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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57/96/M號法令

公報編號:

39/1996

刊登日期:

1996.9.23

版數:

2089

  • 規範「海上航標」--廢止一九六零年十月八日第43207號命令。
廢止 :
  • 及其它...
  •  
    相關法規 :
  • 第57/96/M號法令 - 規範「海上航標」--廢止一九六零年十月八日第43207號命令。
  • 第82/99/M號法令 - 核准《遊艇航行規章》──若干廢止。
  • 第90/99/M號法令 - 核准《海事活動規章》。
  •  
    相關類別 :
  • 海事規章 - 海事及水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7/96/M號法令

    九月二十三日

    鑑於由一九六零年十月八日第43207號命令核准之《葡萄牙本土、鄰近島嶼及海外省港口航標規章》,現已與該領域之現代技術完全不相適應。

    因此,有必要使航海信號系統現代化,並完善所提供之助航服務,以便使船隻之航行更安全及更迅速。

    此外,國際航標管理協會(法文縮寫為AISM/英文縮寫為IALA)之海上航標系統已在國際上建立起來,而澳門亦於一九九五年成為該會之成員,故急需採用該系統。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標的)

    本法規透過採用國際航標管理協會之海上航標系統(AISM/IALA有關A區—紅色為左側),訂定適用於本地區適航航道之海上航標技術規則,並確定所用標誌之種類、特徵及含義。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一、本法規所定之航標規則適用於所有固定及漂浮標誌所組成之信號,該等信號用於指明:

    a) 適航航道之兩側信號;

    b) 航行之自然危險物及其他障礙物,尤其是沉船;

    c) 重要航行區域及地形;

    d) 新危險物。

    二、上款所指之航標規則之適用範圍不包括:

    a) 燈塔;

    b) 航標燈;

    c) 光弧燈標;

    d) 導標燈及導標;

    e) 大型及小型燈船;

    f) 大型助航浮標。

    第三條

    (標誌之形狀及特徵)

    主要之固定及漂浮標誌之特徵,係由標誌上部之形狀或可能與標誌相聯之物體之上部結構或頂標之形狀所決定。

    第四條

    (標誌之形狀)

    標誌之形狀為:

    a) 圓錐形;

    b) 圓筒形;

    c) 球形;

    d) 杆形;

    e) 柱形。

    第五條

    (標誌之種類)

    一、標誌有如下五種:

    a) 側面標誌;

    b) 方位標誌;

    c) 孤立危險物標誌;

    d) 安全水域標誌;

    e) 專用標誌。

    二、無論屬何種標誌,均得以任意組合方式使用。

    三、第一款所指之標誌,其特徵載於成為本法規組成部分之附件一內。

    第六條

    (航標之約定走向)

    一、右側標及左側標之位置根據航海者從遠海向港口、河流或適航航道航行所循之方向決定。

    二、為本法規之效力,「右側」及「左側」兩詞分別表示從遠海而來之航海者之右邊及左邊。

    第七條

    (示意圖)

    標誌及航道航標之示意圖載於成為本法規組成部分之附件二內。

    第八條

    (燈質術語)

    標誌之燈質術語載於成為本法規組成部分之附件三內。

    九條

    (廢止)

    廢止公布於一九六零年十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四期《政府公報》內之一九六零年十月八日第43207號命令。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九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附件一

    1 - 側面標誌

    1.A - 使用及含義

    側面標誌結合航標約定走向設置,且通常用於明確界定之航道。該等標誌指 明所循航道之左側及右側。如航道分岔時,得使用分岔點側面標誌以指明主航道。

    1.B - 標誌之特徵

    1.B.1. - 左側標

    顏色--紅色

    形狀(浮標)--圓筒形、柱形或杆形。

    頂標(如設置)--單個紅色圓筒。

    燈(如設置):

    燈光顏色--紅色;

    燈質--任意,但1.B.3.所指者除外。

    1.B.2. - 右側標

    顏色--綠色。

    形狀(浮標)--圓錐形、柱形或杆形。

    頂標(如設置)--單個尖頭朝上之綠色圓錐。

    燈(如設置):

    燈光顏色--綠色;

