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國際體育及文娛產業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67。

澳門國際體育及文娛產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體育及文娛產業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SPORTS AND ENTERTAIN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16號通利工業大廈14樓D-1。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宗旨為以愛國、愛澳、慈善、救濟、和諧、和平、發展、教育為根本。通過組織及舉辦與國際體育、國際文化、國際藝術和國際娛產業相關的項目,推動澳門在相關領域產業的發展;同時結合青少年的成才、人才引進計劃,促進大灣區各地區聯動,青少年互動發展,使青少年教育及培訓更為國際化、多元化。增加在澳青少年各領域的交流、發展的機會。加強各界與各區域、各國之間的友好聯繫及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一、本會之會員,不分國家、民族、宗教信仰、語言文化及種族習慣等,本著仁愛、感恩、包容、和諧、團結、尊重、平等、互助精神,凡在澳門或中國及世界各地願意促進社會體育文化及娛樂產業發展之人士,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通過本會會員寫推薦信,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需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審批後, 即可成為會員。申請退出或 經理事會討論決議撤銷會員資格者,即喪失其會員資格。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a. 參加會員大會;

b. 享有本會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 對本會會務提出意見和建議;

d. 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

e. 退出本會;

f. 其他應當享有的權利。

二、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a. 遵守本會章程,支持本會工作,參與本會活動,維護本會聲譽及執行本會決議;

b. 積極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c. 參與、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d.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e. 按規定交納會費;

f. 向本會反映行業相關情況,提供有關的資料及建議;

g. 不得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h. 其他應當遵守的義務。

三、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條款、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警告,或者作出開除等處分。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機關

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會員大會可以在任何地點召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須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五、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六、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七、經會員大會決議,在必要時可以補選或增補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第八條——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本會決議,處理會務、組織本會活動及其他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主要負責監督會務發展,審查理事會財務報告及向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書。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文件的簽署

有關簽署下列之文件及行為,必須由本會之會長、副會長及理事長中任何二人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一、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及合同。

二、以任何方式取得不動產,價值和權利。

三、以出售,交換或有償方式出讓或轉讓本會的任何資產,價值和權利。

四、委任本會受權人。

五、簽署有關以本會名義開設的銀行帳戶,提取及調動款項的文件。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一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以下項目均為本會收益:

一、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

二、個人或機構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財務開支賬簿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賬簿,並須將財務賬簿每年一次上呈會員大會查核。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會之解散權

解散權屬會員大會之權力範圍,有關之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二、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通過會方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清盤後之盈餘須捐贈予慈善機構或與本會宗旨相同之機構。

第十四條——章程解釋權

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第十五條——其他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虛擬與增強現實協會-澳門分會

ASSOCIAÇÃO VR/AR (VRARA) - CAPÍTULO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068。

虛擬與增強現實協會-澳門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虛擬與增強現實協會-澳門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VR/AR (VRARA) - CAPÍTUL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VR/AR ASSOCIATION (VRARA) - MACAO CHAPTER”。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大華大廈9樓B座。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加強本澳數字科技技術專業水平及專業發展,包括:虛擬現實、擴增現實、實景互動、新媒體交互及內容創作等的業界及個人團結合作,增進專業友好交往;積極推動及提升行業的長遠發展,使澳門向國際化標準推進;加強專業人才培訓,定期舉辦專業課程、研討會及比賽,形成產學研氛圍及實踐交流的平台;增進澳門與內地、國際的組織、機構及高校人士之交流與合作。

第五條

(財政來源及開支)

本會的財政來源主要為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和收益;會員、社會人士、團體、公共或私人機構之資助或捐獻,但該等資助及捐獻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入會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會員可享有參與本會主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第八條

(義務)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四、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推動本會會務發展,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六、維護本會的聲譽及權益。

第九條

(退出及除名)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3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但已付的年費則不獲退回。如有積欠會費,應在辦理退會時一併繳清。

二、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守則,以及會員大會各項決議,經理事會通過,予以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

三、所有已退會者及非本會會員不能以本會之名義辦理、進行或參與任何活動,否則本會會保留追究權利。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十條

(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及權限)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主席為本會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督促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各級會員有權參與會員大會。

二、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其中設大會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主席、副主席及秘書每屆之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主席只可連選連任一次。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週年大會,由大會主席主持,日期由理事會決定。如主席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則由副主席接替。

四、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行使最高權力。主席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副主席之職責在於協助主席或主席因事缺席時代替主席之職務。

五、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六、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1. 制訂、修改及詮釋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守則;

2. 選舉及罷免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4. 決定本會會務方針、政策、活動及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5. 通過、邀請傑出人士擔任永遠榮譽/名譽會長、榮譽/名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6. 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7. 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8. 議決本會之解散。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二、平常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召開會員大會須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通知;

