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6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零年九月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濠江青少年成長協進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poio ao Crescimento dos Jovens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濠江青少年成長協進會

Associação de Apoio ao Crescimento dos Jovens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中文名稱為“濠江青少年成長協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poio ao Crescimento dos Jovens de Macau”。

第二條——會址設於氹仔布拉干薩街107號華寶花園第四座19樓S座。經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

第四條——本會宗旨:

1. 愛國愛澳,擁護澳門基本法;

2. 加強澳門青少年與外地青少年團體的聯繫和交流;

3. 舉辦文化交流活動;

4. 關心社群,參與澳門各項公益及社會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居住本澳的13歲或以上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與權益及應盡之義務。

第六條——會員之權益:

1. 可參加本會之會員大會;

2. 有選舉與被選舉權;

3. 對會務作出建議及指導;

4.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案;

2. 支持和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 繳納入會費。

第八條——入會費:

1. 本會會員的入會費,經理事會提議,由會員大會通過。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理事會及監事會各領導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選舉形式是以不記名投票進行。

第十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 通過及修改章程,章程之修改及決議須按以下方式進行;

1)第一次召集時,最少須有一半會員出席, 決議方為有效;

2)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滿,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無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以當時四分之三出席會員決議方為有效;

2.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或革除其職務;

3.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及其他重要事項;

4.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大會秘書一名,負責大會的主持及召開;當會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5. 會員大會,例行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而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視需求召集,或因應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要求下而召開,並於會議召開前八天以書面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並說明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理事會是本會行政及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所組成(但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職責如下:

1. 負責處理本會的日常行政工作及所有相關活動;

2. 決定及辦理新會員入會及革除會籍之事宜;

3. 決定及辦理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給予名譽會籍;

4. 在會員大會做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5. 理事長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

第十二條——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但監事會成員必須是單數),其職責如下:

1. 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2. 查核本會之財務及收支狀況。

第四章

財政收支

第十三條——本會之收益作為本會活動之經費。

第十四條——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作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十五條——本會所有支出須由理事會協商決定。

第十六條——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對外募捐。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未列明之條文,一概依澳門現行《民法典》辦理。

第五章

其他

(章程之修改)

第十八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港澳學人聯誼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港澳學人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港澳學人聯誼會。

第二條——本會為永久性非牟利社團。

第三條——本會宗旨:擁護一國兩制,弘揚愛國、民主、科學精神;促使有港澳求學經歷者加強交流、提高專業水準、促進與兩岸四地及海外學術機構之交流合作。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4樓P座,經理事會決議可更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於港澳地區正規高等院校有一年以上學習經驗、擁護本章程、遞交申請者,經理事會批准,即可入會。

第六條——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監督權、有權參與本會活動及退會。

第七條——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各機關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積極參與本會活動、按時足額交納會費。

第八條——會員持續一年未履行會員義務,理事會可決議中止或取消其會員資格。會員得就此決議向監事會申訴。

第三章

機構

第九條——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權力機關。有權制定、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審議財務報告等。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主席團設主席1名、副主席1-3名,大會秘書1名,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由主席召集,若首次召集出席會員低於總數一半,須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議決。所議事項須參會會員半數以上同意方通過。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執行機關。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依本會宗旨組織開展活動及聘任永遠榮譽會長、法律顧問等。

第十四條——理事會選舉或協商產生理事長1名,對外代表本會,常務副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3名以上、秘書長1名、司庫1名、理事若干,成員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五條——理事會至少每季度由理事長召集一次會議。

第十六條——監事會為監督機關。監督會員大會決議執行情況、理事會日常運作及財務運用。至少每年由監事長召集一次會議。

第十七條——監事會選舉或協商產生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2-4名,監事若干,成員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四章

資產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為會費、贊助、捐贈及其他合法來源。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財產用途必須符合本會宗旨。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條——理事會負責解釋章程及擬定章程修改建議。

第二十一條——本會可設分會、附屬組織及辦事機構。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得依據章程制定內部規章。

第二十三條——須理事會及監事會聯合方可向會員大會遞交本會解散提議。解散後由理事會核定剩餘財產,資助公益事業。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於政府公報刊登之日生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公立醫療體系心理學家公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公立醫療體系心理學家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公立醫療體系心理學家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美副將望廈炮台斜坡馬路70號美樂花園大廈5A。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移至澳門任何地點。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專業團體,宗旨如下:

(一)爭取及維護會員專業上的合法權益;

(二)致力拓展提高醫療體系心理學專業之工作;

(三)爭取會員獲得專業培訓的機會;

(四)加強聯繫國內外及本地臨床心理學專業的團體,共同合作,促進與臨床心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存續期

本會自成立之日起是一永久性的機構。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

本會組織

本會的組織結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除法律所定權力外,會員大會還有以下權力:

(一)制定和修改會章;

(二)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三)決定本會會務方針;

(四)行使本會組織內其他機關未獲法律或章程賦予的權力。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有投票權的會員參與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日期由上一次會員大會決定。

三、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的有投票權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若無法達到半數,則半小時後,即可再次召開會議,不論出席會員多少。

四、特別會員大會會議在以下情況下必定召開:

(一)不少於半數的理事會成員同意召開;

(二)監事會全體成員同意召開;或

(三)不少於半數會員聯名請求召開。

五、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二年,得連選連任。

六、會員大會由主席主持。

第七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不少於三人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其中一人為理事長,任期兩年,得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決定接受捐贈;審批和開除會員;釐訂會費;按會務發展需要,聘用或辭退顧問、工作人員及確定其薪酬。

三、理事會領導成員的職責如下:

(1)理事長:統籌本會工作,按本會宗旨推行會務。

(2)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按本會宗旨推行會務;理事長出缺時由副理事長代行其職務。

(3)司庫:審理財務及每年提交財務報告。

第八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不少於三人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其中一人為監事長,任期兩年,得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職責是監督審閱理事會之會務及財務賬目,每年之會務及財政報告。

第三章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會員的申請

一、會員資格:

(一)會員:凡於衛生局轄下醫療機構任職的心理治療師,符合本會之辦會宗旨,經理事會審批同意及繳交會費後,即成為本會會員;會員離職或退休後,會籍不予保留。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二)在需要表決時有投票權;

(三)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活動;

(四)享受本會之一切有關會員權益。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權力機關的決議;

(二)按期繳納會費;

(三)會員被選為本會組織內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四)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十一條

榮譽顧問及榮譽會員

一、理事會按需要得邀請社會知名人士為本會之榮譽顧問。

二、對澳門或國內外臨床心理專業作出傑出貢獻,經理事會推薦及會員大會通過的任何人士。

第十二條

會籍之取消

會員如不履行第十條二款所指之義務,並經理事會通過,得被取消會籍。

第四章

資產及經費來源

第十三條

經費來源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繳納的基金、入會費、會費、定期捐贈、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

資產

所有本會有關資產均由理事會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內部規章及修改章程

本會章程若有遺漏之處,由理事會討論,修訂有關條文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公佈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臨床心理學家學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sicóloga Clínic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Clinical Psychologist Association of Macao”

英文簡稱為“CPAM”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臨床心理學家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臨床心理學家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sicóloga Clínic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Clinical Psychologist Association of Macao”, 英文簡稱為“CPAM”。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設於氹仔杭州街十八號雄昌花園第1座4樓D。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移至澳門任何地點。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專業團體,宗旨如下:

(一)致力拓展提高臨床心理學專業之工作及研究;

(二)加強聯繫國內外及本地臨床心理學專業的團體,共同合作,促進與臨床心理相關工作;

(三)爭取及維護會員專業上的合法權益;

(四)提供臨床心理專業、心理評估及輔導專業等相關的督導及服務。

第四條

存續期

本會自成立之日起是一永久性的機構。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

本會組織

本會的組織結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除法律所定權力外,會員大會還有以下權力:

(一)制定和修改會章;

(二)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三)決定本會會務方針;

(四)行使本會組織內其他機關未獲法律或章程賦予的權力。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有投票權的會員參與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日期由上一次會員大會決定。

三、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的有投票權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若無法達到半數,則半小時後,即可再次召開會議,不論出席會員多少。

四、特別會員大會會議在以下情況下必定召開:

(一)不少於半數的理事會成員同意召開;

