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68/96/M號法令

公報編號:

52/1996

刊登日期:

1996.12.26

版數:

2490

  • 修改十二月二十六日第65/94/M號法令第九條(延遲遞交工業貸款補貼申請之限期)——廢止第65/94/M號法令第十八條。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相關法規 :
  • 第65/94/M號法令 - 核准工業貸款補貼之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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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鼓勵企業升級發展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68/96/M號法令

    十二月二十六日

    一直以來施政方針均訂出澳門工業之多元化及技術現代化為經濟政策上之其中一項目的,因此,重組工業貸款補貼制度(十二月二十六日第65/94/M號法令訂定)之前題仍有效。

    因此,宜延遲遞交申請之限期,但不影響全面重新鼓勵工業活動體系之工作 。

    基於此;

    經聽取咨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第65/94/M號法令之修改)

    十二月二十六日第65/94/M號法令第九條之內容修改如下:

    第九條

    (申請人之資格)

    一、欲申請補貼,應截至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填妥有關申請表,並連同必要之資料及提供資金合同一併送交經濟司。

    二、 ...............。

    三、 ...............。

    四、 ................。

    第二條

    (廢止)

    廢止十二月二十六日第65/94/M號法令第十八條。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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