三、特別會員大會得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之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四、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當時出席的會員不足,須將會期押後半小時,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會員的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五、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超過出席者之半數之贊同票通過;

六、修改會章可經理事會建議後向大會提案,再經出席大會會員的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七、罷免應屆機關成員之職務,須由出席大會三分之二大多數的贊同票通過。

第十三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

二、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管理會務及制訂工作報告。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不少於兩名,且不多於四名,並設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兩名及司庫一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其任期與主席團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理事長只可連選連任一次。

四、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可由理事長召集或理事長指定之代表召開並主持特別會議;

五、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如投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六、理事會會議應最少有一半理事會成員出席,理事會會議方可召開及決議。

七、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八、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其權限為:

1. 執行法規及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守則所列出的工作,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2. 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帳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3. 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4.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5. 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6. 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7. 訂定入會費及年費的金額;

8. 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

9. 本會的所有財產管理;

10. 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四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會務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中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其任期與主席團及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長可連選連任一次,副監事長可連選連任。

四、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五、監事會之權限為:

1. 監察理事會的工作;

2. 稽核理事會的帳目;

3. 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4. 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5. 監事會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6.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運作

第十五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的具體產生辦法,規範轄下各部份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有關條文由理事會草擬,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六條

(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

一、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七條

(簽名方式)

任何具法律效力之行為之文件以及涉及本會之銀行戶口及有關財務之文件,一概須由本會主席及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十八條

(章程之修改)

一、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確認;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按有關程序通過後進行修改;

三、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中國澳門壁球競賽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072。

中國澳門壁球競賽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壁球競賽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MACAU SQUASH COMPETI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澳門運動發展,向內地及國外地區學習,取長補短,為雙方運動員、教練員、家長、俱樂部、運動愛好者搭建一座橋樑,藉此機會,助力澳門體育發展,貢獻力量。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雅廉訪大馬路富澤花園20號4樓E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恩雨職涯展長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073。

恩雨職涯展長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恩雨職涯展長協會”,中文簡稱為“恩雨展協”,英文名稱為“BLESSING RAIN CAREER DEVELOPMENT AND GROWTH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BRCDGA”。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幫助及扶持本地人員職涯發展及成長為目的,同時,拓展職涯規劃者的職業能力,適度配合澳門發展,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和聯繫,增進及維護本會會員的正當權益,為本澳的職場人士專業工作建立交流渠道。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通商新街新填地61號鴻禧閣5樓N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一)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尤其是具備「全球職涯發展師 Global Career Development Facilitator」(以下簡稱“GCDF”)認證之人士、積極支持本會且從事相關工作之人士或團體、以及希望透過職涯規劃和學習以提高個人成長之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二)申請入會時,均須經由本會兩位會員介紹,得理事長批准,由主席及副主席簽署及公佈,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三)會員可分為創會會員、普通會員及名譽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和權利。

(二)凡本會會員均要遵守本會會章及主席或理事長決議之義務,且每年繳交會費。

(三)本會會員倘退出本會,均需向理事長提出書面通知退出本會,並說明其理由。

(四)凡本會會員因不遵守本會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均屬無效,且經會員大會超過半數會員通過,得將該會員除名,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倘超過一年不交會費,會自動將該會員除名;倘有嚴重或重犯的違規行為,則可採取罰款或將該會員除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之職權為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交的活動計劃和年度財政預算等事宜;適時跟進監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指派的工作執行情況。

第八條——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策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查核理事長提交之財務報告及帳目狀況;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財政和經費

第十條——收入

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繳納的會費,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團體或個人之贊助或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途徑之收入。

第十一條——支出

本會的支出由所有與本會宗旨一致的活動開支所構成。

第十二條——稅務年度編制帳目結算表

理事長按照稅務年度編制帳目結算表,應列明本會之資產負債及收支帳目,以及顯示其運作結果。

第五章 過渡和解散

第十三條——解散

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會員大會才可議決解散本會。會員大會通過解散本會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委任若干名清算人員組成清算委員會,負責清算本會之資產負債,直至全部盈餘在確保儘量實現本會之宗旨之方式分配完成,本會即解散。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內部會規

本會得在不違反會章規定下設內部會規,訂定各級領導架構及規範轄下各部門組織、行政管理和財務運作等細則事項,有關條文或細則均由理事會訂定,並由會員大會通過生效。

第十五條——會旗和會徽

本會得有需要時可自行設定會旗和會徽等事項。

第十六條——修章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七條——過渡

本會於正式成立後選出各組織成員,期間本會之一切管理事務均由創會人負責。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霖舞劇場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66。

霖舞劇場

社團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 “霖舞劇場”,英文名稱為“LAM DANCE THEATER”。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嘗試與不同的藝術媒介合作,致力於策劃並實行與跨領域藝術之間的舞蹈劇場創作、交流活動和合作,其作品涵蓋舞蹈、劇場、視覺、攝影、實驗短片、新媒體及電子音樂等多個領域,力圖用多維度的視角探索創作和劇場的可能性。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北京街怡珍閣16樓C。

