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Associação de Mútuo Auxílio dos Moradores de Kau Ou Chun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6/2007。

澳門九澳村民互助會

章程

名稱、會址和宗旨

第一條——本會之中文定名為:“澳門九澳村民互助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útuo Auxílio dos Moradores de Kau Ou Chun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設於:澳門路環九澳村道14號。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為扶助、援助本村村民,團結所有會員推動組織文娛活動。

會員之權利義務

第四條——所有九澳村原居民而又接受本會宗旨者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申請入會者只需本村居民年滿十八歲,並由理事會通過後,均可吸納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a)參與會員大會;

b)選舉和參選擔任本會職務;

c)參與由本會組織的活動;

d)享受給予會員的福利。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a) 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會員大會和理事會之決議案;

b) 盡力設法提高本會名譽及推動會務。

紀律程序

第八條——當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損失本會聲譽的行為時,將按照理事會的決議,處予以下的制裁:

a)口頭警告;

b)書面譴責;

c)開除會籍;

d)甚至不得享受本會所有福利。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的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並完全地行使其所擁的權力;會員大會的普通會議於每年召開一次,但必須提前14天召集。

第十條——特別會議由理事會負責召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決議由絕對多數票通過,除非法律有更高的要求。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權限:

a) 通過、修改本會章程,並解散本會;

b) 選出本會的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 確定本會之會務方針;

d) 決定本會財產的用途;

e) 審查和通過由理事會制定年度報告。

理事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由單數人數組成,得一次或多次連任。

1. 理事會的決議由絕對多數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2. 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一名理事長。

第十四條——理事會的普通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當理事長認有需要時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職能:

a)執行所有由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b)管理會務和呈交工作報告;

c)召集會員大會;及

d)代表本會。

監事會

第十六條——1. 監事會每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三人組成,得一次或多次連任。

2. 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一名監事長。

第十七條——監事會成員職責:

監事會職責:

1. 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2. 查閱賬目及財政收支狀況;

3. 就理事會所呈交的年度帳目給予意見。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來自社會福利、會員或其他實體的捐贈。

會徽

第十九條——以下為本會會徽: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馮瑞國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華漢文化學會

英文名稱為“Chinese Han Culture Association of Maca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中華漢文化學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及會址

(一)定名:

(中)澳門中華漢文化學會;

(英)Chinese Han Culture Association of Macao。

(二)會址:澳門黑沙環斜路9號新益花園第4座10樓A。

第二章

宗旨及目的

(一)宗旨:

宏揚中華傳統文化,復興漢文化傳統及加深社會各階層對漢文化之認識。

(二)目的:

a. 推廣漢族文化以及漢服文化,提高市民文化素質修養及對中國傳統漢文化之認識;

b. 促進及宣揚漢文化,推動不同種族的文化交流及建立與各民族和諧關係;

c. 聯繫本澳及國際的國學藝術團體,通過舉辦交流及推廣漢文化禮儀活動,讓他們認識中國傳統禮儀及節日文化。

第三章

性質

性質:

1.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及文化藝術團體。

第四章

會員、義務及權利

(一)會員分類:

名譽會長: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由理事會提名,經議決而聘任。

普通會員:對漢文化或漢服有興趣,及無被逐出本會記錄者。

(二)義務:

1. 須為推動及宣揚漢文化作出貢獻;

2.參與本會活動及查詢本會會務活動;

3. 每年度須繳交二十元澳門元,作為會費以支持本會營運。

(三)權利:

1. 任何會員皆擁有對協會作出批評及提出意見的權利;

2. 在理事會同意下,會員可自行組織或舉行推動漢文化之活動;

3. 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4. 參與會員大會,參與討論及投票。

(四)會員之言行若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議決得開除會籍。

第五章

組織

(一)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制定本會發展方針、路向。凡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大會均有權限作出決議。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及監事會,任期三年,可連任。正常情況下,由會員選出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及秘書一人主持大會,任期三年,可連任。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普通會議,超過五分之一會員的建議或正當目的的前提下,也得召開特別會議。特別會議召集方式:以書面、書信及簽收方式提前八天通知會員,召集書內將列明會議的日期,地點以及議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但修改章程之決議,須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資產負債表之通過,社團之消滅,以及社團針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時所需之許可,必屬大會之權限之決議,須獲全體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為推動會務發展,理事會可聘請有關人士為顧問。