(二)監事會全體成員同意召開;或

(三)不少於半數會員聯名請求召開。

五、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二年,得連選連任。

六、會員大會由主席主持。

第七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其中一人為理事長,任期兩年,得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決定接受捐贈;審批和開除會員;釐訂會費;按會務發展需要,聘用或辭退顧問、工作人員及確定其薪酬。

三、理事會領導成員的職責如下:

(一)理事長:統籌本會工作,按本會宗旨推行會務;審理財務及每年提交財務報告。

第八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其中一人為監事長,任期兩年,得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職責是監督審閱理事會之會務及財務賬目,每年之會務及財政報告。

第三章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會員的申請

一、會員資格:

(一)會員:凡具有臨床心理學博士或碩士學歷,或正就讀臨床心理學博士學位者,經由兩位會員介紹,符合本會之辦會宗旨,經理事會審批同意及繳交會費後,即成為本會會員;會員離澳、移居或退休後,會籍不予保留;

(二)永久會員:凡本會會員具有本澳永久居民身分及認可之臨床心理學專業資格,可自行提出申請;永久會員離澳、移居或退休後,會籍得予保留。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二)在需要表決時有投票權;

(三)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活動;

(四)享受本會之一切有關會員權益。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權力機關的決議;

(二)按期繳納會費;

(三)會員被選為本會組織內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四)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十一條

榮譽顧問及榮譽會員

一、理事會按需要得邀請社會知名人士為本會之榮譽顧問。

二、對澳門或國內外臨床心理專業作出傑出貢獻,經理事會推薦及會員大會通過的任何人士。

第十二條

會籍之取消

會員如不履行第十條第二款所指之義務,並經理事會通過,得被取消會籍。

第四章

資產及經費來源

第十三條

經費來源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繳納的基金、入會費、會費、定期捐贈、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

資產

所有本會有關資產均由理事會管理。

第五章

會徽

第十五條

本會會徽如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內部規章及修改章程

本會章程若有遺漏之處,由理事會討論,修訂有關條文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公佈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百合大廈業主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百合大廈業主會章程

第一條

會址與目標

一、名稱:本會之名稱為百合大廈業主會。

二、會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102號百合大廈3樓A座。

三、宗旨:本會之目的是在澳門法律制度下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以利業主安居樂業。

四、性質:本會屬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

全體會員大會

一、全體會員大會是業主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業主組成。每年召開會議一次,至少十天前通知召集。

二、經五分之一的業主提議或經理事會過半數的要求,可召開緊急會議。

三、全體會議的職能:

A. 審議業主會的年度報告;

B. 選舉產生百合大廈業主理事會和監事會;

C. 決定百合大廈業主會儲備基金的使用方式;

D. 修改百合大廈業主會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贊同;

E. 罷免本屆理事會和監事會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贊同;

F. 解散法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三贊同。

四、舉行大會的限制:開會時,如人數不足半數,則順延一小時舉行,屆時則不論人數多寡,會議如期舉行,決議則以出席者之多數通過而作實。

五、會員大會設大會主席團(設主席、副主席、秘書各一名)。

第三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3名理事組成。(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各一名)

二、理事會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出,可連選連任。

三、由理事會互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團,負責召開會議,主持會議和編寫會議記錄,並簽署會議記錄等工作。

四、理事會之成員在任職期間如將其單位出售,而該理事已不是本大廈之小業主時,其職位立即罷免。而其職位則由全體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另一名小業主填補。

五、理事會若有需要時,由理事長召開會議。會議之決定須經各出席理事之過半數通過。

六、理事會的職能:

A. 執行全體會員大會的決議,決議以多數人意見通過;

B. 業主會的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C. 召開全體會員大會;

D. 理事會在全體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小業主執行大會決議及全權處理大會一切事務;

E. 於大會舉行前十天發出會議議程;

F. 於大會舉行後十五天內將會議記錄張貼於本大廈內。

第四條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A.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B. 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C. 參加業主會舉辦的活動;

D. 行使由法律賦予的權利。

二、會員的義務:

A. 出席大會的會議及於會上表決事項;

B. 遵守業主會章程和決議;

C. 向業主大會及其常設執行委員提供聯絡資料;

D. 建立睦鄰互助關係。

第五條

經費

一、會員之會費及任何不附條件的捐款。

第六條

適用範圍及效力

百合大廈住宅單位業主、住戶均可加入成為百合大廈業主會會員。

第七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出,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通過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

