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港澳何館白眉冠誠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01/2017。

港澳何館白眉冠誠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港澳何館白眉冠誠體育會”。

第二條

宗旨

為傳承及弘揚中國傳統龍獅國粹文化,透過到交流進行深造以提升及推動本地龍獅文化,繼而達到愛國愛港愛澳之情操。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關閘馬路99號鴻運閣21樓E座。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本會會員入會資格:必須對傳統國粹有濃厚興趣,從而發揚國術精神。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的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必須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本會召開會議時,如會員未能出席,必須在接獲通知書後三天內以電話或信件通知會長、副理事長或理事長。

(四)本會進行會議以贊成或反對票為結果。

第六條

會員福利

(一)每年所有會員舉行聯歡或旅行。

(二)每月與所有會員進行聚會。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可於任何時候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每次召開會員大會,定會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通知所有理監事及會員,於上述會址進行會議。

(六)通知書必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理事長可於任何時候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監事長可於任何時候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一條

名譽和榮譽稱號

(一)本會設永遠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永遠榮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名譽理事,由理事會聘請。

(二)根據需要,由理事會決定,授予對於港澳何館白眉冠誠體育會做出突出貢獻的海內外人士榮譽稱號。

第十二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會長、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三章

經費

第十三條

經費

港澳何館白眉冠誠體育會為非牟利機構,其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各界人士贊助或;

(三)其他合法收益。

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模擬賽車電競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08/2017。

澳門模擬賽車電競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模擬賽車電競會”;

英文名為:“Macau Esport Simulation Racing Club”。

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商業中心十三樓K-L室,在適當時得按照會員大會決議將會址搬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二條——組織性質:本會乃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創會宗旨:

一、促進及弘揚澳門賽車文化,推廣模擬賽車電競活動;

二、舉辦各類型模擬賽車電競活動的培訓,並通過宣傳和推廣,培養大眾對相關活動的興趣;

三、在澳門特區以內或以外地區,舉辦各種類型和不同規模的模擬賽車電競活動,促進賽車文化的發展,吸引更多的遊客,帶動澳門旅遊業的興旺發展;

四、提供合法、有效的模擬賽車電競活動訓練場所,讓愛好者通過練習提升駕駛技術,加強安全意識,領悟道路安全的重要性,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第三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主要分為:創會會員及基本會員。

一、創會會員:本會成立時之籌委會及第一屆的組織成員。

二、基本會員:凡對模擬賽車文化有興趣者,認同本會宗旨,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均可成為基本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益:

一、參與會員大會會議;

二、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優惠和福利;

四、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及表決權。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協助本會發展並維護本會聲譽,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及成員之間利益的行為;

三、繳納由理事會訂定之入會費及按時繳交年費;

四、凡會員不遵守會章,甚至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言行者,經理事會審批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五、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的發展及促進會員間的互相合作。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本會設立下列架構,各架構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

二、會員大會的權限:

1. 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

2. 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 定出本會工作方針;

4. 審理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5. 審理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

三、會員大會的運作:

1.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常務會議一次,由會長主持及召開,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在必需的情況下,理事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特別會議之召集方式與會員大會相同;

2. 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一、理事會之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

二、理事會之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支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3. 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第十條——監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一、監事會之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

二、監事會之職權:

1. 對每年由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及財政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2. 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3.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度。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一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個人或法人贊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會費:

一、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二、本會對已繳交之會費及捐款均不予退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四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電子支付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09/2017。

澳門電子支付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電子支付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Pagamento Electrónic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Electronic Pay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 促進澳門電子支付之長遠發展,傳播國際最新的電子支付資訊,讓個人或企業可得知相關的最新消息和安全規則。

• 組織國際間從事電子支付的企業與本地企業共同協作,向市民推廣電子支付的應用知識,從而加強電子支付於澳門的普及程度。

• 促進澳門企業採用電子支付,從而開拓海外市場。

• 本會為非牟利及永久性之社團。

第三條

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1409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部分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會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澳玉文化研究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澳玉文化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為:中澳玉文化研究會。