(二)理事會:

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秘書一人,財政一人,委員四人,人數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本會決議,處理會務及組織本會活動,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任期三年,可連任。

(三)監事會:

設監事長一人,委員二人,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查核法人之財產;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負責查核本會賬目,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六章

經費

本會經費來自會費收入及各名譽會長、會長、顧問及對本會熱心人士捐助。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ez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sete. —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閩大專人士協會

中文簡稱為“澳閩專協”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Graduados em Cursos de Ensino Superior de Macau e Fokki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名稱為“澳閩大專人士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cao dos Graduados em Cursos de Ensino Superior de Macau e Fokkin”(以下之簡稱“本會”),本會之簡稱:“澳閩專協”,本會屬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

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808室,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愛國愛澳愛鄉,團結旅澳閩籍大專以上學歷人士,以進取、奉獻的精神努力參與澳門社會的發展建設,推進澳門建構和諧社會與可持續發展的方針;加強澳門與福建之間政治,經濟以及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建立正確的價值觀,實踐使命,為一國兩制的成功實踐、為促進祖國統一和維護世界和平作貢獻。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凡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需具備以下各項條件:

居澳閩籍居民及關心福建澳門兩地交往的熱心人士,具有大專或以上學歷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1. 可參加本會會員大會。

2. 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有對會務作出建議及批評之權利。

4. 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5. 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會員退會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案;

2. 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3.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 依期繳付會費;

5.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七條

榮譽會員

經邀請並徵得其本人同意,可成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八條

榮譽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可出席本會會議,並有發言權。

第九條

凡會員倘嚴重違反會章,破壞本會名譽或損害本會信用與利益,經理事會議,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勸告,警告,革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本會的機關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4. 諮詢委員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和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三年, 連選得連任一次,如需屆中調整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決定並制定有關規定。

(三)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行使最高權力。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會長因事缺席時代行會長職務。秘書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副會長工作及作大會之會議記錄。

第十二條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二)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三)召集須以傳真、電郵或書信的形式提前至少八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2)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聘請榮譽會員;

(七)聘請諮詢委員會成員;

(八)聘請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十四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成員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若干名,司庫及秘書各一人,其任期與主席團任期相同,連選得連任一次。必要時可增免理事會個別成員,再提請下次會員大會會議追認。

第十五條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五)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六)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和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其成員必須為單數。

第十七條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理事會有關事宜。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負責召集理事會議;

(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本會會務;

(三)向理事會建議常務理事的增補或去職;

(四)必要時可增免常務理事會個別成員,再提請下次理事會會議追認。

第十八條

本會的簽名方式

(一)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與理事長代表;或經由理事會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二)對於普通文書,須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中任何一位簽名即可。

第十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出,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其任期與主席團、理事會任期相同,連選得連任一次。必要時可增免監事會個別成員,再提請下次監事會會議追認。

第二十條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

(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三)稽核理事會財政報告;

(四)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或對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六)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諮詢委員會

諮詢委員會由社會知名人士、澳門福建社團的負責人組成,其旨在為本會提出建議和意見,諮詢委員會成員不得參與本會職務選舉。

第四章

經費及修改會章

第二十二條

本會章程若有遺漏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及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 政府機關和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三)其他。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社會文化發展研究學會

中文簡稱為“社文發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社會文化發展研究學會章程

第一條

會名、地址和宗旨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社會文化發展研究學會”,簡稱為“社文發研會”。

二、本會地址為澳門氹仔海洋花園第五街紅桃苑17樓L座。

三、本會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推廣和研究社會文化發展,是非牟利的社團。

第二條

組織

一、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二、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每年召開一次。負責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選舉各部門的成員,制定、通過及檢查理事會每年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有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和秘書一人,任期三年。

三、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制定及執行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會員大會決議,管理會務及行政工作。理事會設有理事長一人、理事三人和財務一人,任期三年。