第四條——任務

(一)探索舞蹈與不同藝術媒介的跨領域劇場創作和合作。

(二)舉辦和策劃不同的藝術演出、討論會、網上分享會、藝術資源和工作坊等相關活動。

(三)接受公私立機關(構)及團體委託辦理藝術合作與創作等相關規劃。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過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均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和義務

一經成為會員,均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參加本會活動和福利的權利;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負責修改章程,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二)會員大會設有主席團,其中包括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將每年舉辦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提前最少八日以簽收形式進行召集,召集書內需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需要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需要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將會三個月進行一次,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可進行決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及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將會三個月進行一次,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可進行決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爬蟲學會

SOCIEDADE HERPETOLÓGICA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070。

澳門爬蟲學會

SOCIEDADE HERPETOLÓGICA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爬蟲學會”,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HERPETOLÓGIC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HERPETOLOGICAL SOCIETY”。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倫敦街110號環宇豪庭地下AB座。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大眾對爬蟲及兩棲類動物的認識和了解,提高飼養和繁殖技術,促進學術交流,加強保育意識,保護野外生態環境,並培養正確的生態觀。

第二章 組織機關

第四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其機關之據位人均由會員大會選出,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

第六條 會員大會會議之類別及召集

一、會員大會分平常會議及特別會議,均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書須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審議並通過上年度理事會工作報告、資產負債表和賬目,以及監事會之相關意見書。

三、不少於總數四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之運作

一、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進行會議,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延後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得議決事宜。

二、除法律及章程另有規定外,決議之通過取決於出席會員之過半數贊同票。

三、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四、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理事會成員不可兼任監事會成員。

二、理事會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會務執行及工作開展等,尤其具有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計劃、發展會務;

(三)因應會務需要,理事會得設工作小組,各小組可視乎本身工作之需要,可另聘人員以協助工作之進行;

(四)接納及開除會員;

(五)邀請社會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及顧問;

(六)法律及章程規定之其他職權。

第九條 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會會議須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及主持。

二、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之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之通過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贊同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

二、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並行使以下職權:

(一)稽核財政收支;

(二)監督本會之工作;

(三)法律及章程規定之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監事會會議

一、監事會會議須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及主持。

二、監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之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之通過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贊同票;遇票數相同時,監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資格

凡年滿十八歲之澳門居民,並同意本會會章,由一名會員介紹,經理事會通過,辦妥入會手續和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三條 中止或取消會籍

會員如有假借本會名義在外招搖,從事與本會宗旨有嚴重抵觸或嚴重傷害本會名譽之下列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後,得中止或取消其會籍:

(一)違反本會章程且引致本會名譽嚴重受損者;

(二)曾犯刑事案而被判罪者;

(三)經營違法業務而被行政或司法當局科處處罰者。

第十四條 會員權利

會員的權利為:

(一)有提出建議之權利;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加會員大會並進行決議;

(四)有享受本會所舉辦之福利、文教、康體、學術等活動之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義務

會員的義務為: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支持及參加本會舉辦或推動之各項活動;

(三)按時繳納會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

(一)會員會費;

(二)會員、非會員或其他公私實體之合法捐贈;

(三)各項活動倘有之收費等。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最後規定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事宜,理事會得提請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十八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一概依照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海 島 公 證 署

澳門音樂學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4年3月20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4/ASS檔案組第12號。

澳門音樂學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音樂學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Musicological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為本澳音樂、藝術和科學之研究與普及提供平台,推動音樂學術在澳門的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潮州街53號匯景花園第一座14樓B。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别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别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粵港澳大灣區臨床醫學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202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册”內,編號為10號,該學會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粵港澳大灣區臨床醫學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臨床醫學學會”,英文名稱為“CLINICAL MEDICAL SOCIETY OF GUANGDONG-HONG KONG- -MACAO GREAT BAY AREA”。

第二條 本會是由粵港澳三地長期在臨床醫學領域從事科研、醫療、防疫、保健等相關工作,並在該領域具有一定成就和社會影響的個人及相關領域的組織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努力促進粵港澳地區醫療學術交流,發揮行業自律與監督管理作用,提升三地的醫療服務水準,為人民健康與社會和諧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地點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五條 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六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粵港澳大灣區及其周邊地區。

第七條 本會的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21樓L室。

第二章 會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八條 本會的會務範圍:

一、 開展大灣區粵港澳三地間以及國內外學術交流合作,促進臨床醫學快速進展,推進現代醫療新技術、倡導臨床診治新方法、探索醫學專家在粵港澳三地間的專業協作新模式、協助三地相關部門制定醫院管理運營規範標準;