三、監事會的職權:

A. 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B. 審核財政報告。

四、監察業主會的收支。

五、監事會監事在任期間如將其單位出售,而該監事已不是本大廈之小業主時,其職位立即罷免。而其職位則由全體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另一名小業主填補。

附則

一、以上未有列明之情況,概以《民法典》有關規定為依據而處理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創新中學員工福利會

英文名稱為“Millennium Secondary School Staff Welfare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創新中學員工福利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本社團的中文名稱為“創新中學員工福利會”,英文名稱為“Millennium Secondary School Staff Welfare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法人住所﹕本會之法人住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5號中土大廈九樓。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之在職員工福利自治組織。

第四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如下﹕

1. 加強創新中學員工與學校之間的聯繫,並支持學校的發展及建設為宗旨。

2. 爭取,維護及拓展員工之福利。

3. 繼續發揚創新中學「進悳自強」的精神。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資格:凡在創新中學工作之員工,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並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

第六條——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

2. 在會員大會享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享用本會為會員而設之各項設施及福利。

第七條——義務﹕凡本會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 致力推動會務之發展及維護本會之聲譽;

3. 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構成:本會的領導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其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會長、副會長及秘書,任期壹年,可連任。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例會壹次,必要時可由理事長或監事長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 核准及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 選出及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制訂本會之政策;

4. 審核理事會所提交之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十一條——理事會:理事會由至少五名之單數理事組成,任期一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及財務長。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研究和制定本會之工作計劃;

3. 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帳目結算等報告;

4. 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5. 聘請本會顧問、名譽顧問、名譽會長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

第十三條——監事會:監事會由至少三名之單數監事組成,任期一年,可連任,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包括監事長,副監事長。

第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

1. 監察理事會及各部門之工作;

2. 審核本會帳目;

3. 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條——本會為不牟利團體,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為會員入會費、贊助、捐贈及會務活動或向外提供服務之收益。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訂。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手鈴協會

中文簡稱為“澳鈴”

英文名稱為“Macao Handbells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H.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手鈴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手鈴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鈴”,英文為“Macao Handbell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H.A.”。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在澳推廣及發展手鈴音樂。娛樂大衆,提高巿民的文化素質,弘揚團體精神。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澳門林茂海邊大馬路新駿成花園8樓C,在需要時可遷往澳門任 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成為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熱心於手鈴文化之人士,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本會分有創會會員及普通會員,創會會員為本會首屆組織架構之人士。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1. 參加會員大會和本會各項活動。

2. 擁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3. 遵守會章及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4. 不得損害本會聲譽,按時交會費。

5. 無故不交會費者,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本會組織架構有: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4. 如有需要本會會邀請本澳或海外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及顧問一職,人數不限,但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第七條——會員大會

1. 權力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還可以選舉理監事成員及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與秘書,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檢討及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2. 責任

(一)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

(二)通過年度工作報告、財政報告、監事報告及翌年的工作計劃;

(三)選舉各管理機關之成員;

(四)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

3. 組成

會員大會的組成如下: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由會員大會全體會員互相推選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4. 出缺

如遇主席職位出缺,則由副主席補上,直至該屆任期結束為止。

第八條——理事會

1. 權力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為本會之全權執行機構,對本會的行政事務作出決定,領導並執行。

2. 責任

(一)須每年提交工作報告、財政報告及翌年的工作計劃予會員大會通過。

(二)理事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督促及監察理事會、監事會工作。

(三)理事會須向會員大會負責。

3. 組成

理事會的組成如下:

(一)理事長一名;

(二)副理事長一名;

(三)秘書一名。

以上職位由會員大會全體會員互選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4. 出缺

如遇理事長職位出缺,則由副理事長補上,直至該屆任期結束為止。

第九條——監事會

1. 權力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2. 責任

(一)負責檢查日常會務工作及核查收支項目並提出有關質詢。

(二)負責審議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三)須每年提交就其監事活動所編制報告予會員大會通過。

(四)監事會須向會員大會負責。

3、組成

監事會的組成如下:

