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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39/SAAEJ/96號批示

公報編號:

51/1996

刊登日期:

1996.12.16

版數:

2481

  • 核准向非高等教育機構學生發放學費津貼及取得文教用品之規定——廢止五月十六日第58/GM/90號批示及七月二十六日第12/SAAEJ/91號之修改批示。
被廢止 :
  • 第50/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由學生福利基金發放之學費及文教用品津貼之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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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
  • 第58/GM/90號批示 - 關於學生福利的經濟援助條例。
  • 第12/SAAEJ/91號批示 - 關於五月十六日第五八/GM/九○號批示所訂定助學金發放條例之若干修訂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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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62/94/M號法令 - 核准學生福利基金及社會暨教育援助之新制度──廢止五月十四日第17/90/M號及第18/90/M號法令。
  • 第39/SAAEJ/96號批示 - 核准向非高等教育機構學生發放學費津貼及取得文教用品之規定——廢止五月十六日第58/GM/90號批示及七月二十六日第12/SAAEJ/91號之修改批示。
  • 第40/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調整向就讀於幼兒教育、小學預備班、小學、初中及高中學生發放的學費津貼。
  • 第41/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調整向就讀於幼兒教育、小學預備班、小學、初中及高中學生發放的文教用品津貼。
  • 第51/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將正規或等同於正規的幼兒教育、小學教育預備班、小學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學生的學費津貼金額及文教用品津貼金額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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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學校福利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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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50/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39/SAAEJ/96號批示

    鑑於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有關社會暨教育輔助制度新法令的頒佈;

    經教育暨青年司建議;

    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根據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六及十七條之規定並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七條第四款所賦予的權能及按十一月十一日第288/96/M號訓令第一條賦予之權力,著令核准如下:

    一、核准向非高等教育之學生發放學費及文教用品津貼之規章,其為本批示的附件及組成部份。

    二、廢除五月十六日第58/GM/90號批示及七月二十六日第12/SAAEJ/91號之修改批示。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於澳門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辦公室

    政務司 黎祖智

    ———

    附件

    學費及文教用品津貼發放規章

    1.申請條件:

    1.1.就讀於官立或非牟利私立的非專上教育機構的學生並持有澳門政府發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者,得在每年指定的申請時間內填寫由教育暨青年司(葡文簡稱為DSEJ)提供的申請表格申請有關津貼。

    1.1.1.第一次進入正規教育或中止正常學習以後返回正規教育的申請者,應直接在教育暨青年司申請。

    1.2.指定申請期外,只接受家庭成員社會經濟情況有變化之學生所提交之申請。

    1.3.發放津貼的申請表格應由學生或學生監護人填妥,倘有困難,得向學校負責人求助。

    1.4.倘申請表格尚未完整或未正確填寫時,教育機構負責人應補足為審核案卷所需的資料。

    1.5.表格內所有資料都是機密的,除了財政司用作核實申報收入之用途外,學校和教育暨青年司以外的任何機構均不得利用申請表格上的資料。

    1.6.隨申請表格須檢付學生監護人和學生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以及上一年全部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居屋租單,倘屬自置房屋,則檢付供樓證明;倘屬僱員,其入息須由僱用機構證實。

    1.7.倘任何一位家庭成員本身是東主,應由該成員申報其上一年的每月平均收入。

    2.申請的分類:

    2.1.申請津貼的學生案卷由各校交回教育暨青年司,並根據該學生的經濟狀況進行分析。

    2.2.學生及其家庭成員的經濟狀況,以其家庭人均收入來決定,計算公式如下:

    C =

    R-DH
    ———
    12N

    其中:C家庭人均收入

    R家庭成員上一年的總收入

    DH上一年的居屋開支(租金或供款)

    N家庭成員人數

    2.2.1.在家庭成員總收入中扣除的居屋開支,其最高金額相等於政府發放之住屋津貼。

    2.3.計算出家庭人均收入後,有關案卷將按照家庭人均收入的等級分類並定出相應的津貼金額。津貼金額由總督以批示形式訂定。

    3.津貼的發放:

    3.1.申請表格經審核後,教育暨青年司把一份包括受惠學生姓名及其所得的津貼種類的名單以及學生福利咭寄送各學校。

    3.1.1.上述名單應張貼在公眾地方,以便有關人士查閱。

    3.1.2.直接在教育暨青年司申請的學生名單將在申請時指定的地點和時間內張貼,並同時分發學生福利咭。

    3.1.3.在註冊時,學生或其監護人應向學校負責人出示學生福利咭。

    3.2.津貼在一般情況下將以支票或銀行轉賬形式交付受惠學生就讀之學校;在特殊情況下,亦可透過上述形式將津貼直接交付學生之監護人。

    4.津貼的重疊:

    4.1.倘學生收取其他機構的津貼,金額等於或高於教育暨青年司的津貼,則教育暨青年司發放的津貼將被取消,而學生監護人須在規定期限內退還已收取的款項。

    4.2.倘另一津貼金額低於教育暨青年司的津貼金額,該學生可繼續收取教育暨青年司的津貼,但須從中扣除相當於另一津貼的金額。

    5.津貼的檢討和取消:

    5.1.倘證實學生的社會經濟情況改變,將檢討給予該學生的津貼金額。

    5.2.學生監護人或學生向有關學校報告上述之改變,再由學校轉達予教育暨青年司。

    5.3.教育暨青年司有權調查學生社會經濟狀況的改變情況。

    5.4.倘發覺學生放棄學業或於學前及小學教育中連續兩年或間續超過兩年不能升級或在中學超過一年不能升級,其津貼可被取消。

    5.5.倘由於5.4款規定被取消津貼的學生,其監護人得向教育暨青年司提出有依據之申請,由學生就讀的學校在十個工作日內交回教育暨青年司,要求保留津貼。

    5.6.教育暨青年司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根據內部或引用本澳其他機構如衛生司的報告或研究,對5.5款所指之申請作出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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