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0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批示:

林媛——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在行政長官辦公室擔任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批示:

李莉珊——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以及按照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生效。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連少慧,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羅欣,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

李貴勝及沈志遠,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

周素玲,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30點。

———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批示如下:

何紫珊——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關駿傑——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止,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及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並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審計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批示核准的審計署二零一七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二次修改:

二零一七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1

02

03

00

01

額外工作

 

20,000.00

01

02

10

00

11

職務終止補償

10,000.00

 

01

05

02

00

00

各類補助——社會福利金

10,000.00

 

02

02

07

00

99

其他

20,000.00

 

02

03

08

00

02

技術及專業培訓

 

20,000.00

總額

40,000.00

40,000.00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甘翠芬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四日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張志強擔任審計局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起續期兩年。

———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編號985011——李錫旺,因達擔任公職的年齡上限,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起終止當事人之職務而與本部門解除聯繫。

———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於海關

副關長 吳國慶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黎家樑,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洪霞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

———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八日的批示:

譚炳棠碩士——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一)項、第七條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本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胡潔如碩士——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第七-A條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本辦公室副主任的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萬曉宇碩士——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四)項、第九條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其擔任本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獲准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鄭紹康學士——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四)項、第九條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其擔任本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獲准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梁麗霞碩士——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三款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人事財政廳財政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准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聲 明

檢察長辦公室編制內第三職階檢察院特級書記員李學文因調任到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辦事處人員編制,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袁燕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點,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Fernando Leong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文案,薪俸點510點,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統計暨普查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葉錦榮,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職務,薪俸點為485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曹錦俊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獲續期兩年。

按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如下:

陳芳,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110點;

伍潔寶,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110點;

吳偉湘,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110點。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黃玉燕,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自願退休。

更 正

因本局文誤,使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20452頁之批示摘錄中葡文版本有不正確之處,茲更正如下:

原文:“Vera Helena Boa-Nova e Moreira dos Santos……”

應為:“Vera Helena Boa-Nova e Moreira dos Santos Ferreira Ribeiro……”。

———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曹錦俊


印 務 局

更 正

因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20579頁之“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通告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日期: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於澳門”;

應改為:“日期: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於澳門”。

———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民 政 總 署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余仲師——市民事務辦公室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65點,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八日起生效;

潘新鴻——行政輔助部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Violeta Maria Couto do Rosário——法律及公證辦公室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85點,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八日起生效。

財務資訊部:

梁穩洪——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黃銳開——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40點,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楊玉媛——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Helena Teresa Pereira——技術輔助辦公室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30點,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建築及設備部:

郭智偉——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李德明——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部:

陳明新——第二職階首席特級繪圖員,薪俸410點,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八日起生效;

陳天爵——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稽查,薪俸410點,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八日起生效;

吳程添——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60點,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梁錫源及李容添——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分別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及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七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衛生監督部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楊永興——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15點,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李買明及吳寶森——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皆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毛加友——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七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園林綠化部第七職階勤雜人員陳惠堅,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八職階,薪俸200點,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應有效力,茲聲明文雪兒在本署擔任公共關係及新聞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到期限屆滿而終止,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四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馬錦強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消防局第三職階首席消防員鍾富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83652,須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d)項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4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一十條第二款規定,僅在收到處分通知之日起18個月後,方得收取退休金,故有關金額將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始獲發放。

(三)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法務局行政技術助理員霍惠勤,供款人編號600177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社會工作局技術工人杜奕超,供款人編號600510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技術工人范志華,供款人編號602736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楊榮耀,供款人編號603138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旅遊學院講師João Pedro Moreira da Silva,供款人編號606195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文化局技術工人伍超,供款人編號606537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第一審法院法官Ana Carla Gonçalves Ferreira de Seixas Meireles,供款人編號610502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審法院法官Mário Pedro Martins da Assunção Seixas Meireles,供款人編號610503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社會工作局高級技術員朱麗珍,供款人編號613805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審計署技術員司徒遠輝,供款人編號616958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消防局消防員吳子毅,供款人編號608665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旅遊學院技術輔導員陳蕙琹,供款人編號607818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陳慧珠,供款人編號610322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金融情報辦公室技術輔導員李樹明,供款人編號619677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法務局技術輔導員郭智康,供款人編號619708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之批示:

劉嘉權——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聲 明

本局定期委任的本地區賬目處處長吳偉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陳家泉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婉儀、鄭靄雯、勞少菁、鍾小珍、李華峰、余子添、黃劍慈及沈瑞英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30點,由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特級督察陳少蓮,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丁思恩,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與陳德彬簽訂為期一年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35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區泳欣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李佩盈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林詠儀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羅浩文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鍾詠茵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李銀華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陳艷盈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區易賢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李艷玲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蘇家雯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吳葉敏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高家盈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湯鎮傑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黃韋立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陳紫珊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梁淑娜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趙珮儀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潘駿銘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陳嘉俐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曾淑敏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劉嘉盈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朱展熙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黎思穎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姚昐昐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郭黃美琪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梁燕麗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吳嘉儀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杜嘉雯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張瑋傑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錢恩淇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李妙瑜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譚素麗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楊文詩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莫靄倫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黎碧影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李曉彥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莊雪芬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鄺燕珊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何美婷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鄭玉珊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何蔚詩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吳鳳美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吳雪欣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陳曉婷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所作之第156/2017號批示:

梁文偉,副警務總長編號165861——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因自願退休之故,終止其在治安警察局擔任機場警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

———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何暉妍,法律支援處處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吳郁旺,維修及保養處處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張子謙,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及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李國良,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點,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李偉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及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黃啓明,第二職階技術工人——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及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嚴燕楓,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及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許鳳玲,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古俊偉及林義鋒,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點,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楊錦連,第二職階勤雜人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點,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楊登山,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李善欣,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鄧小洪,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及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四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黃鵬玉,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之規定,由二零一七年十月十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780點。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楊大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之規定,由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780點。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Daniel Gomes de Alvarenga,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之規定,由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780點。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邱德正,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七日起獲續約一年。

Ricardo Luís Azevedo de Oliveira Coelho,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梁頌文,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蘇美芳,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起獲續約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Luís Manuel Rosado de Sous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簡玉城,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起獲續約一年。

曾憲洋,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起獲續約一年。

崔西棟,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獲續約一年。

于靖濤,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起獲續約一年。

Anabela Monteiro Bento,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八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Delgado Vicente Lima, José Gabriel,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八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Neves, Ana Isabel de Almeida Marques das,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José Manuel Barreto Duarte Esteves,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鄧向榮,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四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盧志南,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莊凱迪,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謝林,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梅萼新及歐仲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吳志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洪偉銘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林國材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灝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錦堂及余家驥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健能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鄧美儀及蘇詩煒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鄭家恆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莉嘉及彭心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嘉欣、黃家棣、趙詩敏、馮國賢及馮美貴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韓銘鈞,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二日起獲續約一年。