英文為:“China-Macao Jade Culture Research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提供玉相關的評定、藝術文化咨詢、顧問服務,提供玉相關的市場資訊並促成或召開各方面的交流活動,為玉相關的加工提供資源、資訊以及協助。”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布拉干薩街107號華寶花園第4座2樓V。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可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願意遵守會章,依本會章程的規定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同意,繳納入會會費,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得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得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一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公務員音樂藝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公務員音樂藝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公務員音樂藝術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rtes Musicais dos Funcionários Públicos de Macau”。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雅亷訪大馬路70號幸運閣A座18樓D室。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

一、透過音樂、藝術及文化活動,豐富本地公務員的工餘文化生活及藝術素養;

二、推動本澳音樂藝術教育;

三、促進本澳公務人員的交流及團結;

四、促進與澳門以外地區及國家的公務人員間的藝術文化交流;

五、推動本澳音樂藝術文化活動的蓬勃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一、凡於澳門的公共部門及實體任職且不論聯繫方式的工作人員,包括退休人員、離職待退休人員、公用事業機構的工作人員,認同本會章程者,及由一位會員推薦,均可書面申請成為會員。

二、所有入會申請須經理事會審核通過,惟創會會員除外。

三、本會得邀請知名人士擔任名譽職務。

四、會員有以下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b)參選及被選本會各機關;

c)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意見及建議;

d)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e)享用本會各項福利及設施。

五、會員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b)協助本會發展並提高本會聲譽;

c)遵守會員大會及本會其他機關的決議;

d)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活動;

e)如會員的住所、工作部門發生改變,須在三十日內通知本會;

f)繳納入會費及每年會費;

g)為本會的運作提供勞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自願退會者,須提交書面申請予理事會;

二、不再具有本章程第三條所指的公務員身份;

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理事會可決定免除去該會員的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五條——本會設立下列架構,任期為三年,其成員可連選連任: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一名。

二、會員大會的權限:

1)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

2)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各級成員;

3)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5)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

6)決定本會之消滅。

三、會員大會的運作:

1)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由理事會召集,開會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發出,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發出,並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應理事會提議,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2)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3)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條——理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由若干名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二、理事會的職權:

1)確保執行本會章程;

2)負責會內的行政及財政工作;

3)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4)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5)安排及協助會員大會會議的召開工作。

第八條——監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若干名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而監事會亦可由一個專為執行該職務的實體擔任。

二、監事會的職權:

1)對每年由理事會提交的年度工作及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2)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3)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第四章

經費及資產

第九條——資產及經費來源

一、所有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或年費;

二、會員捐贈的資產及資金;

三、政府的資助、社團及各界人士的贊助和捐贈;

四、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

第十條——章程之解釋權

一、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

二、本章程未述及事宜,概按有關規範社團的法律規定為之。

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霜冰雪創作實驗劇團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霜冰雪創作實驗劇團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團中文名稱為:“霜冰雪創作實驗劇團”,中文簡稱為:“霜冰雪創作”。

英文名稱為:“Frost Ice Snow Creative Experimental Theatre”。

葡文名稱為:“Teatro Criativo Experimental Geada Gelo e Neve”。

第二條

宗旨

本團為非牟利團體。

宗旨為:

(一)發掘多方向創作的可能性,不斷以創新、挑戰、突破澳門人對戲劇藝術的認識。

(二)在追求藝術上有堅毅不屈的態度,並大膽挑戰創作;對藝術卻要保持純淨的意念。

(三)向澳門人分享屬於本地的創作,以破格、專業的本地舞台表演藝術創作,為本地帶來一片戲劇新景象。

(四)以創意和堅信為中心,令周遭的人和事對戲劇擁有了嶄新的認識。

第三條

會址

本團設於澳門黑沙環東北大馬路315號金海山花園第二座17樓F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團宗旨及認同本團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團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或被選舉擔任本團的職務的權利,及享有本團授予之其他優惠。

(二)會員有遵守本團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有關會費和其他所承諾之負擔。

(三)本團會員如有不履行義務或破壞本會名譽和利益,本會有權取消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為本團最高權力機關,有決定會務方針、批評及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監事會成員之權。大會結束後,由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務和由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之工作。

