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法規:

第6/92/M號法律

公報編號:

27/1992

刊登日期:

1992.7.6

版數:

2645

  • 給予總督立法許可,調整官立學校小學教育和學前教育校長及副校長以及青年活動中心領導人的報酬。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相關法規 :
  • 第6/92/M號法律 - 給予總督立法許可,調整官立學校小學教育和學前教育校長及副校長以及青年活動中心領導人的報酬。
  • 第41/92/M號法令 - 關於調整小學及學前教育之官立學校校長和副校長,以及青少年活動負責人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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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教職員職程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6/92/M號法律

    七月六日

    立法許可

    鑑於總督提出有需要在下學年起更改官立學校小學教育和學前教育的校長及副校長和青年活動中心領導人所有權收取的酬勞。

    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之程序;

    立法會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條一款d)項及第三十一條一款q)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

    (目的)

    賦予總督關於調整官立學校小學教育和學前教育校長副校長以及青年活動中心領導人酬勞的立法許可。

    第二條

    (意義及範圍)

    上條所指許可,目的是消除預備教育學校及中學的領導層人員所存在的薪俸數額不均稱現象。

    第三條

    (效期)

    本立法許可有效期為三十日。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五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九日頒佈

    著頒行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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