    燈質--任意,但1.B.3.所指者除外。

    1.B.3. - 分岔點側面標誌

    在航道之分岔點上,根據航標之約定走向,得以下列方式透過分岔點側面標誌指明主航道:

    a) 主航道在右側

    顏色--紅色,有一條綠色寬邊橫紋。

    形狀--圓筒形、柱形或杆形。

    頂標(如設置)--單個紅色圓筒。

    燈(如設置):

    燈光顏色--紅色;

    燈質--混合聯閃(2+1) - [R1 (2+1)]。

    b)主航道在左側

    顏色--綠色,有一條紅色寬邊橫紋。

    形狀--圓錐形、柱形或杆形。

    頂標(如設置)--單個尖頭朝上之綠色圓錐。

    燈(如設置):

    燈光顏色--綠色;

    燈質--混合聯閃(2+1) - [R1(2+1)]。

    c) 適用於側面標誌之規則

    c.1) 形狀

    如不能準確辨別標誌為圓筒形或圓錐形,則應在可能之情況下,設置專門之頂標。

    c.2) 以數字或字母辨別

    航道邊緣之標誌如以數字或字母辨別時,應順著航標約定走向標以編號或字母順序。

    2 - 方位標誌

    2.A - 使用及含義

    方位標誌指示該標所在水域之深水區位於其名稱所指明之象限內,即使在除了北界標所指明之北象限外,東面及西面亦為適航水域之情況下,該命名協定仍為必要。航海者據此可知在該標之北面安全,但如欲完全了解,應查閱該區之海圖。

    1— 方位標誌得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例如:

    a)指明深水區域在標誌名稱所指之象限內;

    b)指明通過危險物時安全之一側;

    c)提醒注意航道之特殊形狀,如彎道、河流匯合處、分岔點或淺灘之盡頭。

    2.B - 象限及標誌之定義

    2.B.1--(北、南、東、西、)四個象限係以礙航點取真方位西北--東北、東北--東南、東南--西南、西南--西北為界限。

    2.B.2--方位標誌之名稱由其所處之象限而定。

    2.B.3--方位標誌之名稱指明船隻應從該標誌名稱所指之象限內通過。

    2.C - 標誌之特徵

    2. C. 1. - 北界標

    頂標--上下兩個黑色尖頭朝上之圓錐,其體積儘可能大些,且兩圓錐應明顯分開。

    顏色--上黑下黃。

    形狀--柱形或杆形。

    燈(如設置):

    燈光顏色──白色;

    燈質──甚快閃(CtR)或快閃(Ct)。

    2.C.2 - 東界標

    頂標--上下兩個錐底相對之黑色圓錐,其體積儘可能大些,且兩圓錐應明顯分開。

    顏色--黑色,中間有一條黃色橫紋。

    形狀--柱形或杆形。

    燈(如設置);

    燈光顏色--白色;

    燈質--聯甚快閃,每五秒甚快閃三次-CtR(3),或聯快閃,每十秒快閃三次-Ct(3)。

    2.C.3 - 南界標

    頂標--上下兩個尖頭朝下之黑色圓錐,其體積儘可能大些,且兩圓錐應明顯分開。

    顏色--上黃下黑。

    形狀--柱形或杆形。

    燈(如設置):

    燈光顏色--白色;

    燈質--聯甚快閃,每十秒甚快閃六次後加長閃一次-CtR(6)+R1L,或聯快閃,每十五秒快閃六次後加長閃一次-CT(6)+R1L。

    2.C.4 - 西界標

    頂標--上下兩個尖頭相對之黑色圓錐,其體積儘可能大些,且兩圓錐應顯明顯分開。

    顏色--黃色,中間有一條明顯之黑色橫紋。

    形狀--柱形或杆形。

    燈(如設置):

    燈光顏色--白色;

    燈質--聯甚快閃,每十秒甚快閃九次-CtR(9),或聯快閃,每十五秒快閃九次-Ct(9)。

    3 - 孤立危險物標誌

    3.A - 使用及含義

    孤立危險物標誌設於周圍均為適航水域之小範圍危險物上。

    3.B - 標誌之特徵

    頂標--上下兩個黑球,其體積儘可能大些,且兩球應明顯分開。

    顏色--黑色,中間有一條或多條紅色橫紋。

    形狀--任選,但不得與側面標誌相混淆,宜使用柱形或杆形為好。

    燈(如設置):

