 00 00 機械及設備    
3-02-1 07 10 00 00 06 工場及餐廳用品 280,000.00  
3-02-1 07 10 00 00 07 版權 100,000.00  
3-02-1 07 10 00 00 99 其他 939,000.00  
總額 22,769,000.00 22,769,000.00

聲 明

陳偉翔——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規定,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自動終止澳門理工學院秘書長的定期委任。

———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院長 李向玉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之批示:

李美儀,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阮菊美,本學院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由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鄧小欣,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由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劉柱洪,本學院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由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黃美嬌,本學院第七職階勤雜人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由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黃國馳,本學院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二等技術員,由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何穎賢,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譚宏展,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陳芷湘,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杜靜儀,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之批示:

余曉彤,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一年零六個月,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七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及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及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批示核准的社會保障基金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社會保障基金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統一預算編號 帳目編號 帳目名稱 追加/登錄  註銷
    費用    
25-00 人事費用    
25-01   工資及薪金    
  25-01-01 管理層報酬 505,500.00  
  25-01-02 工作人員薪俸及報酬 17,500.00  
25-02   津貼、補償及其他額外報酬    
  25-02-01 年資獎金   63,000.00
  25-02-03 聖誕津貼 187,200.00  
  25-02-05 員工福利津貼 44,800.00  
25-03   公積金、退休及撫卹制度供款     
  25-03-01 退休及撫卹制度供款 129,700.00  
    盈餘    
    本年度預計盈餘    
  51-01-01 累積損益   821,700.00
總額 884,700.00 884,700.00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於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容光耀,陳寶雲,劉永誠,李振宇,周江明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六條(一)項,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寶儀擔任本基金社會保障制度廳廳長,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該職位根據第21/2017號行政法規而設立);
——陳寶儀的個人履歷顯示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基金社會保障制度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理工學院管理學學士學位;
——澳門理工學院行政秘書高等專科學位。

3. 專業簡歷:

——1991年9月至1995年5月,社會保障基金一等文員;
——1995年6月至2004年1月,社會保障基金技術輔導員;
——2004年1月至2004年6月,社會保障基金供款事務處代處長;
——2004年6月至今,社會保障基金供款事務處處長。

根據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六條(二)項及第二十條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何凱生擔任本基金公積金綜合事務處處長,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該職位根據第21/2017號行政法規而設立);
——何凱生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基金公積金綜合事務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華僑大學法律碩士;
——澳門大學中文法學士。

3. 專業簡歷:

——2007年12月至2008年11月,社會保障基金技術輔導員;
——2008年11月至2010年7月,社會保障基金技術員;
——2010年7月至今,社會保障基金高級技術員。

根據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六條(一)項及第十七條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招家賢擔任本基金供款事務處處長,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該職位根據第21/2017號行政法規而設立);
——招家賢的個人履歷顯示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基金供款事務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大學英文學士學位(傳意專業)。

3. 專業簡歷:

——2001年8月至2002年8月,財政局技術輔導員;
——2002年8月至2005年12月,社會保障基金技術輔導員;
——2006年1月至今,社會保障基金供款事務處職務主管。

根據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六條(六)項,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郭冬梅擔任本基金公共關係及技術支援處處長,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該職位根據第21/2017號行政法規而設立);
——郭冬梅的個人履歷顯示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基金公共關係及技術支援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碩士;
——臺灣師範大學社會教育學系新聞組學士學位。

3. 專業簡歷:

——2008年8月至2010年11月,社會工作局高級技術員;
——2010年11月至2012年5月,社會保障基金高級技術員;
——2012年6月至今,社會保障基金宣傳小組職務主管。

聲 明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寶儀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基金社會保障制度廳廳長,故其在本基金以定期委任擔任供款事務處處長的職務,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茲聲明何凱生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基金公積金綜合事務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本基金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起自動終止。

茲聲明招家賢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基金供款事務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本基金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職務,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茲聲明郭冬梅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基金公共關係及技術支援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本基金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起自動終止。

———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文 化 產 業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公佈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批示核准之文化產業基金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第一次預算修改:

文化產業基金本身預算第一次預算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項目
01 01 01 01 00 薪俸或服務費   130,000.00
01 01 06 00 00 重疊薪俸   240,700.00
01 01 10 00 00 假期津貼   30,900.00
01 02 05 00 00 出席費 16,600.00  
01 02 06 00 00 房屋津貼 385,000.00  
02 03 02 02 01 水及氣體費 2,000.00  
02 03 09 00 02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2,000.00
04 03 00 00 01 企業   20,000,000.00
05 04 00 00 01 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卹制度(僱主方)   220,000.00
05 04 00 00 02 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僱主方) 220,000.00  
07 10 00 00 09 資訊設備   20,000.00
07 10 00 00 99 其他 20,000.00  
09 01 05 00 99 其他 20,000,000.00  
總額 20,643,600.00 20,643,600.00

———

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會議通過——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梁慶庭,委員:朱妙麗,王勁秋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一等海事人員鄭治本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亦於同日起失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李志炘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由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白雅欣——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195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長徵用勞工事務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丁麗群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吳新宇,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

潘漢琪、孫子倫及黃曉萊,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

黃桂明、謝振球、劉浩宏、鄭漢豪及潘亦廣,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起轉為資訊範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

李皓欣,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何紹嫻,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黎俊明、Isabela Thumma Osório、陳德健、鄧思亮、李穎紅、蘇淑芬、龔善美及呂嘉輝,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

蕭少莊、黎淑賢及蕭文保,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點。

———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懲教管理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李浩東,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起調任至本局人員編制同一職級及職階。

———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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