李錦中,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之規定,由二零一七年十月九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四職階顧問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860點。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António Correia Marques da Silva,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之規定,由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薪俸點為735點。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黃蔚欣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曾玩霞,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林小娟,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譚細嬋,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譚家欣及關柏文,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劉嘉明,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布桂英,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盧淑欣,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婉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雅文、葉智恆、楊鳳枝、梁恩賜、方乃岳、陳彩霞及余慧中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彥珍及唐小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潘美茵、張倩婷、陳麗君、蔡致煒、李俊禧、梁君健、梁惠玲及林宗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蕭巧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嘉輝、馮倩儀、鄧少微及劉子韻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韋俊賢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碧玲、潘慧珊、徐穎彤、盧慧詩、呂艷姿、陳紫君、李咏欣、何美燕、黃文傑及李美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潘詠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三等翻譯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廖艷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專科護士,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梁亮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專科護士,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李冬梅及湯靜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專科護士,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王碧雲、林文遠、蘇嘉雯、羅潔瑩、梁雯靜及莊薏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月萍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林佩瑜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黃家穎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梁亞弟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梁開業、繆智豐、楊佩儀、林潤明、鄭霆峰及梅仲常——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柯美梅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朱笑君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Sanchez, Simon Jorge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陸潔儀、潘笑媚、劉冰紅、雷寶麗、蘇劍丰、洪小燕、葉少英、陳美貞、毛雪芳及王秋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梁錦添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鄒超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艷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曾淑賢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許聰景及伍海建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張綺雯及朱順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潘雅潔、鄺寶珍、黃恩娜、李志誠及廖翠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陸秦、馮金玉及余嘉燕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郭啓良、梁愛心、徐燕玲、梁曉藍及陳潔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容詠茵、庾敏芳、張嘉希、杜永豐、盧綺汶及王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子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顧問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嘉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蘇美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學雄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煒傑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秀春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正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狄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陳莉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薛飄榮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蔡念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顧問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仲慈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婉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顯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6/2010號法律第八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在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衛生局編制內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顧問藥劑師兩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唯一名的合格投考人李世恩,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顧問藥劑師。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陳永華——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三條d)項及第四十七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二款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設施暨設備廳廳長,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金莎汶——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363。

———

軒岐綜合診所——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408,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渡船街70-A號金旋大廈地下A座,持牌人為捷斯伯斯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渡船街70-A號金旋大廈地下A座。

———

按照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林麗芬——應其要求,取消第E-2504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

分別取消唐綺婷第E-2465號、李欣嫦第E-2467號、李健強第E-2472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分別取消馮文第E-2158號、方愛莉第E-2179號、黃文聰第E-239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分別取消Beatriz Berta Batalha da Conceição第M-0806號、張俊驃第M-2182號、龍灝賢第M-218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陳葆坊——應其要求,中止第M-228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按照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李嘉儀第E-2475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龐海燕——應其要求,取消第E-2500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

盧潔貞——應其要求,中止第M-0514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取消陳學英第M-2255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吳秉霑——應其要求,中止第W-0581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按照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劉曦彤——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0246。

———

徐嘉琦、李嘉敏、林可欣——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811、E-2812、E-2813。

———

陳君漢——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364。

———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批示:

李詠妍,本局確定委任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及附件一表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鄭妙珍——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及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的行政任用合同,轉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四款(三)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三十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Kiyeol Kim在本局擔任澳門樂團樂師,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簡栢堅在本局擔任澳門樂團助理指揮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各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俞文芊——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梁俊傑——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許偉業、黎浩煜及容娟娟——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首兩位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最後一位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林潔婷——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八日起生效;

李秀珊——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八日起生效;

鄭淑清及黎彩屏——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趙陽——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本局編制內確定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朱培貞的要求,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起免除其職務。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rnesto Jorge de Oliveira dos Santos——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季偉婭及林偉業——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張燕芳、梁雅思、何韻玲、陳度恩及陳子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何家永——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

周佩雯——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司徒惠權及龔自強——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鍾玉萍及李妙瑜——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曾海燕、胡安福、曾慧玲、梁家輝、胡潔晶、陳佩芝、譚寶儀、林立翀及陳國文——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黎莉、吳煒煌、何文燕及陳志偉——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陳月媚及戴天就——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李嘉敏——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Maria Laura Matos Moura Borges——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阮頌雯——第七職階勤雜人員;

陳麗媚、王曉峰及鍾彩雲——第四職階勤雜人員。

———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曉鳴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曾狄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辛麗雅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黎潤蓮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黎振賢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羅亦詩及鄭劍婷,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張佩玉、曹凱琳、馮秀蓮、林桂枝及林麗萍,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李煥儀,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楊俊昌、林詩詠、張婉英、葉偉倫及黃燕玲,首名及其餘四名,分別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及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鄭頴歡、吳翠蓮、劉傑文、卓麗曉及何彩,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何意玲,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馮毛仔,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原健鏘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鄭頴歡、卓麗曉、何彩、吳翠蓮及劉傑文,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楊俊昌、葉偉倫、林詩詠、張婉英及黃燕玲,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李煥儀,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崔振威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