二、 組織相關的專家學者與醫療機構,在粵港澳三地間開展臨床科研、技術創新和學術攻關協作;主持或參與重大科研項目的策劃、諮詢、研究和實施;舉辦臨床醫學學術會議和專業學習班,創辦或協辦不同形式的臨床醫學刊物;

三、 發揮各地區的資源優勢,加強三地臨床醫學的人才培養,協助相關部門建立培訓考核體系,指導科研人才隊伍建設,組織醫學院校與名醫專家,開展基層醫院的醫教研帶教活動;

四、 接受三地監管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經有關部門同意,建立臨床業務管理規範,組織科技成果的評價、鑒定和推廣應用。促進醫患溝通與交流,逐步成為政府在臨床醫學領域決策諮詢的思想智庫;

五、 聯合三地醫療機構、醫學院校以及行業內相關企事業單位,促進會員之間、會員與外部企業間的業務合作;

六、 在大灣區開展與臨床醫學相關的公益慈善活動。

第九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 本學會定位為非盈利性學術團體,嚴格按照本章程規定開展相關活動,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在會員或負責人當中進行利益分配;

二、 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本會會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及周邊華南省份、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的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會,應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

一、 個人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身體健康,能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學會義務 ;

(二)具有執業醫師資格,且在學術界具有一定影響力的醫師及醫務工作人員;

(三)具有相關資格資質,從事預防、醫療、保健、醫藥、醫療器械行業的專家、高級管理人員;

(四)從事醫院投資管理、健康管理、精准醫療、移動醫療或醫院資訊化專業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臨床醫學高級科研工作者;

(六)為促進三地間臨床醫學學術交流與合作有突出貢獻的人士。

二、 單位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援本會工作,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醫療衛生、醫學教育、醫學科研等機構;

(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企業信用記錄良好的醫藥、醫械等企業單位;

(三)與本會專業相關,依法登記成立的社團。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四、 載入會員名冊,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本會建立全體會員名冊,其中明確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監事長、監事等負責人職務,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及時修改名冊並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二、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五、 查閱本會章程、會員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六、 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五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1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自動喪失:

一、 不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

二、 單位會員被主管機關吊銷許可證件的;

三、 受到刑事處罰的;

四、 入會3個月內沒有主動完善會員資料或入會2年內不參與本會委派的學術、公益活動,且沒有書面請假的;

五、 出現有悖社會道德、公序良俗的不良行為,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或經濟損失的;

六、 沒有履行本章程規定的相關義務的。

第十八條 會員違反法律法規,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 警告;

二、 通報批評;

三、 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 除名。

會員如對本會的處分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經審議後作出答覆。

第十九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會員資格終止後,本會收回其會員證,並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且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上更新會員名單。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其議事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訂或修改章程;

二、 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 制定和修改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長及監事選舉辦法;

四、 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長及監事;

五、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六、 審議監事會報告;

七、 制定、修改會費繳納標準;

八、 對本會解散事項作出決議;

九、 改變或者撤銷常務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

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會長主持;會長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議召集人推舉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二條 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聯名提議召開會員大會臨時會議,應提交由全體聯名會員或理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會員大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的過半數以上通過。修改章程、決議本會解散等重大事項須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表決通過。

會員可以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會員大會,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並交本會秘書處備案,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託。

本會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提前30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30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換屆,應當在大會召開3個月前,由常務理事會提名,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換屆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的職權:本會的會長採用選任制,經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須獲得會員大會超過三分之二選票方可當選,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本學會的總體方向:依據國內外醫學領域的最新進展,確定學會的學術發展方向,代表學會從事學術交流、學術協作的組織管理工作,促進粵港澳大灣區臨床業務的快速發展。

二、 負責制定學會學術工作整體規劃:指導組建學會的分支機搆類型,明確相關分支機搆的業務範圍、學術交流方式和多種類型的學術活動,落實具體項目的推進執行。

三、 負責指導學會臨床科研工作的開展:堅持科技創新的發展戰略,引導臨床各專科通過學術交流關注最新醫學動態,通過臨床科研工作的實施促進醫學新技術和診治新方法的臨床推廣應用。

四、 負責學會會員和醫學專業人才隊伍的培養:指導和協助制定學會會員的入會條件和標準,包括個人會員、醫院單位會員和企業單位會員的入會的條件制定。指導舉辦多種形式的臨床新技術學習班、培訓班。

五、 負責對各專業委員會的學術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與學術指導。

六、 協助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多種形式的學術會議和學會管理工作會議,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七、 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組成,理事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任期3年。

如理事為單位會員,其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職務。單位會員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二、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 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 擬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 制訂本會章程修改草案的方案,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六、 決定提前或延期換屆;

七、 決定本會主要分支機構負責人(秘書處、辦公室);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

八、 表決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秘書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通過理事會投票產生,須獲得理事會全體理事超過三分之二選票方可當選,負責理事會的日常運營。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由理事長授權的副理事長或秘書長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體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列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領導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工作;

