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法規:

第115/95/M號訓令

公報編號:

18/1995

刊登日期:

1995.5.2

版數:

611

  • 核准汽車保障基金之標誌。
相關法規 :
  • 第57/94/M號法令 - 修正汽車民事責任之強制性保險制度--若干廢止。
  • 第115/95/M號訓令 - 核准汽車保障基金之標誌。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相關類別 :
  • 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5/95/M號訓令

    五月二日

    根據七月九日第7/83/M號法律而於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設立之汽車保障基金,已取得由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所賦予之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現宜通過採用其本身之標誌——即三月十六日第59/85/M號訓令所規定之方法,以在社會上突出其自治權。

    基於於;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 項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獨一條:核准汽車保障基金之標誌,該標誌與本訓令附件之式樣相符。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