———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文 化 產 業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按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文化產業委員會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劉亦飛,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基金。

聲 明

摘錄自按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應區建華的要求,其在文化產業基金擔任資訊檔案中心主任之定期委任,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終止,並於同日返回原服務部門。

———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何耀龍、何錦富、嚴學明及潘宇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技術工人陳祖榮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四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亦於同日起失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林池勝之請求,其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批示核准之郵電局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一次修改:

二零一七年度郵電局本身預算之第一次修改

組織分類:郵電局
章: 50 組: 15 單位: 澳門幣

統一預算編號

帳目編號

費用項目

追加/登錄

註銷

23-00

銷售及提供服務成本

1,600,000.00

 

61

銷售貨品及耗用材料成本

1,600,000.00

 

27-00

折舊及攤銷

4,170,000.00

27-02

 

機器、設備及其他固定資產折舊

4,170,000.00

 
 

66

經營年度攤折

4,170,000.00

 

29-00

其他費用及損失

5,770,000.00

29-02

 

會費及捐贈

 

5,770,000.00

 

65

其他經營費用

 

5,770,000.00

總費用

5,770,000.00

5,770,000.00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郵電局——行政委員會——劉惠明、梁祝艷、譚韻儀、陳念慈、溫美蓮、鄭秋明、梁燊堯、吳美琪、鍾煥玲、劉蘭華及江麗利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李駿偉及李浩文——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郵差,薪俸點為17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李詩詩及黃靖雯——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分別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及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廣亮為本局資訊科技發展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李廣亮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資訊科技發展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工學學士;
——計算機應用技術碩士;
——公共管理碩士。

3. 專業簡歷:

——2005年4月起加入公職,任職郵政局專業服務工程師;
——2009年8月至2016年9月,郵政局高級技術員;
——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電信管理局高級技術員;
——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以代任方式擔任電信管理局資訊科技發展處處長;
——2017年1月起至今,郵電局高級技術員;
——2017年1月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資訊科技發展處處長。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陳念慈為本局郵務廳廳長,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九月三十日止。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曹引桂為本局集郵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曹引桂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集郵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公共行政學士;
——行政管理碩士。

3. 專業簡歷:

——1992年8月起進入公職並於郵政局擔任職務;
——1993年8月至1999年2月擔任郵政局行政文員;
——1999年3月至2015年3月擔任郵政局人員編制郵務文員;
——2015年4月至今擔任郵電局人員編制技術員;
——2009年10月至2016年12月擔任集郵銷售暨行政範圍協調員;
——2017年1月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集郵處處長。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燊堯為本局電子商務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梁燊堯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電子商務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工程(軟件工程)學士;
——電子商貿理學碩士。

3. 專業簡歷:

——1999年1月起加入公職,任職前勞工暨就業司高級技術員;
——1999年12月起至今擔任郵電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
——2012年2月至2013年12月擔任特別發展項目範圍協調員;
——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擔任電信管理局電信技術及資源管理廳廳長;
——2017年1月至今擔任資訊科技發展處處長;
——2017年1月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資訊科技發展及資源管理廳廳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施崢嶸為本局組織及資訊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施崢嶸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組織及資訊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電腦工程學士。

3. 專業簡歷:

——1996年起加入公職並在郵政局擔任職務;
——1999年12月起至今擔任郵電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
——2002年12月至2016年12月擔任資訊範圍協調員;
——2017年1月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陳德彬,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即在保安部隊事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並配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本局人員編制內氣象技術員職程第二職階首席氣象技術員梁妙芝及任悅寧,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氣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氣象技術員。

———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譚偉文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確定委任楊詩琪及黎健祺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陳碧漪、陳慧璇、謝銀濤、何泳心、劉志謙、施琼琼、冼錦新及黃燕愉,以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

———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胡紀昕——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0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四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運 輸 基 建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鄧雪媚及張展健──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梁卓文──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梁智康──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鄭桂濠及Luz Elena Cruz Cabrales de Bernardes──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蔣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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