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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68/91/M號訓令

公報編號:

37/1991

刊登日期:

1991.9.16

版數:

3895

  • 核准勞工暨就業司使用其徽號。
被廢止 :
  • 第24/2004號行政法規 - 勞工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  
    已更改 :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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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40/89/M號法令 - 核准勞工暨就業司之組織法.廢止五月十二日第 四二/八四/M 號法令及八月十五日第 七二/八八/M 號法令.
  • 第168/91/M號訓令 - 核准勞工暨就業司使用其徽號。
  •  
    相關類別 :
  • 勞工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本法規已被 第24/2004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68/91/M號訓令

    九月十六日

    三月十六日第59/85/M號訓令訂定了本地區公共機構使用徵號及標誌的一些原則。

    考慮到勞工暨就業司的職責,並有需要使之更容易與僱員方面接觸,致使採用一個能使該司容易識別的標誌是重要的。

    基此;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一六條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力,著令如下:

    獨一條:核准勞工暨就業司使用刊印在本訓令附件內的圖案作為其標誌。(*)


    (*) 圖案經12月20日第6/1999號行政法規附件十修訂。

    黑白色
    Preto e bran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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