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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48/94/M號訓令

公報編號:

48/1994

刊登日期:

1994.11.28

版數:

1094

  • 確定汽車保障基金一筆收入之百分率。
相關法規 :
  • 第57/94/M號法令 - 修正汽車民事責任之強制性保險制度--若干廢止。
  • 第248/94/M號訓令 - 確定汽車保障基金一筆收入之百分率。
  • 第249/94/M號訓令 - 制定汽車保險之一般及特殊條件--廢止十二月三十日第二一三/八三/M號訓令。
  • 第250/94/M號訓令 - 核准汽車行業之保險費及條件--廢止十二月三十日第二一五/八三/M號訓令。
  •  
    相關類別 :
  • 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248/94/M號訓令

    十一月二十八日

    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規定,每一保險人繳付相應於上年內承保“汽車”直接保險之純保險費之一百分率之款項,作為汽車保障基金之收入,而該純保險費須扣除所退還之保險費及撤銷保險所涉及之保險費,上指之百分率應透過訓令訂定。

    為履行上指義務,保險人將獲許可向其“汽車”保險之被保險人徵收該附加費。

    基於此;

    鑑於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建議;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第二十六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第二十六條第一款a項所指之百分率定為2.5%(百分之二點五)。

    第二條——本訓令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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