四、監事會為本會監督機關,負責監促理事會的各項工作,設有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任期三年。

第三條

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權參加本會的會議和活動,並對會務發表意見。

二、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各部門的決定,繳付會費,積極參加本會各項工作和保護本會的名譽。

三、任何熱心研究澳門社會文化發展的人士,經理事會批准後,均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

財政收入

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政府及社會機構的贊助。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南山太極、柔力球會

中文簡稱為“南山太極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ola Rítmica Nam San Tai Chi”

英文名稱為“Nam San Tai Chi Rhythmball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

名稱、會址及宗旨

(一)本會定中文名為 “南山太極、柔力球會” ,簡稱為 “南山太極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Bola Rítmica Nam San Tai Chi”,英文名“Nam San Tai Chi Rhythmball Association”。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雅廉訪大馬路48號雅廉花園20樓E座。

(三)本會為不牟利機構,收入來自會員會費。本會成立之宗旨為進一步推動大眾體育發展,積極 開展多元化大眾體育活動,增強市民體質,共建團結和諧社會,創造健康城市作出應有之貢獻。

第二條

會員

(一)任何人士喜愛太極或柔力球運動,承認本會章程,履行申請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決議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二)會員的權利為參加本會所舉辦 的所有活動。

(三)會員的義務為繳交會費,履行 章程及維護本會之聲譽。

第三條

組織及職權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 有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由會長每年召開兩次會議,召集書內列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有權議決章程、規章及其修改,選舉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 二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之職權是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促使遵守本會之宗旨。提交每年工作及財務報告。

(三)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 名所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負責核查帳目及監督會務工作。

(四)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 構轄下的各部門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國際人才才位認證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國際人才才位認證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國際人才才位認證協會”,是國際性的、公開性的成人教育機構的協會。

第二條——會址:澳門雅廉訪70號A座幸運閣18樓G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嚴格遵守所屬國家及特區政府法制和教育機制,嚴禁一切違法活動,聯繫世界各地公開性的成人教育機構,共同推展“人才才位認證”新型教學模式,以人才就業為導向,以目標崗位需求為重心,為社會培養運用性、技能型、零距離、高素質的實用人才。為社會核心生產力的高速發展,為教育事業興旺發達捐資獻力。其運作由以下的章程規範。

第四條——本會章程以中文為主,具有法律實效。大會公章以中文字體為主。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世界各地公開性的成人教育機構,只要接受本會的章程,經過理事會辦理登記,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樹立、維護本會聲譽和按時繳納會費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本會將透過“國際人才才位認證協會”大力表彰、推展“人才才位認證”新型教學模式及其輝煌教育成就。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的會務機構設:

(1)會員大會,(2)理事會,(3)監事會。理監事會成員通過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名,若干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設秘書長一名,若干名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成員必須是單數;

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常務副會長代行職務。

第十條——基於以下原因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A)應會長要求;

B)應理事會和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要求。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A)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B)審核批示修改本會章程;

C)審核批示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二條——召開會員大會,最少提前八天通知所有會員,通知書內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理事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常務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四條——理事會職權:

A)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體制和主持會務活動;

B)招收會員;

C)製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D)委任本會代表;

E)訂定入會費。

監事會

第十五條——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常務副監事長及監事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常務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六條—— 監事會職權:

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

B)查核本會的財務;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式賦予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七條——本會的會慶日定為十月一日,每年十月一日前夕召開一次會員大會。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本會會員應自覺嚴格遵守國家及地區法律,嚴禁一切違法活動。倘有觸犯本條款,即作自動退會處置,其所有之一切違法活動均由其個人承擔,與本會無關。

第二十條——本章程若有未完善之處,由會員大會四分之三出席人數通過修正。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nov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青松聯誼會

英文名稱為“Green Pine Friendship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青松聯誼會組織章程

Green Pine Friendship Association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命名為“青松聯誼會”;