(二)會員大會召集的職權以及運作的方式是依法律規定進行,每年至少舉行會議一次,而會議必須在八天前用簽收或掛號信通知召開大會,召集書裡須附上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召集時,在大比數會員或大部份理事成員出席的情況下舉行會議。

(三)會員大會設主席團,每屆任期為三年,主席團由一名主席和兩名副主席組成。大會的職能是主持會議和編寫有關的會議記錄,會員大會主席在法律上有代表性。

第八條

理事會

(一)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至少一名,及若干名理事組成,其總數須為單數。負責管理會務和行政及財政事務,並得每月至少舉行例會一次。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秘書處和若干部門。

(三)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由監事長一名,及若干名監事組成,其總數須為單數。職能是對理事會的行政和財政進行監察,檢查賬項和報告,且得每年至少舉行會議一次。

(三)監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條

顧問

(一)本會可視工作需要,經會員大會通過後,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之收入如下:

(一)社會熱心人士及機構捐助。

(二)政府機構資助。

(三)會費。

(四)入會費。

(五)其他額外收入。

第五章

其他

(一)本團會章的任何修訂均須由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表決贊成通過議案,方可生效。

(二)如遇本會解散,有關的決定須得到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表決贊成,方可生效;若有任可餘下的資產,所有成員均不得分享其利潤或資產,應捐贈給慈善團體。

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法庭科學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法庭科學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法庭科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Macau Forensic Sciences Society,英文簡稱為“MFSS”,屬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寶德街1B號駿豪大廈4樓。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一、促進會員之間的團結與交流;

二、關注及研究澳門法庭科學的應用和發展;

三、促進本會會員參與法庭科學技術的研究;

四、為澳門培養和輸送法庭科學技術研究人才;

五、促進會員國內外學術交流,提高會員的專業及學術水準;

六、參與社會活動,服務社會。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有志於澳門從事及推廣法庭科學研究之人事,均可申請入會;

二、凡申請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查通過,方得成為會員;

三、理事會可按需要,聘請若干名顧問,以推進本會的科學研究發展。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為會員所提供之一切福利;

五、退出本會。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七條

紀律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組織機關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大會主席之主要職責為主持大會;

四、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會議召集須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形式在八天前通知會員,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特別會議召集須以同樣形式通知會員。

(1)第一次召集時,有最少一半會員出席,才能作出任何決議;

(2)召集通知書內可訂定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十條

會員大會職權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可制定和修訂會章,選舉和罷免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二、審議及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三、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過半數投票通過;

四、對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決議,均須以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五、對於解散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能通過。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由三人或以上組成,不超過十一人,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理事會職權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負責本會之日常管理;管控及監察本會之事務、活動、財產及資產,並且可以訂立規則、條例及指引,以達致擴展並推進本會或其他理事會認為合宜之目的;

三、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當理事長因任何原因不能處理一般會務時,可由其它理事暫代;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五、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並任免其領導成員。專門委員會的設立、組成與運作均受本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的內部規章規範;

六、本章程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會之會議至少每一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或兩名理事聯名召集。理事會會議的主持只能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長出任,如上述人員缺席,理事會成員可自行決定該次會議之主持人;

二、只有在過半數理事出席時方可作出決議。決議取決於出席理事之過半數票,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理事長有權否決理事會之決議,並自動把議案轉由會員大會表決;

三、本會之理事會成員可以通過視像會議方式、電話會議或其他類似之通訊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參加理事會之會議。該等視像會議、電話會議或其他類似之通訊方式必須可以讓所有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人士能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對話,而以此等形式參與會議等同親自出席會議。

第十四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由三人或以上組成,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監事會職權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監察及保障本會的資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十六條

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之會議至少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義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經費及支出

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管理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團體或個人不附帶任何條件的贊助及捐贈、合法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本會的支出由所有與本會宗旨一致的活動開支所組成,必須經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責。

第十八條

其他規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第十九條

會徽

本會得使用會徽,其式樣如下:

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英鳴揚粵劇曲藝社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英鳴揚粵劇曲藝社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本社中文名稱為“英鳴揚粵劇曲藝社”。

第二條——宗旨:本社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豐富會員文娛活動,發展粵劇及曲藝。

第三條——社址:澳門馬交石砲台大馬路1號D座3樓P室。

第二章

會員資格,福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本澳曲藝愛好者,均可入會;

(二)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及可參加本會舉辦各項活動;

(三)會員需遵守本會章程,若違反本會章程或行為失檢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並選舉理、監事會成員,以及修定會章,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工作,會員大會選舉各領導架構成員,各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名,任期三年。理事長由全體理事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

第八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任期三年。監事會職權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

第四章

會議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最少提前8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議程。特別大會可由會長隨時召開,並由理事長召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大會決議以半數以上出席會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十條——理、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會議決修改。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及一切開支由各會員分擔及社會機構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山海外書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中山海外書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山海外書法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傳承中華文化,弘揚傳統書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中街1043號君悅灣第四座39樓B。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丹青研究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丹青研究會章程

(一)協會總則:

1. 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丹青研究會”;

2. 本會地址:澳門氹仔美副將馬路湖畔大廈第三座六樓C室;

3. 本會宗旨﹕加强本澳藝術家、藝術愛好者與世界各地的藝術家廣泛交流,積極推動本澳藝術文化的蓬勃發展。

(二)協會會員:

1. 對象:本澳藝術家和愛好者、以及世界各地的藝術家,均可申請入會;

2. 權利:選舉與被選舉權;批評及建議;參與活動;

3. 義務:遵守會章及決議;參與協會活動。

(三)協會機關: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三年;其職權是: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等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及計劃。

2.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規劃本會活動,執行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可兼任),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一人,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可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和顧問等;會員若有違反會章或對本會有破壞行為者,經理事會通過,就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4.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

(四)協會運作: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需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協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協會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個季度召開一次,分別由理事長及監事長召集,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3. 定期舉行會員藝術學習、交流、研討、展覽等活動,促進本澳藝術家和相關愛好者與世界各地的藝術家各種形式的交流。

(五)協會經費來源:

1.本會經費源於:

(1)會費;

(2)向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人士之贊助。

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摩托車活動聯會

Associação de Actividades de Motos de Macau

Macau Motorcycle Activities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i constituído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acima referida,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29 de Dezembro de 2016,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4/2016,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澳門摩托車活動聯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摩托車活動聯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Actividades de Motos de Macau”;

英文名為“Macau Motorcycle Activities Association”;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本會宗旨:開展澳門與外地的摩托車交流活動;建立本澳市民交流平台,提昇駕駛者的安全意識,正確的駕駛觀念,共建安全出行環境;促進澳門摩托車文化的發展、傳播及交流;推動會員參與各項競賽(技術)交流活動。

第三條——會址:澳門新橋墨山街52號地下。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會員大會職權尤其為:1. 選舉本會架構成員;2. 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3.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4. 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全體會員出席,方可議決;經第二次召集後,只須有會員出席,即可議決。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理事會籌備,須在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亦可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一名或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分組,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理事會職權為:1. 籌備會員大會;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3. 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4. 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提出建議。

(四)理事會之會議,須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或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為: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和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2.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3. 審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核對;4. 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會員交納會費;二、政府機構及各界的贊助捐款;三、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解散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一條——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此目的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七章

選舉

第十四條——選舉

(一)本會各機關成員以普通、直接及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二)競選本會各機關的名單,應向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提交。

(三)在競選名單內須列出候補參選人。倘在職成員喪失或放棄委任,又或因故未能履行委任,則由候補人填補有關職位。

(四)獲多數有效選票的名單,即為獲選名單。

第八章

會徽

第十五條——本會會徽如下: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9 de Dezembro de 2016. — O Notário, H.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8頁與存放於本署“2017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1號文件之“濠江演講協會”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濠江演講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和會址

本會中文名稱為:濠江演講協會;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第一國際商業中心607室,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以搬至本澳任何地點。