四、 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理事長應當5個工作日內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亦可召集和主持臨時會議。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理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以書面委託他人出席,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託。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由理事長、秘書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相關職權,對理事會及理事長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由理事長授權的副理事長或秘書長主持。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體常務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並向全體常務理事公告。

第三十四條 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會長應當5個工作日內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亦可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

理事長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長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議召集人推舉一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聯名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常務理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三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由常務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常務理事,可以書面委託他人出席,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託。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長與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最長3年,期滿可以連任。

監事與監事長從會員中選舉產生,須獲會員大會二分之一以上的選票方可當選,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理事長、秘書長、副理事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 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 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 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第五節 內部管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秘書處下設日常辦事機構須經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三十九條 本會秘書處人員採用聘任制,在理事會及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 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 提議專職工作人員的聘免,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 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六、 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八、 就專業委員會的設置提出方案與建議,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第四十條 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及終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並形成決議,並向全體會員公佈。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應冠以本會的名稱,分支機構可以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等。代表機構可以稱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等。

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再下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根據本會章程規定的宗旨、任務和業務範圍的需要設置,有明確的名稱、負責人、業務範圍、管理辦法和組織機構等,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形成決議。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是獨立的實體或社團、不另行制定章程、依據本會的授權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印章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專業委員會管理規定》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章 財產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 按理事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的會費;;

二、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 利息及合理投資收入;

四、 政府購買服務或政府資助;

五、 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會費標準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正式對外發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與勞務支出。

第六章 解散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解散:

一、 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 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 依法被撤銷登記或吊銷登記證書的;

四、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五、 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四十五條 本會之解散,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且須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解散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向社會公告,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茲證明:

壹 — 附於本證明之影印本與正本一式無訛。

貳 — 該影印本取自載於本署“2024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4卷第2號文件之《亞洲保安協會 - 澳門》設立章程。

叁 — 本證明共9頁,均蓋上鋼印為據,並由本人簡簽。

CERTIFICO:

UM — Que a fotocópia apensa a esta certidão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IS — Que foi extraída neste Cartório do original dos estatutos da «ASIA SECURITY ASSOCIATION — MACAO (ASA-MO)», arquivada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2 do maço n.º 1/2024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TRÊS — Que no seu conjunto constitui um documento de 9 folhas autenticadas com o selo branco e por mim rubricadas.

亞洲保安協會–澳門 (亞保協–澳門)

ASIA SECURITY ASSOCIATION–MACAO (ASA-MO)

章程

第一章

名稱、住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亞洲保安協會–澳門”,中文簡稱為:亞保協–澳門;英文名稱為:ASIA SECURITY ASSOCIATION – MACAO,英文簡稱為:ASA-MO。

第二條–註冊地址

本會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集團)商業中心7樓H座,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 於澳門推廣專業保安,提升保安業的良好專業操守及培訓保安管理人材,促進安保事業的發展。

- 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融合和溝通、與政府、不同界別、社會團體的緊密合作,共同為澳門努力。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資格中止及喪失

第四條–會員

本會會員入會資格如下:

(一)凡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具有保安、物管、保安系統或紀律部隊相關工作經驗者,均可直接申請為會員。

(二)每名人士申請入會時,必須承認及遵守本會章程,填寫申請表格,由會員事務委員會負責審批,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

第六條–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之間團結和合作;

(三)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七條–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或以上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理事會對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擁有最後決定權。

(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譴責和警告之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決定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

(四)會員被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時,所繳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架構;

- 由會長主持;

- 主席團是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秘書長和若干名秘書組成。

(二)理事會;

-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 理事會設理事會主席一名、若干名副主席及若干名理事、司庫及秘書長各一人;

-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三)監事會

- 監事會由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若干名副監事長及若干名監事、秘書一名;

- 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並由會長主持,大會之召集至少於開會日期十日前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如出席社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做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開會。各項會議召開時,各項決議須過半數以上出席成員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大會在每次舉行會議時須作會議記錄,該等機關之決議應載於機關本身之會議紀錄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一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第十二條–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集並主持。

第十三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四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海內外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或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八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九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潘世隆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9 de Março de 2024. — O Notário, Marcelo Poon.


