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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70/96/M號訓令

公報編號:

29/1996

刊登日期:

1996.7.15

版數:

1261

  • 訂定發出刑事紀錄證明書之費用。
相關法規 :
  • 第27/96/M號法令 - 訂立刑事紀錄制度及查閱刑事資訊之條件─若干廢止。
  • 第170/96/M號訓令 - 訂定發出刑事紀錄證明書之費用。
  •  
    相關類別 :
  • 刑事紀錄 - 身份證明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0/96/M號訓令

    七月十五日

    六月三日第27/96/M號法令訂定刑事紀錄制度及查閱刑事資訊之條件,隨該法令之公布,有需要定出發出刑事紀錄證明書之費用。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六月三日第27/96/M號法令第三十條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一、在十日內發出刑事紀錄證明書之費用為澳門幣五十元。

    二、如需加快在兩日內發出刑事紀錄證明書,則另加費用澳門幣一百元。

    第二條——本法規於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一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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