第二條

存續期限

本會之存續不設期限,自成立之日開始存在。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組織各行各業的專業人士和行業精英,在媒體發佈平台講述閱歷、分享感悟、傳播思想,搭建溝通交流的平台。旨在反映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個體自我意識的覺醒。聚合言論、張揚個性,呈現社會多元化聲音。”

第二章

會員大會

第四條

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1)團體會員:凡在中國內地、香港、澳門地區合法登記之社團,經本會一位團體會員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每個團體會員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團體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2)個人會員:凡遵守本會章程,由一位個人會員推薦,皆可申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申請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繳納入會費及首年度年費始能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1)參與會員大會的討論和投票,或提出討論事項;

2)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及擔任幹事工作。

第六條

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維護本會之合法權益及聲譽,促進會務之發展;

3)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4)接受所委任的職務;

5)準時繳交會費。

第七條

會籍之取消

1)違反本會宗旨或不遵守會章;

2)不遵守決議和規條;

3)破壞本會聲譽行為者;

4)逾期三個月未繳會費,經書面通知,且七天期內仍不予理會者;

5)取消會籍由理事會報請會員大會通過。不服從裁決者,必須於裁決後三十天內向會員大會提出書面上訴。對故意破壞本會聲譽者,本會有權採取法律行動進行追究。倘因欠交會費而被開除者,在其提出要求下,經全數補交後可以恢復會籍。

第八條

其他

本會設立創會會長若干名,並且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法律顧問。創會會長有權發起特別會員大會,參加理事會、監事會的各類會議,並擁有投票權。

第三章

組成

第九條

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有權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會務方針;

2)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以互選的方式選出得票最多者任會長,其餘依次任副會長,在會員大會上即席選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主席團之職責:

a)會長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b)協調會務的運作;

c)指派理事會內的工作;

d)代表本會負責涉及法律上之一切事務;

e)當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按序代行其職責。

4)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特別會員大會可由會長,或理事會和監事會在不少於一半成員同意下聯同召開;或因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召集;

6)理事會、監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7)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為有效會議,決議以出席者過半數贊同票取決生效;

8)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

理事會

1)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理事會領導層對外代表本會;

2)理事會成員除理事長授權者外,不得代表本會對內對外發表意見;

3)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但理事長之任期不可連任超過兩屆;

4)理事會各成員職責:

a)理事長:對內統籌本會工作,行使會章賦予之一切工作職權;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參加社會活動;

b)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執行本會工作;在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按序替補,代行其一切職務;

c)秘書長:負責會議記錄,處理本會文件及一切往來信件;安排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一切會務工作。

5)理事會成員應該參與理事會工作,會內如有重大事項,須經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共同商議及審批,如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6)理事會得下設若干部門,設各部部長、副部長,專責各項會務工作,每屆任期三年;

7)理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常務會議,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或由三分之一理事成員聯名同意之下可要求召開會議,決議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

8)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監事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在理事會內對提案或人選表決,須獲出席者一半以上的贊同票,方能通過。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9)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理事會聯同會員大會主席團敦請社會上有資格或名望之熱心人士,為本會之榮譽/名譽會長、顧問等之職務;

10)理事會可邀請本會顧問,以諮詢資格參加會議,但並無表決權。

第十二條

監事會

1)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但監事長之任期不可連任超過兩屆;

2)監事會為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所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3)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常務會議,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決議須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

收入

1)會員須繳交入會費澳門幣貳佰元正;

2)會費為每年澳門幣壹佰元正;

3)會員及其他機構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助;

4)其他合法收入;

5)未經理事會批准,任何人不得以本會名譽向其他人士或機構要求捐助。

第十四條

用途

本會的所有收入用以支付本會運作之一切開支費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理事提出修改,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

私人公證員 鄧思慧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10頁與存放於本署“2017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2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Negócios de Indústria de Beleza de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美容業商會

Associação de Negócios de Indústria de Beleza de Macau

Macao Beauty Industry Business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宗旨

第一條

會名

社團採用之中文名稱為「澳門美容業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Negócios de Indústria de Belez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Beauty Industry Busines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BIBA”。