私 人 公 證 員

CERTIFICADO

帝國理工學院澳門校友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四日起,存於本署之5/202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帝國理工學院澳門校友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帝國理工學院澳門校友會”,英文名稱為“Imperial College Alumni Association of Macau" ,英文簡稱為“ICAAM”;(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是﹕

(一) 促進校友與母校的聯系;

(二) 加强本地校友間的交流;

(三) 提高校友之專業知識及經驗的交流活動;

(四) 推動創新精神和發展機遇。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35-243 號中土大廈14樓P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曾學習或畢業於帝國理工學院,或曾在帝國理工學院工作,或以任何形式與帝國理工學院有關之人士,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 參加會員大會及發表意見;

(二) 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會員由正式入會並繳交入會費日起超過一年後才有參選與投票之權利);

(三) 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活動;

(三) 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四) 維護本會的聲譽;

(五) 繳交會費;

(六)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之行為,理事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組織架構

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 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各一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最少一次,由大會會長主持,日期由理事會決定。若會長缺席時,則由副會長代為主持會議;

(四) 會員大會透過簽收方式召集,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通知書內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五) 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規定人數不足,則延遲半小時舉行,屆時所出席之人數及決議均視為有效;

(六)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不少於一名,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每半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須有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決議。若理事長缺席時,則由副理事長代為主持會議;在情況特殊下,可採用視像形式召開;

(四) 理事會負責執行本會日常事務,其權限為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順暢;策劃、組織及發展本會會務;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第十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不少於一名,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每半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須有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決議。若監事長缺席時,則由副監事長代為主持會議;在情況特殊下,可採用視像形式召開;

(四) 監事會負責監察本會日常事務,其權限為監察理事會的工作;查核本會之財政帳目;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 會員繳付的會費;

(二) 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 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章程之修改

如本會章程須作修改,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決議,並按本澳有關社團法的法律規定作修定。

 二零二四年三月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曾新智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帝王桌球會

Associação de Bilhar do Rei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2024年03月19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4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4檔案組內,編號為5,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19 de Março de 2024,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4, número 1/2024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5.

帝王桌球會

King’s Billiards Association

Associação de Bilhar do Rei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一. 本會中文名稱為“帝王桌球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ilhar do Rei”。英文名稱為“King’s Billiards Association”。

二. 本會為一非營利社團,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

一. 本會會址設在社團地址:氹仔埃武拉街花城百佳廣場2A。

二. 為實現宗旨,可在認為適宜及有需要時,且經會長及理事會同意,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三條

宗旨

一. 愛國愛澳,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經濟繁榮而努力;

二. 桌球訓練及球技切磋,提倡運動風氣;

三. 提供交流平台並促進本澳與其他地區的交流 ;

四. 並增加彼此情誼,調節情緒及培養團隊精神。

第四條

組織架構

一.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二. 本會正、副會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會長或永遠榮譽會長;本會理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理事長,可出席本會理事會議及其他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本會監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監事長,可出席監事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三. 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法律顧問、研究顧問。

四. 會長的候選人由本會創會會長、永遠會長、現任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提名。

第五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章程;

2. 決定本會會務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及作出相應決議;

3. 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

4. 審查及批准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及工作報告、年報和會計報表以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二.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兩名,且總數必為單數。會長由會員大會於候選提名名單中選舉產生,副會長由會長於會員中任命。

三. 會長及副會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 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五. 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以及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六.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發送至各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七.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之。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八. 於下列一情況大會被視為有效召集:

1. 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2. 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九. 選舉正副會長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第六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後之最高執行機構,成員由會長於會員中任命。

二. 理事會由主席(職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兩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當中兩位分別兼任秘書長及財務主管,各職銜由理事互選產生。

三. 理事出現的空缺,可由會長再行任命。

四. 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五. 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以及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六. 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理事會互選產生。

七. 理事會各部、委任之職權及工作,由理事會及會長共同訂定辦事細則決定之。

八. 理事會職權為:

1. 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議;

2. 計劃發展會務;

3.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4. 開展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5. 領導本會開展工作,籌措本會活動經費;

6. 釐定會員入會基金和會費金額;

7.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8.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9. 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十. 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代表簽署。

第七條

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成員由會長於會員中任命;監事出現空缺,由會長再行任命。

二. 監事會由主席一人(職稱監事長)、副監事長兩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且總數必為單數。

三. 正、副監事長及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監事會互選產生。

四. 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監事長連任原職不得超過兩屆。

五. 監事會有以下許可權: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定期審查帳目;

3. 查核本會之財產;

4. 得列席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5. 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八條

會議

一. 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開會議,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分別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集會議。

二. 本會各種會議,按法律及章程的規定進行決議。

三. 理事及監事應積極出席例會及各類會議。若在任期內連續六次無故缺席,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核實通過,作自動退職論。

四. 大會由行政管理機關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第九條

會員

一. 由熱衷桌球運動人士自願參與組成。申請人須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二. 在本會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尚未正式選出前,本會會員事務由本會之創會會員確認。

三. 會員權利:

1. 選舉權及被提名權,惟屬接納入會後三個月之會員方得享有;

2. 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

3. 享受本會所舉辦的各種活動和福利。

四. 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執行及服從本會各項決議;

2. 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3. 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及使用設備的設備維護費;

五:會員之會費應於本會該財政年度(本會財政年度訂公曆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結算日)內繳交,逾期時,本會得以掛號函催繳之。再三十天後,倘仍未清繳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六: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七:退會自由,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宣稱退會,由理事會備案確認之。