(一)監事長一名;

(二)副監事長一名;

(三)監事一名。

以上職位由會員大會全體會員互選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4、出缺

如遇監事長職位出缺,則由副監事長補上,直至該屆任期結束為止。

第四章

會議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員大會主席召集之,日期、時間及地點由會員大會主席訂定,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在下列情況下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1. 理事長、監事長、會員大會主席聯合提議;

2. 超過三分之二會員聯署。

以上會議表決事項,須有超過三分之二會員出席及投票數超過出席者三分之二,始為有效。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原定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但表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如為有效。

第十二條——理事會須於每半年舉行一次會務會議及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常務會議,日期、時間及地點由理事長訂定。必要時可召開特別理事會會議。

第十三條——監事會須於每半年舉行一次會務會議及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常務會議,日期、時間及地點由監事長訂定。必要時可召開特別監事會會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的經費

1. 會費;

2. 捐贈;

3.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之範圍內,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財產處理

第十六條——如運作費用許可,各創會會員可退回購買樂器的資金。

第十七條——如創會會員退會,則不退回其樂器資金及樂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正式生效,若有需要,則由會員大會負責修改之。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有規定的,補充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鳥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Aves Society”

英文簡稱為“MA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鳥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鳥會”,英文名稱為“Macau Aves Society”,英文簡稱為“MAS”。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以連繫愛好觀鳥及鳥攝愛好者,以增進彼此間友誼,並藉此推廣愛護大自然及野生動物、互助互愛精神、以及參與社會慈善公益為宗旨 。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夜呣斜巷家神圍4-6號地下。

第四條

(存續期)

本會的存續期屬無期限。

第二章

會員、會員之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會員資格)

任何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自然人,獲會員推薦均得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類別)

1. 本會會員分為:創會會員、基本會員及普通會員。

2. 本會的創立人自動成為創會會員;入會未滿連續兩年為普通會員,但入會滿連續兩年且經理事會批核則可成為基本會員。

第七條

(會員之權利)

1. 除普通會員不享有以下a)及b)項之權利外,其他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a)出席及參與本會會員大會;

b)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c)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批評;

d)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e)退出本會的自由;及

f)本會內部規章中訂定之其他權利。

2. 但普通會員按上條第2款最後部份之規定成為基本會員後,方享有上款a)及b)項之權利。

第八條

(會員之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各組織的決議;

b)協助本會推動及發展會務;

c)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d)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

e)繳納會費;及

f)履行本會內部規章中訂定之其他義務。

第九條

(紀律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或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行為的會員,將由理事會按本章程及內部規章規定作出紀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

(本會組織)

本會組織包括: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及

d)社會活動基金管理委員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會議由理事會按本章程所定的條件進行召集,並由會員大會主席主持。

2. 會員大會設有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由出席的會員以絕對多數票方式互選產生,任期均為三年,並得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修改本會章程;

b)選舉及罷免組織機關之成員,但不妨礙第十六條的規定;

c)通過本會的年度預算及建議的追加預算;

d)審議及討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以及表決理事會所呈交的帳目報告;

e)根據法律及本章程的規定就本會的解散作決議;及

f)根據法律、本章程或內部規章所賦予的權限,對其他事宜作決議。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應不少於二分之一的會員以書面要求,得召開特別會議。

2. 會議召集書於會議舉行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發出,並須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等資料。

3. 屬首次召集的會議,如出席會員人數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倘若於會議原定時間出席的會員人數未足半數,得隨即進行第二次召集,於原定的時間經過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得作出決議。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5.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有效。

第十三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處理會員大會休會後的各項工作,其成員數目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以投票方式選出。

2. 理事會設有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各一名、理事兩名,任期均為三年,並得連選連任。

3. 為實現本會的宗旨,獲理事會通過,得聘任社會賢達為名譽會長,以及得分別聘任學者或執業律師為名譽顧問或法律顧問。

4. 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得對任何作出違反本章程、內部規章、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行為或欠繳會費超過一年的會員科處開除會籍的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

1.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特別會議。

2.會議召集書於會議舉行前八天發出,並須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等資料。

第十五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的監事會為之,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由會員大會以投票方式選出,任期均為三年,得連選連任,並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及查核帳目。

