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法規:

第8/92/M號法律

公報編號:

31/1992

刊登日期:

1992.8.3

版數:

3171

  • 給予總督立法許可,撤銷由一九七一年一月廿三日第一八三八號法例訂定之來往港澳輪船及飛翼船運載乘客的稅項。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相關法規 :
  • 第8/92/M號法律 - 給予總督立法許可,撤銷由一九七一年一月廿三日第一八三八號法例訂定之來往港澳輪船及飛翼船運載乘客的稅項。
  • 第53/92/M號法令 - 訂定來往港澳船隻或水翼船乘客運載之有關稅項。
  •  
    相關類別 :
  • 海事運輸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8/92/M號法律

    八月三日

    立法許可

    經考慮澳門總督之建議;

    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之程序;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條第一款d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一款h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標的)

    授予總督立法許可,以廢止一九七一年一月二十三日第1838號立法條例設立之關於澳門與香港間往來之輪船,水翼船客運之費用。

    第二條

    (期限)

    本立法許可有效期為六十日。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九日頒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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