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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3/91/M號法令

公報編號:

4/1991

刊登日期:

1991.1.28

版數:

246

  • 關於聲明「東方葡萄牙學會」具行政公共利益。
相關法規 :
  • 第1678號立法性法規 - 訂定適用於《海外行政改革》第五百六十八條所確定或聲明之行政公共利益機構的《稅務豁免制度》。 
  •  
    相關類別 :
  • 社團 -
  •  
    私營機構 :
  • 東方葡萄牙學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91/M號法令

    一月二十八日

    本地區、東方基金會和葡國文化暨語言學會(ICALP),透過八九年九月十九日公契,設立一非牟利團體,名為「東方葡國學會」(IPOR)。

    鑑於本地區參與東方葡國學會的組成,以及與它所合夥的機構的性質和目的 ;

    鑑於東方葡國學會所奉行的突出宗旨,以及可以代表澳門在印度洋及太平洋地區的發展和肯定的重要角色;

    又鑑於按東方葡國學會的組織章程,其義務是與本地區和當地行政當局合作,提供其範圍的服務;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護理總督按《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公共行政用途的聲明)

    為著所有的法律效力,包括稅務性質方面,尤以一九六五年八月十日第1678號立法條例所載的,茲聲明東方葡國學會為公共行政的用途者。

    第二條

    (聲明效力的終止)

    公共行政用途的聲明及有關的福利,在下列情況下終止:

    a)該學會之解散;

    b)澳門總督的批示,倘學會放棄奉行整體利益的宗旨或與政府合作,以致與公共行政用途的聲明不符合。

    一九九零年一月十六日通過

    著頒行

    護理總督 范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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