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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305/95/M號訓令

公報編號:

49/1995

刊登日期:

1995.12.4

版數:

2569

  • 在行政法院設立一個新程序科及修改其人員編制。
被廢止 :
  • 第52/97/M號法令 - 修改法院及檢察院辦事處之組織架構 —— 若干廢止。
  •  
    相關法規 :
  • 第112/91號法律 - 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
  • 第4/93/M號法令 - 訂定高等法院、審計法院及行政法院等辦公室人員職程制度及設立和訂定審計法院技術輔助部門顧問人員職程制度--若干撤銷。
  • 第305/95/M號訓令 - 在行政法院設立一個新程序科及修改其人員編制。
  •  
    相關類別 :
  • 司法機關 - 行政法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52/97/M號法令 廢止

    第305/95/M號訓令

    十二月四日

    《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 八月二十九日第112/91號法律 - 將原屬財政司在稅務審判權範圍之權限賦予行政法院。

    為可貫徹該等職責,有必要修改載於一月十八日第4/93/M號法令附表三之人員編制,以及有必要設立一個新程序科。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按照二月九日第6/87/M號法令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一月十八日第4/93/M號法令第二十條之規定,以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 在澳門行政法院設立一個新程序科。

    第二條 一月十八日第4/93/M號法令附表三,由附於本法規之表代替。

    第三條 本法規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但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附表三

    (一月十八日第4/93/M號法令第七條所指之附表)

    行政法院

    辦事處

    組成:中心科及兩個程序科人員

    人員 職位數目
    法院書記長 1
    法院書記 2
    一等助理書記 2
    二等助理書記 4
    庭差 3
    法院文書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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