英文為:Green Pine Friendship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青松聯誼會”地址設在澳門台山新街16號翠怡花園翠暉閣12樓K座(法人地址同上)。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一群想成立“青松聯誼會”的,不斷學習新事物的中老年人士,都願建立“終生學習”的概念,要做到“老有所學”“老有所為”經常相互交流,提高自己身心健康的素質,學習怎樣進一步和下一代溝通和相處,以利於更能迎合現今社會的發展,不與社會脫節,例如參加義工活動、婦聯工作、參與選舉等。

第四條——凡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會員權利

甲: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乙: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的領導機構成員。

丙: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綜合性活動。

丁:享用本會各項設備。

第六條——會員義務

甲: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乙: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丙:按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

紀律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規章或損害本會聲譽之言行,理事會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告誡或徹消其會籍。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會長壹名、副會長壹名及秘書長壹名組成。每三年改選一次,連選可連任。

第九條——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在必須的情況下,理事可隨時建議會長召開特別會議,并最少要提前八天以郵件掛號方式,或最少要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通知上須注明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會員大會之職權

第十條——甲: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乙:選出及擺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丙: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并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丁: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賬目結算。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七名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壹名、秘書長壹名及常務理事。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例會壹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三條——理事會的職權為

甲: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乙: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丙: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會員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賬目結算。

丁:召開會大會。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四條——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壹名、監事壹名。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五條——監事會之職權

甲: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乙:查核本會之財務。

丙: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丁: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七章

經費、內部規章及修改會章

第十六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各方熱心人士之樂意損贈,公共實體之贊助。

第十七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個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節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執行。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如有遺漏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及通過解決。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油畫學會

英文名稱為“Macao International Oil Painting Society”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國際油畫學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國際油畫學會”;

英文為:Macao International Oil Painting Society。

第二條——本會會址於澳門花王堂街2B富運大廈P地下。

第三條——本會是不牟利專業人員組織,以專業知識創作互相研究提高專業,及聯絡本澳和國內外具有專業水準人員切磋,相互達到提高油畫創作及理論專業水準。

第四條——具有油畫專業一定水準,大專院校畢業,均可申請入會。

第二章

結織與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利機構,主席團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常務副會長一名,由大會選舉產生,會員大會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選出理事會成員九人及監事會成員三人;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一般事務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通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但須提早在十五天前發函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必須過半數,會議方為合法。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之任期為二年。

第八條——由理事會成員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三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學術一名,財務一名,總務一名。任期為二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則由其中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第十條——理事會每二個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由監事會成員互選出監事長一人,常務監事二人及候補監事兩人,任期為貳年。監事會由監事會領導。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可聘社會賢達及聘請國內外著名油畫家擔任名譽會長或副會長,及名譽顧問、特邀油畫家。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主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並應於年初一月交會費。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同意以本會名義作出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如經理事會過半數事理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凡本會會員超過六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A)會員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補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本會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定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

葡文為“Centro de Pesquisa Estratégica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e Macau”

英文為“Macau Development Strategy Research Centre”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4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根據“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葡文名為“Centro de Pesquisa Estratégica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u Development Strategy Research Centre”二零零六年度會員大會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七日的決議,以理事長代表該中心修改該中心章程第三章(組織架構)第十條(會員大會主席團),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十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會員大會主席團人數必為單數。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動物福利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Animal Welfare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A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5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改會章第一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一)名稱及地址:

中文名稱:澳門動物福利會;

英文名稱:Macau Animal Welfare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MAWA;

地址: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24-26號富華閣2樓AA座。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nov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nvenções e Exposições de Macau ”

英文名稱為“Macao Convention & Exhibition Association ”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6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nvenções e Exposiçõe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Convention & Exhibi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本會目前會址設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223-225號南光大廈8字樓E室。

第三條——本會為一存續期為無限的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宗旨是:

1. 加強會員間的溝通與聯繫。

2. 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多數會員的意見及訴求。發揮行業與政府間的橋樑作用。配合政府、服務企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3. 配合政府對澳門會展工作者進行專業培訓。

4. 在條件成熟時,制訂在澳門展會的評估體系與資格認定。同時制訂本會會員職業道德守則。

5. 宣傳推廣澳門會展業,開展國際間交流。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從事會議展覽業之團體,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會員分為基本會員和境外會員。