    燈光顏色--白色;

    燈質--聯閃二次-R1(2)。

    4 - 安全水域標誌

    4.A - 使用及含義

    安全水域標誌之周圍均為適航水域,但其不標示危險。安全水域標誌可用作航道中央標誌或接近陸地標誌。

    4.B - 標誌之特徵

    顏色--紅白相間之直紋。

    形狀--球形,或帶有球形頂標之柱形或杆形浮標。

    頂標(如設置)──一個紅色球體。

    燈(如設置):

    燈光顏色──白色;

    燈質──等明暗、明暗、每十秒長閃一次或莫爾斯信號──字母A-Is, Oc, R1L Mo (A)。

    5.專用標誌

    5.A - 使用及含義

    專用標誌並非為助航目的而設,但卻用以在專門航海文件中指明特定區域或地形。

    5.A.1 - 例子

    專用標誌:

    a)海洋資料探測站(ODAS)標誌;

    b)分道航行標誌(如使用常規航道標誌可能引起混淆);

    c)棄置廢物場地標誌;

    d)軍事演習區域標誌;

    e)電纜或輸油管道標誌;

    f)海上遊樂區域標誌。

    5. B - 標誌之特徵

    顏色--黃色。

    形狀--任選,但不可與助航標誌相混淆。

    頂標(如設置)--黃色“X”形。

    燈(如設置):

    燈光顏色--黃色;

    燈質-任意,但2、3及4所指者除外。

    附件二

    本法規所定標誌之示意圖

    孤立危險物標誌 方位標誌
    側面標誌
    左側標 右側標 安全水域標誌
    分岔點側面標誌
    主航道在右側 主航道在左側
    專用標誌
    圖例
    黑色 白色
    紅色 黃色
    綠色

    航道航標示意圖

    附件三

    標誌之燈質術語(技術用語)

    本法規所使用之技術術語

     
    閃光:
    每次閃光之時間相同、每次(暫時)熄滅之時間亦相
    同但每段發光之總持續時間明顯短於熄滅之總持續時
    間之燈光。
     
    聯閃:
    由多組閃光次數相同且有規律地重覆之燈光組成。同
    一組內之閃光與閃光之間之熄滅時間均相同,但其明
    顯短於相連兩組閃光之間之熄滅時間。


    聯閃 (3)
     
    混合聯閃:
    由閃光次數不同之聯閃交替組成之燈光。


    混合聯閃 (3+2)
     
    快閃:
    有規律地發光及熄滅之燈光,每分鐘50至79次閃光
    【快閃】(一般每分鐘50或60次)。

    快閃
     
    甚快閃:
    有規律地發光及熄滅之燈光,每分鐘80至159次快
    閃光(一般每分鐘100至120次)。

    甚快閃
     
    聯甚快閃:
    由多組快閃次數相同且有規律地重覆之甚快閃組成
    之燈光。


    聯甚快閃(3)
     
    聯快閃:
    由多組次數相同且有規律地重覆之快閃組成之燈光。


    聯快閃(3)
     
    長閃:
    持續時間兩秒或以上且有規律地重覆之燈光。


    長閃
    等明暗:
    發光及熄滅交替且兩者持續時間相同之燈光。

    等明暗
     
    明暗:
    每次熄滅(暗)之持續時間相同,但每段發光之總
    持續時間明顯長於熄滅之總持續時間之燈光。
     
    有規律明暗:
    明暗有規律地重覆之燈光。


    有規律明暗
     
    聯明暗:
    由多組明暗次數相同且有規律地重覆之明暗組成之
    燈光。同一組內之明與暗之時間相同,且其持續時
    間明顯短於相連兩組明暗之間之發光時間。


    聯明暗 (2)
     
    混合聯明暗:
    由明暗次數不同之聯明暗交替組成之燈光。


    混合聯明暗(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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