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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93/GM/93號批示

公報編號:

41/1993

刊登日期:

1993.10.11

版數:

4149

  • 關於設立輔助納入事務辦公室(GAPI)。
相關法規 :
  • 第93/GM/93號批示 - 關於設立輔助納入事務辦公室(GAPI)。
  • 第66/GM/96號批示 - 延長輔助納入事務辦公室之存續期。
  • 第92/GM/97號批示 - 延長輔助納入事務辦公室之存續期。
  • 第58/GM/98號批示 - 延長輔助納入事務辦公室之存續期。
  • 第71/GM/99號批示 - 延長輔助納入事務辦公室之存續期至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 第44/99/M號法令 - 對適用納入、進入及外聘程序之人員獲留在本地區公共行政當局擔任職務作出規範。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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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93/GM/93號批示

    《中葡聯合聲明》確保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原屬澳門公共部門編制內公務員之葡萄牙公民,有繼續留用之權利。

    此外,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通過了一項法規,以定出有關人員之納入制度,該等人員係具備法定條件且擬轉入葡萄牙公共部門之編制或將支付有關退休金之責任轉移予共和國之有權限機關者。

    無可否認,此屬一個複雜之問題,且對澳門公務員個人及整體之前途有深遠影響,為此現有必要定出立法及管理措施,以及必需之協調架構,以正確執行整個納入程序。

    基於此;

    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款之規定,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之規定,命令:

    一、設立具項目組性質之「輔助納入事務辦公室」,葡文縮寫為GAPI。

    二、「輔助納入事務辦公室」負責:

    a)就有關人員納入共和國公共部門之制度及將澳門公共行政當局公務員及服務人員之退休金及撫卹金之責任轉移方面,統籌執行為制定共和國政府在法規內規定須制定之規章所必需之研究及工作;
    b)依據上項所指規章之規定,確保納入程序之手續辦理工作及技術協調,以及確保對納入程序之管理及可納入人員之編制之管理給予輔助;
    c)就有關納入事務而將簽訂之議定書之準備及執行等所需之工作方面,進行計劃及統籌,及確保涉及納入程序之澳門實體及共和國實體間之聯絡;
    d)聽取公務員及服務人員之意見及向其作出解釋,以及促使各公共部門發布有關納入程序之制度與內容、手續與期限之資訊;
    e)開展在納入事務範圍內由其負責之其他任務。

    三、「輔助納入事務辦公室」從屬於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且在其指引下運作。該辦公室設有主任一名,其係由一名副主任輔助,該等人員由總督以批示委任,且以定期委任制度任用;為報酬之效力,該等官職分別等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附表一欄一之司長及副司長。

    四、「輔助納入事務辦公室」在運作上所需之人員,得以徵用或派駐方式從該等人員所屬之公共部門調派,並可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以合同制度錄用所需之人員。

    五、以項目組形式設立之「輔助納人事務辦公室」之存立期預計為三年。

    六、為實現所定之目標,「輔助納入事務辦公室」特別需要與行政暨公職司、澳門退休基金會、澳門保安司及財政司加強工作上之聯繫,而該等機關在有關職責範圍內,同時確保對該辦公室所需之協助及技術輔助。

    七、「輔助納入事務辦公室」之設立及運作開支,由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辦公室所配備之款項支付,及透過總督以批示所訂定給予之其他撥款支付。

    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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