基本會員:凡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出之有效營業牌照,並從事會展或與會展相關的行業的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基本會員。

境外會員:凡持有境外地區政府發出之有效營業牌照,並從事會展或與會展相關的行業的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境外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並在會上參與討論會務,對會務有批評和建議權;

2. 參與本會所辦的一切活動,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優惠和福利;

3. 按本會章程之規定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所有會員享有在會員大會的選舉權與表決權。基本會員除享有選舉權與表決權外,尚享有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出席會員大會;

2. 遵守本會會章、內部規章以及執行和服從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3.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支援與協助協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 按期繳交會費。

第七條——處分:

對違反本會會章、損害本會權益及聲譽的會員,理事會在查證屬實後,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而對其施以警告、勸諭退會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第八條——退會:

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一年,即停止享受會員權利,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而主動要求退會者,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並須繳清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本會組織結構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十條——組織選舉:

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均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在全體享有權利之正式會員當中選出,任期均為兩年,除會長及理事長只可連任一次外,其他管理機關成員任滿連選得連任,次數不限。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會長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4. 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

會員大會的召集及運作:

1. 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須在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2. 會員大會的召開,須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為有效。

3. 對議案及對管理機關成員之選舉進行表決,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得到與會會員之半數以上同意通過,方為有效。

4. 會員如不能參與大會,可依法律規定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第十二條——會長與副會長: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至五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任期兩年,可連任一次。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監督理事會工作,審查理事會提出的年度工作報告。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十三條——理事會與理事長: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在基本會員中選出理事21名至45名組成之,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2至8人。理事長只可連任一次。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總結與財務預算、結算。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如理事長無暇,由副理事長依次代行理事長職務。正、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增設專責委員會,由理事會通過聘任若干委員組織之。理事會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計劃發展會務;

3. 籌募經費;

4.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5. 在徵得會長同意下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15至23名,處理日常會務。除正、副理事長為當然常務理事外,不足之數,由理事會推選。

第十五條——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第十六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就基本會員之代表人選出監事3至5名組成之,人數必須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定期審查帳目;

3. 得列席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4. 對有關年報及帳目製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正、副監事長由監事會互選產生。

第十八條——本會聘請往屆之會長、副會長等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及社會各界知名人士等為創會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必要時聘請海內外知名人士擔任本會顧問。

第十九條——本會設秘書處處理日常具體事務,其工作向理事會及監事會負責。秘書處成員,得聘用專職工作人員出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條——本會之收入:

本會經費主要來源於:

1. 會員會費;

2. 本會設立基金,接受會員及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企業的捐助;

3. 政府資助;

4. 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條——收益、資產及結餘:

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實現本會宗旨之事宜上。

第二十二條——財務帳簿: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理事會須確保所有開支帳目受註冊核數師監察,並須將財務帳簿每年一次上呈會員大會查核。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章程的修改和本會的解散:

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機構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的權力範圍。該等會員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第十一條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 在會議召集書上必須闡明召開會議的目的;

2. 章程之修訂議案,須在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3. 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及

4. 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同時議決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按澳門特別行政區規定程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內部規章:

本會設有內部規章,規範本會在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上的細則事項,有關條文經會員大會討論及通過後,將公佈執行。

第二十五條——章程之解釋:

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第二十六條——遺缺:

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一概在會員大會中以適用之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補充。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nove de Abril de dois mil e sete.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氹仔坊眾教育促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4/2007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7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氹仔坊眾教育促進會

章程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澳門氹仔坊眾教育促進 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Educativa de Moradores da Taip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 Educa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 for Taipa Inhabitants, Macau”,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旨在促進澳門氹仔坊眾的基礎教育和成人教育發展,並確保氹仔坊眾學校的運作,以貫徹執行“傳播知識,培育德、智、體、群、美全面發展的一代新人,為澳門的未來作出貢獻”的辦學宗旨;並管理該校的財產及物業。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沙維斯街氹仔坊眾學校,經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其他地點。