2. 監事會之權限為:a)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b)查核法人之財產;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e)監事會得要求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六條

(社會活動基金管理委員會)

本會下設社會活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管理本會的基金,其成員須為單數,由理事會選出之理事會成員所組成,具體運作由理事會制定內部規章訂定。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臨時性規定)

本會首屆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會活動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機關成員將由本會創立人組成之會員大會選出。

第十八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自會費、管理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

(內部規章)

除非本章程另有規定,本會之內部規章由理事會制定,規範本會轄下各部門的組織、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會員紀律等事項。

第二十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未規範之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地藏悲願慈善功德會

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e Compaixão e Caridade Di-Zang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Di-Zang Compassion & Charity Society”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地藏悲願慈善功德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之中文名稱為“澳門地藏悲願慈善功德會”(以下簡稱本會) 。

英文名稱:Macau Di-Zang Compassion & Charity Society。

葡文名稱:Sociedade de Compaixão e Caridade Di-Zang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所:澳門戲院斜巷2號凱旋門廣場1樓A座。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機構。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其宗旨:係本佛陀之精神,弘揚佛教教義,推展興辦佛教文化事業及辦理社會公益慈善事業。

第三章

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會員

1. 凡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皆可加入本會。

2. 凡欲加入本會為會員者,應先填具本會之入會申請書,申請入會之會員須經理事會之批准方得成為本會之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2. 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2. 會費:會員須按時繳交會費;如逾二年逾期會費,將自動撤銷會員資 格。

3.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4.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決議終止該會員會籍。

第四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2. 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遇流會,則可由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一的會議代之。

3. 除本澳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須以法定比例通過外,會員大會的決議以簡單多數通過。

第九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

2. 理事會由七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一名理事長、六名理事。

3. 理事長及所有理事的任期為三年,經連選得連任。

4. 職權:

(1)理事長:領導理事會辦理日常會務,主持一切會議,對外代表本會。

(2)理事:協助處理本會會務。

(3)理事會分設下列各組處理會務:

a. 總務組:圖記典守、圖書物品保管、現金出納帳簿登記、會員登記、撰擬公文及不屬其他各組主管事項。

b. 財務組:關於一般會計簿帳檢查、籌募經費、編列預算、經費運用、會產之保護與指導監督及其他財務事項。

c. 弘法組:關於教義之宣傳與研究及其他教化事項。

d. 秘書:負責本會一切檔案,會議紀錄,文書往來及內部連絡。

各組組長由理事兼任,副組長得另聘充。

5. 理事會:所有的理事均屬義務性質,均不受薪。

第十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成員為三人,其中一位為監事長。

2. 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

3. 監事會應按民法典第145條第4及5項之規定,對本會進行監察。

4. 監事長及所有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經連選得連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1. 促進和支持佛教的信仰以及研究佛法與教義,弘揚佛法, 傳播佛陀的教義與佛教的理念。

2. 關懷社會各階層,以多元化的作為,推動心靈改革,弘揚良善,啟迪民心,進而對淨化社會人心,改善社會風氣。

3. 出版、分佈或販賣關於佛法報紙、卡帶、影片、CD、學報、期刊、書籍、指南、小冊子、資訊或者其它書面材料和佛教外語出版物。

4. 勸募或是推廣各種型式的慈善公益行動或行為,以利益貧窮、病苦、身心靈痛苦的眾生。

5. 推廣老年人福利的慈善事業。

6. 在澳門或其他地區,建立、舉辦、執行非牟利目的的法會、佛事,這些活動都是符合澳門政府的規定。

7. 執行、成立、建設、維護、改善、管理任何一所佛教寺院或其它佛教的機構。

8. 在澳門或其它行政區域,成立慈心關懷小組,給予急難救助。

9. 建立、促進、維護圖書館、閱讀和讀書室,並且設置書籍、簡報、雜誌、報紙以及其他出版物。

10. 本會有權接受款項的捐獻及不動產的捐贈,例如:土地、房屋。

11. 為了達成本會的宗旨,能夠透過個人或書面的管道,或在聚會當中及其他方式,如捐獻、登記等,依本會的需求而籌備基金。

12. 本會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將支持與捐贈慈善或公益基金,在澳門或其他地區,本會將有權利對這些人或是機構做捐款行為。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8頁與存放於本署“2010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9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Profissão de Serviços de Entretenimento de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娛樂服務同業協會

