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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50/91/M號法令

公報編號:

37/1991

刊登日期:

1991.9.16

版數:

3893

  • 設立澳門大學。
被廢止 :
  • 第1/2006號法律 - 澳門大學法律制度。
  •  
    相關法規 :
  • 第11/91/M號法令 - 關於訂定在澳門地區從事高等教育活動的一切公立及私立教育機構的組織和運作。
  • 第50/91/M號法令 - 設立澳門大學。
  • 第25/92/M號訓令 - 通過澳門大學章程。
  • 第30/SAAEJ/99號批示 - 核准澳門大學人員章程、教學人員章程及研究人員章程。
  • 第470/99/M號訓令 - 核准《澳門大學章程》。
  •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2006號法律 廢止

    第50/91/M號法令

    九月十六日

    東亞大學近年來不斷進行重大改革,目的是配合澳門的利益和為過渡期所訂策略帶來的需求。隨着本年二月四日澳門高等教育發展參照藍本法例的頒佈,應邁出更重要的步伐,使大學成為實踐澳門訂下的未來計劃尤其重要的工具。

    現時有意在組織及運作方面推行的徹底改革將通過引至新的高等教育機構出現的東亞大學的變更,例如澳門大學的情形。此外,這個決定已得到大學本身機構和一九八八年二月起負責監管大學的澳門基金會的同意。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的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 一、設立澳門大學。

    二、澳門大學是一個公權法人。

    第二條——澳門大學負責在澳門推行大學高等教育。

    第三條—— 一、作為公共高等教育機構的澳門大學,享有制訂章程、學術、教學、行政及財政自主。

    二、經聽取澳門基金會意見,按照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核准澳門大學章程。

    第四條——澳門大學在簽署或參與的行為和合約以及在其活動運作中取得收益的任何稅項、費用或手續費概予豁免。

    第五條—— 一、私人工作權利的制度適用於澳門大學所聘用的人員。

    二、本地區公共機關及自治機構的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得以定期委任、徵用或派駐制度在澳門大學任職,保留在原職位所擁有的權利,並為發生一切效力,在澳門大學擔任職務視為在原職位任職。

    三、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的規定,屬共和國主權機構或自治機構編制的人員,方可在澳門大學任職。

    四、按照第二及第三款的規定,要求人員提供合作須經有關監管核准。

    五、得按照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核准澳門大學人員章程。

    第六條—— 一、澳門大學受總督監管。

    二、監管有權:

    a) 核准澳門大學章程及其人員章程;

    b) 確認任何在組織上的更改,以及課程的設立和撤消;

    c) 確認年度活動計劃;

    d) 核准年度財政預算案、賬目和報告;

    e) 着令進行認為必需的審查;

    f) 行使法律或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力。

    三、按照二月四日第11/9l/M號法令規定,澳門基金會有權執行行使監管權所需的工作。

    第七條——澳門大學的收入為:

    a) 活動所得收入或大學本身的收益;

    b) 由本地區透過澳門基金會給予的撥款;

    c) 以受益人身份取得的捐贈、遺贈和遺產。

    第八條—— 一、東亞大學為權利人的一切權利在豁免任何手續下轉至澳門大學。

    二、除理工高等課程外,東亞大學所有高等課程概轉至澳門大學。

    三、上款所指課程的學生保留在東亞大學範圍內所有學術及課程性質的權利與義務。

    四、東亞大學的教師及行政人員經關係人以書面申請,在保留所有權利和責任下轉入澳門大學。

    第九條——在未公佈章程的過渡期間,澳門大學依設立制度運作,並維持東亞大學可由監管以批示修改的所有現行服務和規定。

    第十條——澳門基金會將給予澳門大學整體設施及正常運作必需的所有協助。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二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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