會員、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

一、本會會員分為當然會員和普通會員,各會員均以個人身份參與本會會務。

二、本會當然會員包括氹仔坊眾聯誼會推薦之六名人士、氹仔各業工人互助會推薦之四名人士、造船工會氹仔分會推薦之兩名人士、氹仔村民聯誼會推薦之兩名人士、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推薦之兩名人士、 氹仔炮竹工會推薦之兩名人士、以及氹仔坊眾學校推薦之三名所屬教職員。獲推薦之上述團體的人士或教職員,在填妥經適當推薦之入會申請表並經理事會通過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三、此外,凡有意為達成本會宗旨作出貢獻,尤其是熱心教育事業及關心愛護氹仔坊眾學校之其他人士,經上款所指之任一團體推薦,在填妥經適當推薦之入會申請表格並獲理事會通過後,均可成為本會普通會員。

第五條

會員有以下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並進行表決;

(2)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職務;

(3)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

(4)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5)享有會員獲給予的福利。

第六條

會員有以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2)積極支持本會發展及盡力維護本會聲譽。

紀律

第七條

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時,由理事會按情節輕重科處書面警告、書面譴責及開除會籍之處分。

會員大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完全行使會員權利的所有會員組成,其會議由理事會召集或應半數以上會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

第九條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有需要時理事會得召集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二、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在不妨礙下款規定之情況下,如召集會議之時間已到而出席的有投票權會員未足半數,則不得作出任何決議。

四、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召集書上指定之召開會議時間一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條

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1)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

(2)通過資產負債表;

(3)制定本會活動方針;

(4)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5)審議及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及意見書;

(6)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限。

理事會

第十一條

理事會負責處理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的各項會務工作,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之十三名人士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正副秘書長各一人、財務及稽核各一人,各職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擔任。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集特別會議。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有以下權限: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管理本會事務及向會員大會呈交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建議;

(3)計劃、發展會務及處理日常各項會務工作;

(4)按章程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5)對是否接受外界捐贈作出決定;

(6)審議通過氹仔坊眾學校年度工作報告及財政決算;

(7)任免氹仔坊眾學校校長;

(8)任免經校長推薦之學校行政人員;

(9)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

監事會

第十五條

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兼秘書、稽核各一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擔任。

第十七條

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1)監察理事會的所有管理行為及決議的執行;

(2)對理事會的報告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3)查核本會帳目;

(4)列席理事會會議;

(5)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6)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

財產及收入

第十八條

本會的財產由以下者構成:

(1)本會在成立時擁有及嗣後取得的財產;

(2)作為氹仔坊眾學校校舍及屬其所有的物業及設施;

(3)依法可收取的任何其他財產。

第十九條

會員及任何其他公私實體對本會給予的捐贈、資助或津貼,均構成本會的收入。

過渡性規定

第二十條

本會首屆之理事會、監事會之機關成員將由本會創立人組成之會員大會選出。在本會成立後六個月內須依法律及本章程的規定選舉本會的理事會和監事會。在選出組成本會的管理機關之前,本會之一切管理事宜由本會的創設會員共同確保。

章程之解釋權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BANCO ESPÍRITO SANTO DO ORIENTE,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07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Francisco F. Frederico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José Morgado

BANK OF CHINA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07

O Administrador,
Wang Li-Jie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Iun Fok-Wo

大豐銀行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O Administrador
Sio Ng Kan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io Io Va

Banco de Desenvolvimento de Cantão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07

O Presidente,
Guo ZhiHang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Lucia Cheang

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度董事會業務報告

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前為百寶來娛樂(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十日在澳門設立,主要業務為提供娛樂及顧問服務。隨着公司更改名稱,其主要業務亦改為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

公司主要資金由新濠國際發展有限公司及PUBLISHNG AND BROADCASTING LIMITED的一系列交易積纍而成。股東投入資本總額為澳門幣五十一億元(包括澳門幣十億元的股份資本)。股東投入的資本包括角子老虎機場所及娛樂場發展項目的投資及現金。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於二零零六年九月許可公司與永利渡假村(澳門)有限公司簽署轉承批給合同。自獲轉承批給合同後,公司開始經營摩卡角子老虎機廊。二零零六年度從摩卡角子老虎機廊所得的娛樂收益達澳門幣一億五仟三百萬元。

