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4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之批示:

張國基——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由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劉本立——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以及第37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止。

———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七年十月九日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第五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按照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日起生效: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梁永君,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點。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劉景峰及李慧盈,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點。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批示:

宋寶夔——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以及按照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及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亦飛在文化產業委員會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60點,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及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呂思薇及黃福森在文化產業委員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劉惠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郵電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批示如下:

馮伯恩——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廉政公署顧問,為期一年。

吳佩珊及楊秀美——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廉政專員秘書,為期一年。

陳美娟——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的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六日批示如下:

辛孟曦——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的規定,臨時委任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編號170010——林玲玲,擔任澳門海關文職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490點。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部門第一職階技術工人黎嘉恩及洪亮,編號分別為170051及170061,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50點,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所作的批示:

應本部門編制內臨時委任之二等技術員編號160091——余浩洋之申請,批准其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開始與本部門解除聯繫。

———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於海關

副關長 吳國慶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議決如下:

劉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周華君,一等翻譯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成績名單合格投考人,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

區文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劉國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鄭兆佳、趙美華及譚文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劉麗芳——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批 示 摘 錄

按照立法會主席及副主席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批示:

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所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組織法》第八條之規定,本部門確定委任的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鄭秀賢及李靄慈分別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主席秘書及副主席秘書的職務,由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1/2017號聲明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成員已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舉行的第六屆立法會首次會議中選舉產生,其組成如下:

主席:賀一誠

副主席:崔世昌

第一秘書:高開賢

第二秘書:陳虹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於立法會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徐豪——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五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及自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的批示:

周波潭——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五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禮 賓 公 關 外 事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周鈺婷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及第三條款,轉為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公關督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陸詠友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及第三條款,轉為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公關督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前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寶詩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鄭文華、潘穎瑜及韋健瑩,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五日(簽署附註之日)起生效;

劉皚瑩,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五日(簽署附註之日)起生效;

黃詩敏,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五日(簽署附註之日)起生效;

徐芷筠,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薪俸點350點,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五日(簽署附註之日)起生效;

邱明艷,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540點,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一日(簽署附註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潘穎瑜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轉為不具期限。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簽署附註之日)起生效:

蘇曉斌,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

黎可宜,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

戴明暉,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薪俸點400點;

林燕盈、鄧茜嘉及吳燕珊,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薪俸點350點;

張寶縈,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

摘錄自本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張瑩暉及劉菲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以及第27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四)項的規定,龐寶兒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以相同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月梅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高志超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續期兩年,薪俸點為260點。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哲麗、羅劍豐、何穎恬及麥善永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鄭嘉敏,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黃珏,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五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

鄧穎燊,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五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

按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公共管理範疇),薪俸點為350點,陳曉欣、廖美珍、陸世華、潘基祺、陳麗嫦及郭詠豪,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確定委任。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為440點,Armando Monsalvarga Lo、吳俊建及朱啟昌,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起轉為確定委任。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人力資源管理範疇),薪俸點為350點,葉浩昇,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確定委任。

按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文)陳家佩,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蔡志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起因達年齡上限,強制退休。

———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按照經第7/2016號法律修訂的十一月一日第66/99/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私人公證員戴明揚被科處為期兩年的行政中止的處分。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公眾接待範疇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梁敏婷、林春花、莫美娟及蕭偉瑜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公眾接待範疇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溫柏豪、熊國偉、陳安琪、何晉賢及呂灝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首四位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及最後一位自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尤肖甫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八職階勤雜人員周桂英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九職階,薪俸點220,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鄧芳玲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15,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呂巧文及馮廣燕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15,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劉家雯及關曼莉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320,分別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及九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蘇鳳翔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430,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朱嘉雯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第三職階二等助理員黃海滔,屬確定委任,獲批給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的批示:

本局第二職階技術工人向國賢及潘濃浩,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更 正

因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5503頁之“澳門百利曲藝會”的章程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第八條——理事會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秘書一人⋯⋯”

應改為:“第八條——理事會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

———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於印務局

代局長 陳日鴻


退 休 基 金 會

決 議 摘 錄

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的決議:

退休基金會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二等技術輔導員楊詩敏及李綺芬,在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成績名單中之合格應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民政總署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Aida Maria da Fonseca Tavares,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425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財政局退休特級督察區山度士之遺孀Maria Cecilia da Silva Freitas Ao,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894,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7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退休首席衛生稽查員梁金玲之母親陳蓮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458,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3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事及水務局第三職階首席海事人員方尚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581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十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技術員盧錦超,供款人編號622398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主治醫生鄭海雲,供款人編號300382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懲教管理局技術輔導員李芷君,供款人編號622449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沙蓮達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之批示:

李兆生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之批示:

經濟局編制內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督察蕭美妍——應其要求免除其在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之批示:

許小龍、嚴飛、黎莉娜、李彩君、莫金欣及黃海欣——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經濟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督察,薪俸點為340。

———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吳瀚星及黃偉雄——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50的薪俸,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周美翠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財政及財產管理科科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譚麗霞為本局預算暨公共帳目處處長,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譚麗霞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財政局預算暨公共帳目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士;
——澳門高等校際學院工商管理碩士。

3. 專業簡歷:

——2000年至2003年,教育暨青年局文員;
——2003年至2004年,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輔導員;
——2004年至2009年,財政局高級技術員;
——2009年至2011年,財政局公共開支處處長;
——2011年至2014年,財政局預算暨公共帳目處處長;
——2014年至今,財政局高級技術員。

———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鄭麗湘,為本局第一職階顧問文案,屬確定委任——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應其要求提前終止已獲批准之長期無薪假,並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起回任本局人員編制。

———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日期、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曾嘉琪,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260點;

鄭文杰及鍾愷盛,均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260點。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陳凱汶,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275點;

區妙思,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275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日期、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范頴芳,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五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260點;

楊淑潔,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260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轉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相應之日期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合同生效日期
陳凱汶 二等技術輔導員 2 29/05/2017
區妙思 二等技術輔導員 2 04/06/2017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葉錦堯在本局擔任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600點,由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曾嘉琪,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275點;

蔡杏婷,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275點;

鄭文杰及鍾愷盛,均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275點;

范頴芳,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275點。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馬國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50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轉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相應之日期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合同生效日期
曾嘉琪 二等技術輔導員 2 01/07/2017
鄭文杰 二等技術輔導員 2 08/07/2017
鍾愷盛 二等技術輔導員 2 08/07/2017
范頴芳 二等技術輔導員 2 15/07/2017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周文慧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督察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楊淑潔,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275點;

袁潔琪,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275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轉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相應之日期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合同生效日期
蔡杏婷 二等技術輔導員 2 06/07/2017
楊淑潔 二等技術輔導員 2 01/09/2017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高學慧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65點,由二零一七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家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55點,由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俊傑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70點,由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家泉在本局擔任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俊傑在本局擔任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職務。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高學慧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楊淑潔及袁潔琪在本局擔任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

———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工 商 業 發 展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茲公佈經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批示所核准的工商業發展基金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三次修改:

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工商業發展基金本身預算之第三次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2 03 07 00 01 廣告費用 750,000.00
02 03 08 00 99 其他 300,000.00
09 01 03 00 00 出資證券 10,500,000.00
02 03 01 00 05 各類資產 300,000.00
02 03 07 00 0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400,000.00
09 01 05 00 02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一般) 10,850,000.00
總額 11,550,000.00 11,550,000.00

———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主席:戴建業——委員:陳詠達,邱潤華,趙詠瑩,鄧世杰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起,與Lou Belisa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公關督導員之職務,薪俸點為26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起,與林妙仙、古麗珊、李鳴斌、楊志峰、陸惠敏及鄭鳳清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10。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之批示:

應張國基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呂嘉雯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陳詠琪、林紫媚、梁妙娟、黎慧婷、林秀琴、楊若慧、吳鈞愉、陳裔苗、陳韻詩、蔡麗文、梁智曦、張欣妮、黃曉雙、邱菁菁、葉穎芝、鍾美鳳、鄭俊龍、王倩美及郭巧茵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黃樹平晉階至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梁景華晉階至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林金鳳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Sio Mey Coelho dos Santos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起:

呂紹明晉階至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

羅燦培、呂大妹及梁妙嫦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陳世傑——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技術支援廳基礎設施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高振威——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技術支援廳通訊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關啓榮警務總長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第157/2017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2/2008號法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第五條第一款、第八條第四款(一)項和(二)項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七條b)項及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現決定提升治安警察局以下軍事化人員為基礎職程之普通職程一等警員職級。

(一)以下人員由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職級 編號 姓名 年資排序
警員 239971 鄧世雄 1
" 246971 陳智建 2
" 260971 張國驅 3
" 263971 譚世烈 4
" 266971 鍾振豪 5
" 278971 李金光 6
" 290971 蔡偉龍 7
" 269971 陳雷鳴 8
" 291971 李如茂 9
" 284971 張鑫 10

(二)以下人員由二零一七年十月五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職級 編號 姓名 年資排序
警員 252971 張鶴銘 1

———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謝凱怡擔任本局第一職階技術工人之職務,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起,試用期六個月,薪俸點為15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Belisa Lou,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周呀九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李煥笑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八日起,更改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6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鄺燕媚,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五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高愛華,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蔡潤生,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五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陳桂敏、吳燕超、張慧敏、郭家聰、劉佩雯及梁益健,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五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巧儀,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調職至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並自該日起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方建忠——按照在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普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排名,以及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獲聘用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點,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Le Viet Hung、Tran Van Thu、Ha Van Thanh、Tran Duc Thuat、Nguyen Duy Tien、Tran Cong Khanh、Pham Van Phong、Nguyen Thi Yen、Luu Van Tiep、Phan Van The、Pham Van The、Vu Ngoc Linh、Phung Dinh Tuan、Pham Thi Huong、Pham Van Phuc、Nguyen Quang Phuc、Pham Thi Bich Hop、Nguyen Thi Lan Anh、Tran Thi Thu Trang、Luong Quang Hieu、Nguyen Thi Nguyet、Vu Thi Ha及Bui Thi Thuy Kieu,第四職階警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Tran Van Luu,第三職階警員­——根據第7/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所屬職級之第四職階,薪俸點為290點,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Tran Van Luong,第三職階警員­——根據第7/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所屬職級之第四職階,薪俸點為290點,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周錦傑,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期間為三年),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楊錦連,第二職階勤雜人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袁慈結,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陳慧芬,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莫漢輝,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羅永強­——懲教管理局第三職階警員,屬確定委任,應其要求終止於局方之職務,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吳銳安代副局長代行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以及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批示核准之衛生局二零一七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四次修改: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經常開支
01 00 00 00 人員
01 02 00 00 附帶報酬
01 02 03 00 超時工作
4-01-0 01 02 03 00 02 輪班工作 7,100,000.00
4-01-0 01 02 06 00 房屋津貼 7,000,000.00
01 06 00 00 負擔補償
01 06 03 00 交通費——負擔補償
4-01-0 01 06 03 02 日津貼 100,000.00
02 00 00 00 資產及勞務
02 03 00 00 勞務之取得
02 03 01 00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4-01-0 02 03 01 00 05 各類資產 2,000,000.00
02 03 05 00 交通及通訊
02 03 05 03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4-01-0 02 03 05 03 02 其他 500,000.00
4-01-0 02 03 06 00 招待費 150,000.00
02 03 08 00 各項特別工作
3-03-0 02 03 08 00 02 技術及專業培訓 2,730,000.00
02 03 09 00 未列明之負擔
4-01-0 02 03 09 00 03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80,000.00
總額 9,830,000.00 9,830,000.00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處於短期無薪假狀況的本局確定委任的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胡慧明,獲批准接續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按照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李兆年——應其要求,中止第E-123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João Manuel Guterres Junior——應其要求,取消第E-1782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

取消陳嘉慧第E-201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陳宇騰、陸嘉琪、勞佩儀、黃慧娟——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784、E-2785、E-2786、E-2787。

———

劉可祥、梁嘉俊——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1741號及第M-210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林志銳、謝美欣、孫嘉瑩、廖健勤、陳詠珊、謝彩祺、庄君兒、黃嘉慧、楊懿恩、余文俊——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346、M-2347、M-2348、M-2349、M-2350、M-2351、M-2352、M-2353、M-2354、M-2355。