第二條

會址

社團會址位於澳門擺華巷9號海天大廈地下D舖。

第三條

宗旨

培育美容行業人才,促進美容行業發展,為美容行業謀權益,為回饋社會獻愛心。

第二章

會務責任、社會責任

第四條

會務責任

1. 團結經營美容業、美甲業、化妝行業之法人或公司代表;

2. 加強會員與商會之間聯繫,建立良好關係;

3. 建立會員之間的溝通和交流,杜絕惡性競爭;

4. 維護會員合理權益,反映會員意見,改善行業環境;

5. 組織交流會和研討會,傳達最新市場及管理資訊;

6. 組織會員對外交流活動、考察、參觀,探訪及慈善活動;

7. 積極推廣會務,提升商會,建立一個匯聚精英的平台。

第五條

社會責任

1. 積極推廣行業發展,促進行業世界交流;

2. 加強行業與政府相關部門的聯繫和溝通;

3. 積極反映行業意見,就行業政策表達意見;

4. 建立與國外、香港及內地行業相關交流,提供企業與學術團體交流平台,為行業提供最新信息;

5. 協調行業與政府相關部門溝通橋樑。

第三章

會員資格及其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會員資格

1. 世界各地及各地區,從事美容、美甲、化妝行業的法人或代表。

2. 具備以上條件持有所在國家或地區政府有效護照及身份證明、經所在國家或地區相關團體或本會理事介紹,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會員。

第七條

會員申請

申請者被批准成為會員,須繳納入會基金及會員費。

第八條

會員權利與職責

1. 可參加會員大會,討論其事項與投票選舉或被選任本會職務;

2. 可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

3. 應遵守本澳及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和法規,不得以本會名義參加未經批准的非法活動;

4. 未經本會批准及書面授權,不得以本會名義舉辦和參加任何活動及推薦產品、設備等;

5. 退會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理事會。自願退會或被開除會籍的會員,須繳清所欠本會的款項並退回會員證、徽章、選任證書。

第九條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與理事會之決議案;

2. 依期繳納會員費,盡力設法提高本會聲譽及推進會務;

3. 對本會刊物提供最新理論、技術、稿源、設備、產品、信息及推薦廣告的義務。

第十條

會員之除名

會員若犯下列情況者,將被革除會籍:

1. 欠繳會員費超過六個月者;

2. 有任何行為足以損害本會聲譽與信用及利益者。

第四章

領導部門

第十一條

機關

本會會務分別由下列組織負責執行: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長、秘書及理監事會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兩年,連選可連任。以上各組織領導成員其職務任期屆滿後,必須留任直至新一屆各組織成員產生為止。

第十二條

選舉方法

選舉方法為不記名投票,以票數最多者入選。

第十三條

大會之召集

會員大會普通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員選舉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須由會員大會會長或由理事會理事長召集。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會員出於正當目的,可以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方式:按現行《民法典》規定)

第十四條

修改章程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五條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組成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人和秘書若干人由總人數為單數組成。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權利與職責

1. 由會長負責召集與主持會員大會會議。

2. 負責選舉各組織領導成員。

3. 討論與通過理事會每年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理事會

第十八條

組成

理事會由總人數為單數組成,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壹名。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十九條

理事會權利與職責

1. 由理事會主席負責召集與主持每年一次理事會會議,討論安排每年會務活動。如有必要可由理事會主席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2. 領導本會活動,處理其行政工作。

3. 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宜及革除會員會籍。

4. 每年應作一年的會務活動報告,包括收支賬目。

監事會

第二十條

組成

監事會由總人數為單數組成,由監事會成員互選出監事長壹名,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權利與職責

