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29/93/M號法令

公報編號:

25/1993

刊登日期:

1993.6.21

版數:

3269

  • 消滅數個委員會--若干廢止。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廢止 :
  • 第52/88/M號法令 - 修正四月五日第28/88/M號法令第九條條文關於博彩諮詢委員會的組織。
  • 第34/GM/90號批示 - 關於設立法律繙譯諮詢委員會--撤銷一月十三日第八/GM/八八號批示第八及第九條條文與及十一月廿二日第四四/SAAJ/八八號批示。
  • 第62/GM/90號批示 - 關於法律改革諮詢會職責及組織--撤銷第114/GM/89號批示第七條條文事宜。
  •  
    相關法規 :
  • 第63/89/M號法令 - 重組澳門文化學會,並取銷風景、文化及建築委員會及何東文化中心--若干撤銷。
  • 第28/88/M號法令 - 設立博彩協調暨監察司--若干撤消。
  • 第17/90/M號法令 - 關於核准管制學生福利活動之規則及設立學生福利基金及諮詢委員會。
  • 第18/90/M號法令 - 關於訂定學生福利基金和學生福利基金諮詢委員會性質及運作規則、撤銷助學金基金會--若干撤銷。
  • 第26/90/M號法令 - 關於設立及訂定公共行政培訓委員會事宜。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29/93/M號法令

    六月二十一日

    隨著近年澳門地區經濟及社會之發展,使社會狀況日益複雜,對本地區行政結構之要求大大提高,因此,必須不斷尋找更能反映及滿足此等要求之組織上或行政上之解決辦法。

    基於上述原因及其他因素,顯示一些機關及委員會之職責已履行完畢,或已屬不必要履行者,因為該等機關及委員會已達成其設立時之目標或其目標已讓其他行政當局之組織逐步承擔,致使活動及職務重疊,因而產生不利因素,故應予以避免。

    總而言之,有必要將該等組織消滅,而此正是本法令之目標,然而,本法令不會糾正一切有需要改善之情況,因為對於一些部門之實體,正進行修正其目標及設立,而對於另一些部門之實體,則透過獨立法規將其消滅。

    因此,消滅載於本法令內之一些機關及委員會,並不妨礙繼續按個別情形、理性分析及行政效益而對已設立之組織進行修改、簡化及標準化。

    基於此;

    經聽取詻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消滅)

    消滅:

    a)澳門文化司署統籌委員會;

    b)博彩諮詢委員會;

    c)公共行政培訓諮詢委員會;

    d)學校福利諮詢委員會;

    e)法律翻譯諮詢委員會;

    f)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

    第二條

    (廢止)

    廢止一切與本法規所消滅之委員會有關之法例,尤其係:

    a)九月二十五日第63/89/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b項及第十三至十八條;

    b)四月五日第28/88/M號法令第三條第三款及第九至十一條,及六月二十日第52/88/M號法令

    c)六月十一日第26/90/M號法令第一至四條;

    d)五月十四日第17/90/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二款,及五月十四日第18/90/M號法令第十至十三條;

    e)公佈於一九九零年四月二日第十四號《政府公報》之三月二十三日第34/GM/90號批示;

    f)公佈於一九九零年六月四日第二十三號《政府公報》之五月十八日第62/GM/90號批示。

    第三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於公佈後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六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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