———

林偉達——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635。

———

取消陳加裕第T-0242號治療師(言語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取消譚羅韻雅第T-0330號治療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按照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Nelson Monteiro Viegas——應其要求,取消第E-2170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

周煜梁、劉欣樺、姚艷筠——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788、E-2789、E-2790。

———

周靜賢——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職業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537。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劉,佩儀女士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241號以及商號名稱為“佳達藥房”的准照,並按照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宣告“佳達藥房”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之許可失效,營業地點為澳門東望洋新街175號華信大廈A座地下及閣樓。

———

應准照持有人區沛乾先生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17號以及商號名稱為“群安藥行”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東望洋街6號地下。

———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批示:

林劍輝——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的行政任用合同,轉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起生效。

陳淑瑜——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四款、第五款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社會學範疇),薪俸點為400,為期半年,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七年八月七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和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林柏源,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起轉為第七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15;

黃鳳梨,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55;

陳慧君及蘇靜雯,分別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日及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九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650;

李佩賢、梁玉女及劉萬霞,分別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二零一七年九月五日及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625;

陳國茵,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二日起轉為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690;

吳慧宜,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5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禤配兒及梁兆鑫,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李慧琪,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

鄭慧瑩、周文貴、馬蓮達、崔美玲、劉玉娥及劉錦波,分別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及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批示:

吳慧宜——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批示:

陳曉芬、陳月、鄧興、杜淑煥、關黌諺、李芳、梁文婧、劉媛、馬桂敏、相玉德、肖利軍、張金業、趙劍峰、趙靜及左紅——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為本局專業技術人員,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批示:

張約翰——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薪俸點為450,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胡月圓,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陳家寶,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鄭妙珍,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林婉芳,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禤配兒及梁兆鑫,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批示:

陳紹柱、李雪婷、劉勁文及王黎——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為本局專業技術人員,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竭艷麗及謝試矛——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為本局專業技術人員,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梁懿德及劉美英,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批示:

李詠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批示:

周嘉盈——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第二十七條及附件一表七,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的行政任用合同,轉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90,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五條,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十一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龔志明為本局教育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龔志明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教育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華南師範大學管理學博士學位(教育經濟與管理);
──北京體育大學教育學碩士學位(體育人文社會學);
──澳門理工學院學士學位(體育及運動學);
──暨南大學經濟學學士學位(國際金融專業)。

3. 專業簡歷

──2007年8月至2011年2月 教育暨青年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2011年2月至2012年8月 教育暨青年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2012年8月至2015年3月 教育暨青年局學校體育暨課餘活動事務處處長;
——2015年3月至今 教育暨青年局學前暨小學教育處處長。

———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吳素貞,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起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局。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施莉亞,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七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曉鳴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郭嘉玲及梁燕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布家豪——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陳石根——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梁秀敏及譚靈燕——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九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Isabel Cristina Brito e Silva Simões Ferreira、黃振強及王庚——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符國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布家豪——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黎錦明——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六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起轉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Zhu Haiyin——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Mariana da Rocha Fu——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行政及人力資源管理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九條,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蔡志鋒、何硯亢、林健恆及蘇雪紅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為48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李梓浩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志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下列人員分別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如下職級,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Albertino Campo,獲確定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

龔淑君,獲確定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450點;

吳美玲,獲確定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下述職級及薪俸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凌詩蘊及馬海榮,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

陳家輝、曹凱怡、黎慶偉及連秀琼,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志輝、霍慧姬、洪金英、易倩宜、郭姿、李莎佩及蘇淑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謝慶茜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批示核准之社會工作局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四修改:

社會工作局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四次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經常開支
01 00 00 00 00 人員
01 06 00 00 00 負擔補償
01 06 03 00 00 交通費——負擔補償
01 06 03 02 00 日津貼 100,000.00
02 00 00 00 00 資產及勞務
02 01 00 00 00 耐用品
02 01 04 00 00 教育、文化及康樂用品
02 01 04 00 02 書刊及技術文件 10,000.00
02 01 07 00 00 辦事處設備
02 01 07 00 99 其他 50,000.00
02 02 00 00 00 非耐用品
02 02 07 00 00 其他非耐用品
02 02 07 00 08 宣傳品及獎品 500,000.00
02 03 00 00 00 勞務之取得
02 03 07 00 00 廣告及宣傳
02 03 07 00 01 廣告費用 100,000.00
02 03 08 00 00 各項特別工作
02 03 08 00 01 研究、顧問及翻譯 1,760,000.00
02 03 09 00 00 未列明之負擔
02 03 09 00 03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700,000.00
資本開支
07 00 00 00 00 投資
07 10 00 00 00 機械及設備
07 10 00 00 07 版權 300,000.00
總額 1,760,000.00 1,760,000.00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於社會工作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艷梅,委員:區志強,張惠芬,Ulisses Júlio Freire Marques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歐陽展達、張佩珊、林嘉麗、陳麗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首三名及其餘一名,分別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八日及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趙康琪,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陳淑瑜的請求,其在社會工作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九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陳惠貞的請求,其在社會工作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修改第三職階勤雜人員楊海虹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修改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阮月貞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何燕玲的請求,其在社會工作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起予以解除。

———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的合格應考人何兆堃,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四的合格應考人岑靄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盧貴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入下述職級及薪俸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許鴻斌及盧環霞,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

陳箱箱,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點。

———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辦代副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馮健雄,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5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壹年,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八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陳美娟,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梁麗娟,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蘇藝明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三)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三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29/97/M號法令第十條第四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美群為本局基礎建設廳文書處理暨檔案科科長,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黃美群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基礎建設廳文書處理暨檔案科科長一職。

2. 學歷:

——法學學士(業餘法學)。

3. 職業培訓:

——「管理技巧發展課程」;
——「公共行政實務——行政程序課程」;
——「行政程序法典課程」;
——「中國公共行政及管理課程」;
——「圖書文獻處理技術課程」;
——「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
——「公共關係實務課程」;
——「接待公眾——組織的素質和形象課程」;
——「人事行政實務課程」;
——「時間及壓力管理課程」;
——「有效團隊精神課程」。

4. 專業簡歷:

——1993年12月至1995年12月,土地工務運輸局三等行政文員;
——1995年12月至1998年2月,土地工務運輸局二等技術輔導員;
——1998年2月至1999年5月,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編制二等助理技術員;
——1999年5月至2003年1月,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編制二等技術輔導員;
——2003年1月至2005年7月,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編制一等技術輔導員;
——2005年7月至2008年4月,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編制首席技術輔導員;
——2008年4月至2016年8月,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編制特級技術輔導員;
——2016年8月至2016年10月,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編制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2016年10月至今,土地工務運輸局基礎建設廳文書處理暨檔案科代科長。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分別為第一至第二之合格應考人Juliana Osório Correia de Lemos及羅寶欣擔任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關安娜、徐俊傑及盤嘉敏,轉為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

李國祥,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楊瑤麗,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朱偉南、楊婷婷、潘婉媚及黃彩英,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周文慧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與陳少昆、林嘉豪、陳永康、王啓謙及梁清照簽訂為期一年之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三等海事人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與歐陽國威簽訂為期三年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三等海事人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與羅展鋒及黃偉富簽訂為期一年之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與陳偉文簽訂為期一年之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與陳善行及高凱濤簽訂為期一年之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三等海事人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與林池勝、黃綺婷及廖偉傑簽訂為期一年之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與孫健聰簽訂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與曾志豪簽訂為期一年之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與鄧志恆簽訂為期一年之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與陳俊杰及何俊裕簽訂為期一年之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三等海事人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吳淑儀及陳梅香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由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陳子文,以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

蔡美鳳,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

黃海昕,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水文員,薪俸點470點。

———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方振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盧山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標準及技術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蕭永榮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市場及競爭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李玉嬋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金融業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黃泫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鄭秋明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電子業務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葉曉紅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電子認證服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林慧珊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行政、會計及基金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以下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轉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的日期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張志聰,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曹志軍,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黎東權及方逸鏗,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呂順琼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譚偉文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李嘉恩,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

阮振彰、蕭志芬及蔡惠美,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

陳敏鋒,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稽查,薪俸點265點。

———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