第十條

財產及收入

一.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之收入只能用於貫徹本會宗旨之活動,不能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用於其他用途。

二. 本會之財產及收入來源如下,並設立基金:

1. 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款;

2. 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3. 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4. 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5. 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6. 其他合法收益。

三. 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四. 本會之銀行戶口及有關之財務文件由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三人中,由會長及任意一人共同簽署有效。

五. 本會經費收支的財務報告必須每年由理事會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一條

附則

一. 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尚未選出前,由創辦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擁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籌備首次大會及在該大會上選出本會各機構之成員,並於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選出後即時解散。

二.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三. 本會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討論修改,交會員大會通過。

四.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二條

修改章程及解散

1. 本會須召開會員會議以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可解散。

2. 修改章程之決議,亦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得通過。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九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9 de Março de 2024. — O Notário Privado, Mak Heng Ip.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中澳(國際)非遺發展聯合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第二款f)項的規定,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ASO 3檔案組內,編號為4/2024。

中澳(國際)非遺發展聯合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澳(國際)非遺發展聯合會”,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o Património Cultural Imaterial de China e Macau (Internacional)”,英文名稱為“Feder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China and Macau (International)”。

第二條 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專業團體。

第三條 宗旨

配合國家一帶一路和粵港澳大灣區政策,以及本澳一中心一平台定位,促進國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發展及傳承。其中包括組織舉辦相關展會、交流、知識講座、討論會及研討會,以及與本地或海外的相關單位合作,組織推動展覽及交流活動;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及聯繫。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勞動節街寰宇天下第5座19樓C座。本會會址經理事會批准,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並將在世界多個地區設立分會、辦事機構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對本會有興趣人士,需由其本人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的權利。

(二)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三)會員有參與本會策劃的各項學術研究及活動的權利。

(四)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本會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五)會員有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的義務。

(六)會員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機構

(一)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本會組織機構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

(三)經理事會提名,本會得聘請社會及行業之知名人士、學者為名譽會長、學術顧問或研究員,以指導及參與本會工作。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a)討論、表决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b)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

c)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d)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負責主持大會。如有需要,可設副會長若干人,以及可設大會秘書一名。

(四)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及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必要時,會長、副會長列席理監事會議。

(五)會員大會由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召集書必須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八日寄往會員的聯絡地址或透過由會員本人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六)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社員提議召開。

(七)會員大會會議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在會員大會會議上,若有超過四分之三出席會員贊成,可修改章程;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續期之決議,必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八)會員未能出席大會者,可透過致大會會長的信函授權另一位成員代表。

(九)會員大會決議必須作紀錄及由主持大會的人員和擔任秘書人員簽署內容。

第九條 理事會

(一)本會理事會由最少三人組成,其中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以及其中一名理事會成員擔任秘書,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為:

a)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b)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c)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

(四)理事會會議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如表決時票數相同,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五)為開展會務,理事會可透過決議按職能下設若干部門,以及在不抵觸本章程各規定的情況下新增或修訂內部規章。

(六)理事會成員不能視事時,可透過致理事長的信函授權另一位理事代表,或依“內部規章”或理事會制定的“操作細則”作填補。

(七)理事會會議可以視像同步會議方式或電話同步會議方式進行,但在進行同步會議時,必須確認與會者大部分成員的身份且各人均能同時直接和清楚地對話。

(八)理事會會議必須作紀錄及出席成員簽署內容。尤須清楚載明同步會議的各成員所在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且須經在另一地方出席會議之人士在該會議紀錄內補簽確認才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事會最少由三人組成,其中設監事長一人,如有需要,可設副監事長若干人及其中一名監事會成員擔任秘書,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權限為:

a)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動作;

b)查核本會財政帳目;

c)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二)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

(三)監事會會議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如表決時票數相同,以監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四)監事會會議可以視像同步會議方式或電話同步會議方式進行,但在進行同步會議時,必須確認與會者大部分成員的身份且各人均能同時直接和清楚地對話。

(五)監事會會議必須作紀錄及出席成員簽署內容。尤須清楚載明同步會議的各成員所在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且須經在另一地方出席會議之人士在該會議紀錄內補簽確認才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會員贊助、社會捐贈和政府機構資助及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 解釋權

(一)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私 人 公 證 員

CERTIFICADO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3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constitutivo e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澳門天津青年會”, em inglês “Macau-Tianjin Youth Association”,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2 no maço n.º 1/2024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ões.