第一條——1. 本社團名稱為“澳門娛樂服務同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fissão de Serviços de Entreteniment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Macao Entertainment Services Profession”。

2. 本社團為非牟利私法人,存續期為無確定期限。

第二條——社團法人住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22號萬勝大廈地下C室。

第三條——社團之宗旨:

a)熱愛祖國、熱愛澳門;

b)促進娛樂服務行業團結精神;

c)作為與政府的溝通橋樑;

d)為娛樂服務行業爭取權益;

e)增強本澳經濟繁榮效益。

第四條——凡贊同社團宗旨及願意遵守社團章程之所有人士,均可申請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以下權利:

a)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

b)參加社團舉辦的各項活動;

c)享有社團提供之福利及設施。

第六條——會員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會章及法律;

b)協助推廣會務;

c)服從社團機關作出之所有决定;

d)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第七條——於下列情況會員將失去會員資格:

a)向社團申請退會;

b)欠交會費超過要求期限兩個月;

c)違反會章;

d)作出損害社團聲譽之行為;

e)犯刑事法律而被定罪。

第八條——以下為社團之機關:

a)會員大會;

b)行政管理機關;

c)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a)選舉及解任機關成員;

b)通過資產負債表;

c)修改章程;

d)解散社團;

e)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

第十條——1. 會員大會由行政管理機關於認為有需要時召集,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3. 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4. 如行政管理機關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會員均可召集。

第十一條——1. 行政管理機關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名為行政管理機關主席,其餘成員為行政管理機關委員;

2. 行政管理機關有以下權限:

a)管理社團,決定及策劃社團之會務;

b)收納會員;

c)訂定入會費及定期會費金額;

d)聘請員工;

e)委托代表人代表社團執行指定之工作;

f)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g)行使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二條——1. 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名為監事會主席,其餘成員為監事會委員。

2. 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a)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法人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1. 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

2. 機關成員應於被選任後立即開始履行職務,直至被取替為止。

第十四條——社團之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基金及會費;

2. 社會人士及政府之捐獻及贊助;

3. 任何法律批准的其他收入。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四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quatro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ez.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少年犯罪研究學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esquisa de Delinquência Juvenil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The Macau Juvenile Delinquency Research Society”

英文簡稱為“MJDR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1.2.0: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高地烏街8號B利安大廈二樓B座

5.1.1:會員大會由全體本會會員組成,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

5.1.3:會員大會每年召開至少一次,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以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方能生效,若會員大會原定時間超過半小時而人數仍不足半數,理事 會及監事會成員超過半數時,會員大會所作決議亦為有效。

5.2.1: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理事會設有會長及副會長各一名,其餘理事會職務由理事會自行訂定,理事會負責制定年度活動計劃及處理日常會務,亦是會員大會閉幕期間最高決策組織,負責組織每年之年會和籌劃各種學術活動。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博彩研究學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 para Jogo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Gaming Research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GR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十三條第二款: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前八天用信函方式通知。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工人自救會

中文簡稱為“自救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為澳門馬場海邊馬路12號錦綉商場一樓B舖。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ez.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更正

因本署刊登於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二組第9786頁內的關於“澳門介入心血管病學會”社團設立的章程內容有誤,現更正如下:

原刊登內容為:6. 會徽

6.1 以下為本會會徽

應改為:6. 會徽

6.1 以下為本會會徽

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公證員 羅靖儀


巨龍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註冊編號23955)

股東會議召集書

本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第十三條之規則,謹定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於公司總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4號,澳門商業銀行大廈十五樓,召開平常股東大會,大會議程如下:

(一)審議及表決董事會提交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算之報告及賬目,獨任監事及核數師報告之意見書;

(二)本公司有關之其他事項。

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 梁仲豪


澳門彩票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資產
非流動資產

有形資產

28,502,185.00

無形資產

6,642,914.00

35,145,099.00
流動資產

存貨

115,485.00

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

11,548,801.00

股東及聯號往來賬

6,070,969.00

預付款

1,082,355.00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768,982,249.00
787,799,859.00
資產總額 822,944,958.00
權益和負債
資本和公積