轉移到公司的娛樂場發展項目包括澳門皇冠、夢幻之城及一幅位於澳門半島的地皮。本年度,公司主要致力於娛樂場發展項目中的設計,建設及開業前的籌備工作和組織富經驗的管理層及精練的員工。公司首個娛樂場發展項目—— 澳門皇冠已接近完成,估計於二零零七年開業。

公司於二零零六年度虧損澳門幣三億八仟六佰五十萬元,主要為獲取轉承批給合同的財務開支、攤還轉承批給合同所需的一切費用及澳門皇冠開業前的籌備開支。公司保留及結轉虧損。踏入二零零七年,公司擁有澳門幣四十七億元之股份資本及儲備,展望 着摩卡角子老虎機廊的擴展、澳門皇冠的開業、夢幻之城的建設工程以及第三個發展項目。

獨任監事意見書

本監事根據商法典所載條例及其他適用之法律,完成此新濠博亞博彩(澳門)有限公司的獨任監事意見書。

1. 公司向本監事提交了公司自設立日開始即二零零六年五月十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並從董事會取得一切所需資料以作審核。

2. 此等財務報告同時附予外部核數師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的審核報告,本監事認為該報告真確無誤及恰當地反映公司直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其董事會報告同時扼要闡述了公司於此段期間的業務。

3. 有鑑於此,本監事批准下列文件:

•公司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董事會年度報告
•外部核數師的意見書

澳門
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獨立監事
辛德禮
註冊核數師

外部核數師的意見書

致 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本核數師行已按照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核准的核數準則及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核准的核數實務準則完成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就該等財務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本行認為隨附的賬項撮要與上述經審核定額財務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公司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賬項撮要應與相關的審計年度賬項一併參閱。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澳門

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擁有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主要股東名單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日—— 公司資本:澳門幣一百萬元
PBL Asia Investments Limited—— 99.98%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八日——公司資本:澳門幣一百萬元
PBL Asia Limited—— 89.99%
Manuela António安文娜—— 10%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二日—— 公司資本:澳門幣二億元
PBL Asia Limited—— 89.99%
Manuela António安文娜—— 10%
 
二零零六年十月五日—— 公司資本:澳門幣十億元
PBL Asia Limited—— 18%
Manuela António安文娜—— 10%
MPBL Investments Limited—— 72%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公司資本:澳門幣十億元
PBL Asia Limited —— 18%
何猷龍——10%
MPBL Investments Limited —— 72%

在二零零六年度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機關據位人的姓名

股東會:

James Douglas Packer ——主席

董事會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日

董事:

James Douglas Packer,
John Henry Alexander,
Geoffrey Raymond Kleemann,
Anthony Cornelus Klok及
Rowen Bruce Craigie.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八日

•A組:
•James Douglas Packer
•John Henry Alexander

•B 組:

•Geoffrey Raymond Kleemann
•Rowen Bruce Craigie
•Arminda Manuela da Conceição António (又名 Manuela António及安文娜),常務董事

二零零六年十月六日

•A組:
•James Douglas Packer
•John Henry Alexander
•Geoffrey Raymond Kleemann
•Rowen Bruce Craigie

•B 組:

•何猷龍(Ho, Lawrence Yau Lung又名Lawrence Ho);
•徐志賢(Tsui, Che Yin Frank又名Frank Tsui);
•陳應達(Chan, Ying Tat又名Ted Chan);
•鍾玉文(Chung,Yuk Man又名Clarence Chung);
•Arminda Manuela da Conceição António (又名Manuela António及安文娜),常務董事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A 組:

•James Douglas Packer
•John Henry Alexander
•Geoffrey Raymond Kleemann
•Rowen Bruce Craigie

•B 組:

•何猷龍(Ho, Lawrence Yau Lung又名Lawrence Ho),常務董事;
•徐志賢(Tsui, Che Yin Frank又名Frank Tsui);
•陳應達(Chan, Ying Tat又名Ted Chan);
•鍾玉文(Chung,Yuk Man又名Clarence Chung);
•Simon Edward Thomas Dewhurst。