澳門天津青年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澳門天津青年會”(下稱本會),英文名稱為“Macau-Tianjin Youth Association”,為非牟利社團,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條 -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界貿易中心12樓,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 - 本會宗旨為弘揚愛國愛澳精神,增強青年國家意識,促進澳門與天津青年交流合作。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澳門和天津青年人士,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 本會會員權利與義務

1. 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可報名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3. 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議決、維護本會聲譽、繳交會費及其他義務。

第六條 - 退出及除名

1. 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最少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理事會;

2. 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經理事會決議可開除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七條 -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具有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及任免本會架構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會員大會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方可作議決;如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於原會議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均可作議決;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5.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 召集之方式

大會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 -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日常會務運作;

2.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

第十一條 -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和財政、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以及行使法律規定的其他權限;

2.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 榮譽及名譽職銜

本會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以及其他榮譽及名譽職銜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 經費

本會經費來自會費、活動收費、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十四條 - 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未列明的事宜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2 de Março de 2024. — O Notário Privado, Pedro Redinha.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北區工商聯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2/2024。

澳門北區工商聯會

修改章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一)(保持不變)

(二)(保持不變)

(三)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來源

(二)會費收入來自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屬本會財產及提供服務之所得的收入。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二 公 證 署

中華傳統文化(澳門)交流發展協會

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E DESENVOLVIMENTO DA CULTURA TRADICIONAL CHINES(MACAU)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2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07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有一主席團,由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組成。

第十條——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成員人數三人或以上,其數目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理事各若干名,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369合伙小鎮創業青年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2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06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4樓T座4003室。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海 島 公 證 署

澳門東莞青年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4年3月14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修改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修改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4/ASS檔案組第11號。

澳門東莞青年會

修改社團章程

修改有關社團章程內第三條及第四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統領巷1 號南灣花園大廈8 樓B。

第四條——凡已成年之東莞籍同鄉(包括親屬)或有意於東莞發展之青年,不拘性別,並由會員介紹入會。填妥入會申請表,帶同身份證正、副本,半身正面一吋半相片兩張。申請經由理事會審核,符合條件者方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4年3月14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修改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修改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4/ASS檔案組第10號。

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

修改社團章程

修改該會章程第二十條第一款,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二十條

(理事會之運作)

1. 理事會應至少每季開會一次,會議至少有半數成員出席,其運作方為有效。

2. ………………………………

3. ………………………………

4. ………………………………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採用上述名稱之會計師事務所將由下列條文之條款所規範,該等條文構成本合夥之章程。

第一條

本合夥稱為“PricewaterhouseCoopers”,中文名稱為“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條

住所位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 320號澳門財富中心14樓G,J,K,A。

第三條

所營事業包括提供監察帳目、會計核數服務及其他鑑證服務,以及稅務技術及其他顧問服務。

第四條

其存續期為不確定。

第五條

合夥資本為十三萬澳門元 (MOP$130,000),已被下列股東完全認購及以現金繳付:

— Li Ching Lap Bernard李政立,在會計師專業委員會的註冊編號為N0981,其所擁有的股額價值為九萬七仟五佰澳門元(MOP$97,500); 和

— Lau Vai Lan 劉慧蘭,在會計師專業委員會的註冊編號為N0873,其所擁有的股額價值為三萬二仟五佰澳門元(MOP$32,500)。

第六條

在股東一致決議的情況下,合夥可以增加其資本及接納新股東。

第七條

在沒有合夥的同意下,任何股東不得將其股份或其部分售予與合夥沒有關係的其他人士或其他股東,亦不得對之向任何人設定負擔。

獨一段

若股東死亡,其出資只可轉給其餘股東或經其餘股東同意的指定人選。

第八條

現即任命所有股東為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第一段

合夥受到任何一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簽署約束。

第二段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在不需繳交擔保金的情況下擔任職務,任期為不確定,直至被大多數股東決議替換為止。

第三段

除了作為股東所收取的利潤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有權基於其擔任的職務收取大多數股東所訂定的報酬。

第九條

合夥具備嚴格編寫的常用帳目簿冊,其資產應存放於中國銀行澳門分行或其他由過半數股東決定的銀行。

第十條

合夥年度相應於公曆曆年,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應提交行政管理帳目。

第一段

每一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管理機關成員須製作及簽署合夥的所有資產及負債帳目,利潤帳目及資產負債表。

第二段

上一段所提及的文件應被寄予每一股東,並附隨股東大會會議召集書,而該會議最遲應在下一年的三月三十一日前舉行。

第三段

帳目應被大多數股東核准或拒絕通過。

第十一條

合夥的利潤及虧損應按股份比例由股東享有及承擔。

第一段

透過大多數股東的決議,可以在合夥的利潤中扣減必要的金額以便達成合夥的目的。

第二段

所有涉及合夥的損失及費用,包括因其成立而作出的開支,應在合夥的利潤當中抵償及支付,並且在此協議,當存有待抵償的損失、負擔及費用時,股東不會獲分配利潤。

第十二條

所有沒有被規範的情況,均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及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

股東: Li Ching Lap Bernard 李政立

股東: Lau Vai Lan 劉慧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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