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法規:

第5/92/M號法律

公報編號:

27/1992

刊登日期:

1992.7.6

版數:

2644

  • 給予總督立法許可,修改倘更換預留泊車面積所需繳付之特別稅的計算方法。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相關法規 :
  • 第5/92/M號法律 - 給予總督立法許可,修改倘更換預留泊車面積所需繳付之特別稅的計算方法。
  • 第62/92/M號法令 - 修訂六月二十六日第42/89/M號法令第七條條文(將要興建樓宇內保留汽車泊位之面積,倘該保留獲豁免時,建築商須付稅項)。
  • 第42/89/M號法令 - 關於在大廈建築時專為保留停泊車輛空間之強制性制度及設立一受豁免保留停車場面積建築商之特別繳款辦法。
  •  
    相關類別 :
  • 大廈內的停車場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5/92/M號法律

    七月六日

    立法許可

    經考慮澳門總督之建議;

    並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之程序;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條第一款d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一款h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目的)

    授予總督立法許可以便修改六月二十六日第42/89/M號法令第七條所指之代替保留泊車空間而應繳納之特別稅捐之計算方式。

    第二條

    (意義及範圍)

    上條所指許可之目的為改正及調整特別稅捐之方程式,尤其是一個車位空間及建築成本之值,而建築成本包括「土地之價值」。

    第三條

    (期限)

    本立法許可有效期為六十日,由本法律開始生效日起計。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五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九日頒佈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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