1. 由監事長負責召集與主持監事會會議。

2. 監察理事會行政活動。

3. 查閱帳目及財政收支狀況。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

經費來源

經費來源來自會員會費及由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熱心人士、企業及有關機構捐助。

第二十三條

收益用途

本會收益作為日常辦公經費和會務活動基金,而本會所有支出須由會長及理事會主席協商決定。

第六章

附屬機構

第二十四條

章程

附屬機構設內部組織章程。

第二十五條

出版

成立雜誌社出版專業與科普雜誌刊物。

第二十六條

網絡平台

成立網絡平台及網站。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章程解釋權

本會組織章程解釋權屬於理事會;組織章程由澳門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即生效。

第二十八條

簽名方式

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理事長或監事會監事長代表本會可向有關機構、銀行、團體等辦理有關手續及簽署文件等,所有文件須由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理事長或監事會監事長其中一人簽名及蓋本會公章有效。

第二十九條

事業發展

邀請熱心支持本會工作和對美容行業有貢獻的世界各地專家、教授、學者、科技專家與各界人士擔任名譽會長、顧問等職務及參加本會工作、促進會務發展。

第三十條

會徽

以下為本會會徽

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

私人公證員 鄧思慧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海洋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03/2017。

澳門海洋學會

修改章程

第八條:理事會下設『澳門海洋開發評估中心』、『澳門海洋生物與海洋醫藥技術研發中心』、『中澳海洋生物醫藥創新研發中心』、『中國科學院海洋生態與環境科學實驗室澳門伙伴實驗室』、『中國國家海洋腐蝕防護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澳門服務中心』、『澳門智慧城市三維資訊中心』六個專責部門。六個部門按本會章程執行,並自行訂定運作指引管理工作,由理、監事會通過後公佈施行。開設中文名稱為《澳門海洋開發評估中心》、中文名稱為《澳門海洋生物與海洋醫藥技術研發中心》、中文名稱為『中澳海洋生物醫藥創新研發中心』、中文名稱為《中國科學院海洋生態與環境科學實驗室澳門伙伴實驗室》、中文名稱為《中國國家海洋腐蝕防護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澳門服務中心》、及中文名稱為『澳門智慧城市三維資訊中心』的銀行專戶。

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海水化淡技術發展研究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02/2017。

澳門海洋工程諮詢協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海洋工程諮詢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of Oceanic Engineering Consultants”,英文簡稱為“MAOEC”(以下稱為本會)。

第三條——本會宗旨包括:

1. 團結從事海洋工程項目設計、開發、管理的技術專家、工程師,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和團結、維護本會及會員的合法權益。

2. 開展海洋工程科技開發和創新研究活動,組織本澳涉海洋工程人員參與APEC海洋可持續發展中心的《海洋空間規劃》培訓課程,藉此提高本澳海洋工程技術水平。

3. 為涉海部門研究海洋政策和協調海洋工程服務,搭建會員與政府之間的橋樑,推動本澳海洋工程行業技術標準的建立和完善,為提高本澳從業水準作有力的支援。

第四條——凡從事海洋政策、法規、規劃和標準研究、海洋資源開發、海洋工程建設的專業技術人員,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各內部規範,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會員有繳交會費之義務,有選舉與被選舉的權利。

第八條——理事會下設《海洋工程項目諮詢中心》、《海洋工程創新技術研發中心》兩個專業部門,兩個中心按本會章程執行,並自行訂定運作指引管理工作,由理、監事會通過後公佈施行。開設中文名稱為《海洋工程項目諮詢中心》及中文名稱為《海洋工程創新技術研發中心》的銀行專戶。

第九條——本會印鑑為下述圖案:

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友人創作(藝術)劇團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07/2017。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友人創作(藝術)劇團”,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rmandade de Teatro Criativo (Arte)。是一非牟利社團。本會地址設於澳門和樂大馬路嘉應花園第一座6/C。其宗旨是推廣澳門戲劇藝術、提昇表演者的藝術素質與技巧。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業餘藝苑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九條——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大會選出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組成主席團主持大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議程。會議的決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以出席過半數贊成作為通過。

第十一條——理事會

理事會之組成及職權

理事會由若干人以單數組成,均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長主持理事會工作。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負責管理日常會務。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組成及職權

監事會由若干人以單數組成,均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成員互選出監事長一人,監事長主持監事會工作。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賬目及編寫年度監察報告提交大會審閱。

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毅智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七條——第一款: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第二款:理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第二款: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副行長

會計主管

黃強

庄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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