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法規:

第75/96/M號訓令

公報編號:

12/1996

刊登日期:

1996.3.18

版數:

666

  • 核准旅遊培訓學院之標誌。
相關法規 :
  • 第45/95/M號法令 - 設立旅遊培訓學校--若干廢止。
  • 第75/96/M號訓令 - 核准旅遊培訓學院之標誌。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相關類別 :
  • 澳門旅遊學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5/96/M號訓令

    三月十八日

    由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設立之旅遊培訓學院(葡文縮寫為IFT)係公法人,且係於本地區旅業及酒店業範圍內之教育及培訓方面之有權限實體,現宜透過採用其本身標誌——即上述法規第八條及三月十六日第59/85/M號訓令所規定之方法,以突出其在社會上之形象。

    基於此;

    護理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獨一條——許可旅遊培訓學院使用如本訓令附件所示之圖案為標誌。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二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