資本

1,000,000.00

法定公積

500,000.00

損益滾存

297,728,522.00
權益總額 299,228,522.00
負債
流動負債

預收收益

3,017,486.00

應付賬款和其他應付款

82,789,684.00

股東及聯號往來賬

415,123,089.00

短期借款及透支

22,786,177.00
負債總額 523,716,436.00
權益和負債總額 822,944,958.00
 
 
董事總經理 財務總監
吳志誠 黃皓

2008澳門彩票有限公司

年度業務管理報告

二零零八年度本公司錄得盈利為澳門幣58,533,449。自一九九八年推出足球彩票及二零零零年推出籃球彩票以來,公司致力推動博彩娛樂化,深受各界歡迎,熱潮與日俱增,實有賴本公司仝人不斷努力,求取進步,為客戶提供卓越服務。

為進一步體現本公司「以客為本」的精神,本公司於08年推出全新澳彩會員優惠,客戶享受足、籃球博彩娛樂之餘,更可賺取積分,免費換領數碼影音產品、港澳船票及現金購物券等豐富禮品,同時尊享30多間商戶購物及飲食優惠,藉此回饋客戶的長期支持。

本公司不斷加強服務質素及開拓多元化產品。得到客戶的熱烈支持,公司之體育資訊網頁不斷增添內容,按不同客戶需求,提供更靈活貼身的個人化服務。同時賴以本公司員工努力不懈,得以保持業務穩定發展。面對未來的挑戰,我們將繼續拓展潛質市場,提高服務質素,與客戶建立更深厚的服務關係,以增強競爭力。

本公司紮根澳門,以成為全球最佳體育博彩公司為發展目標,以顧客為本,不斷提升服務質素,並感謝澳門政府多年來的支持,使公司穩步成長。

董事總經理
吳志誠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澳門彩票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本核數師已根據澳門核數準則審核「澳門彩票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在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六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依本核數師意見,隨附基於上述財務報表編制的帳項概要與上述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公司於年度間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帳項概要應與相關的經審計年度的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梁金泉核數師

澳門,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六日


QBE INSURANCE (INTERNATIONAL)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Publicação de contas, ao abrigo do artigo 86.º, n.º 3, do Decreto-Lei n.º 27/97/M, de 30 de Junh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9

Conta de exploração das seguradoras dos ramos gerais do exercício de 2009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09

Contabilista, Gerente,
Ho Mei Pou, Sylvia Siu Yee Ming, Sally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No ano passado, esta Sucursal teve como objectivo o desenvolvimento estável e vai continuar empenhada no desenvolvimento de serviços e produtos de excelente qualidade, reforçando as relações com os actuais clientes, procurando novos clientes e optimizando a gestão e o sistema informático, no sentido de elevar a eficácia e a qualidade dos serviços que presta.

Queria aproveitar esta oportunidade para expressar os meus sinceros agradecimentos a todos os clientes pela confiança e apoio que têm dado ao desenvolvimento das actividades desta Sucursal. Queria também agradecer a todos os mediadores de seguros e a todo o pessoal desta Sucursal pelo seu empenho e contributo.

Gerente,
Siu Yee Ming, Sally.

Macau, aos 13 de Agosto de 2010.

Relatório do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ara a gerência da QBE Insurance (International)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nexas da QBE Insurance (International)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9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d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s quai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9 e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d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são da responsabilidade da Gerência da Sucursal. A nossa responsabilidade consiste em expressar uma opinião, unicamente endereçada a V. Ex.as, enquanto Gerência, sobre s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sem qualquer outra finalidade. Não assumimos responsabilidade nem aceitamos obrigações perante terceiros pelo conteúdo deste relatório.

Auditámo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9 de acordo com 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emitidas pel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expressámos a nossa opinião sem reservas sobre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no relatório de 15 de Junho de 2010.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9,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o capital próprio e a demonstração dos fluxos de caixa d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e um resumo das principai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um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ucursal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e do âmbito d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em conjunto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o auditor independente.

Tsang Cheong Wai
Auditor de contas
PricewaterhouseCoopers

Macau, aos 13 de Agosto de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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