B)獨任監事:辛德禮

C)祕書:Francisco Pinto Fraústo de Mascarenhas Gaivão


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第五十九條,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特此公佈以下文件:

1. 業務綜合報告

董事局報告

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組織

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永利澳門)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註冊之有限責任公司。本公司註冊地址為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9樓,而其主要商務往來地址為澳門外港填海區仙德麗街。

本公司的主要股東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之Wynn Resorts (Macau) Limited,而最終股東則是美國上巿之Wynn Resorts, Limited。

營運總結

本公司與澳門政府於2002年6月24日簽訂了一份為期20年的博彩經營合約,在澳門經營一所或多所包括酒店及博彩活動之娛樂場酒店。該博彩經營合約由2002年6月27日生效,至2022年6月26日為止。

永利澳門於2006年9月6日正式對外開放,第一期工程共用了16英畝批地之11英畝,包括100,000平方呎的娛樂場,600間酒店套房,220張博彩桌及380台角子老虎機,7間餐廳,26,000平方呎之購物中心,理療及美容中心,會議場所。自開幕以來,本公司不斷爭取達致完善以適應巿場及顧客之需求。

在第一期項目的基礎上,本公司正在餘下的5英畝批地興建第二期項目。在2007年2月,本公司新增了一定數目的博彩桌及角子老虎機,共有256張博彩桌及477台角子老虎機。另外,本公司將在2007年開放第二期設施,第二期將新增約123, 000平方呎的娛樂場,屆時(第一期與第二期)將共有420張博彩桌及1,280台角子老虎機。

本公司現正籌建另一所酒店大樓及博彩娛樂設施。此項目的預算及設計藍圖正在進行中。

以下財務報告摘要總結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狀況。對財務報告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包括:

•由經營所產生之收益為澳門幣24億,博彩淨收益佔其中之21億,而所繳交之博彩稅為11億。
•經與澳門政府協議,本公司獲得博彩經營轉批給收益為澳門幣72億,其中預留6.98億為澳門政府所得補充稅項徵收稅款。
•約2.4億澳門幣的一次性現金派發給本公司的B股及C股股東,這些現金來自上述出讓之博彩經營轉批給收益。

二零零七年三月十日

2. 二零零六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算

 

損益表

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3. 獨任監事意見書

根據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公司章程,董事局已將二零零六年度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交予本監事發表意見。而外部核數師之審計報告及公司年度報告亦一併遞交。

經審查公司之年度運作及一切認為必要的管理層及董事局之解釋後,本人認為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清晰地披露及反映了公司二零零六年度之財政狀況;董事局年度報告說明於二零零六年公司之運作,而外部核數師確認帳目遵循會計原則編寫清楚,並在各重大方面顯示公司2006年12月31日的財務狀況及該年度經營成果之真確狀況。

因此,本監事建議股東批准下列文件:

•公司2006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董事局年度報告
•外部核數師報告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獨任監事

4. 外部核數師的意見書撮要

本核數師已完成審核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以及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本核數師已按照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所核准第23/2004號行政法規下的《核數準則》,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所核准第68/2004號《核數實務準則》,及國際核數準則進行審核工作,並已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

本核數師認為隨附的帳目撮要與上述經審核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公司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帳目撮要應與相關的經審核年度賬目一併參閱。

安永會計師事務
澳門註冊核數公司

5. 於全年任何期間擁有承批公司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主要股東名單及有關百分率

Wynn Resorts (Macau) Limited Hong Kong — 持有51%公司資本
Wynn Resorts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持有39%公司資本
Mr. Wong Chi Seng — 持有10%公司資本

6. 公司機關據位人的姓名

股東會

Cynthia Mitchum — 股東會主席 / Presidente

董事會

Stephen Alan Wynn — 董事會主席
Wong Chi Seng — 常務董事
Marc Dennis Schorr — 董事

獨任監事

John William Crawford

公司秘書

Alexandre Correia da Silva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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