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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3/SAAEJ/97號批示

公報編號:

12/1997

刊登日期:

1997.3.24

版數:

354

  • 核准教授品德教育科目領域之道德教育及公民教育、以及道德及公民教育等科目之教師之培訓模式。
相關法規 :
  • 第88/91/M號訓令 - 總督賦予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有關多個機關及單位若干專有職權。
  •  
    相關類別 :
  • 中學教育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SAAEJ/97號批示

    鑑於以中文為教學語言的教育課程組織之指導性框架對個人及社會發展科目組別作出了規範,故必須制定與上述科目組別有關之教學人員的培訓模式。

    基此;

    在教育暨青年司建議下;

    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所賦予之權能,及按照五月二十日第88/91/M號訓令第一條第一款e)項之規定,著令如下:

    通過教授個人及社會發展科目組別之道德教育和公民教育,或道德及公民教育的教學人員之培訓模式,該模式將為本批示之附件並成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於澳門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辦公室。

    政務司 黎祖智


    附 件

    個人及社會發展科目組別的教學人員培訓模式

    一、個人及社會發展(葡文簡稱為DPS)科目組別的教學人員之培訓,可以下列任何方式進行:

    a)將幼稚園及小學教師的職前培訓內容加插有關培訓;

    b)透過延續培訓活動;

    c)透過專門培訓。

    二、根據本培訓模式所編訂的課程,按教學人員所任教之級別,使具備個人及社會發展科目組別的授課資格。

    三、個人及社會發展科目組別的教學人員培訓課程由高等教育機構負責進行,而教育暨青年司(葡文簡稱為DSEJ),可與之簽訂有關協議書。

    四、教育暨青年司為著相關標的,同樣可邀請具備公認功績的實體,共同開展培訓活動。

    五、有關培訓按下列指導原則進行:

    a)視學生為培訓歷程中的主體;

    b)重視人際關係以作為學生的個人及社會發展的決定性因素;

    c)提升學校作為社區的價值,作為個人及社會培訓活動的背景;

    d)重視個人及社會培訓範疇的各個科目和科目間的連繫性;

    e)考慮到思考是培訓本身內在和常備的過程,在教師培訓中將理論與實踐結合。

    六、有關培訓具有以下基本目的:

    a)發展個人及社會發展科目組別的專門教學的知識、技能和方法,尤其是指自然生態教育、消費者教育、家庭教育、性教育、意外預防、健康教育尤指預防吸毒方面、以及參與社團、公民組織和其他同範疇的組織之教育;

    b)幫助發展教學人員的個人能力,其中強調價值、態度和與專業操守相符之原則,以推動學生人本教育的理念;

    c)促進對學生的個人及社會發展過程有利的整體教育計劃的結構;

    d)鼓勵引發思考、開展研究和創新的教學活動。

    七、教育暨青年司經聽取有關教育機構的領導及教學機關的意見後,負責甄選教學人員。

    八、個人及社會發展科目組別的教學人員應具備如下特性的教學能力:

    a)處理人際關係;

    b)樂於接受創新;

    c)對教育活動的各培訓範疇有靈敏的觸覺;

    d)主動關心和思考關於學生、學校和當今世界的問題;

    e)於符合職業操守的條件下高要求、創新與熱心地施教;

    f)融入社會與教育界。

    九、個人及社會發展科目組別的教師培訓課程包括學術培訓和教學培訓。

    十、培訓以各專題單元開展,可以包括所有受訓教師所修讀的共同單元和根據任教的不同級別而設的特別單元。

    十一、培訓內容範圍,尤其包括下列課題:

    a)第六條a)項所述的各項教育內容;

    b)教育與價值;

    c)個人及社會發展的社會心理學;

    d)個人及社會發展的教學方法。

    十二、培訓實體負責進行有關培訓的評核,範圍訂定為學術和教學培訓部分。

    十三、培訓實體負責訂定評核的形式和準則,並應在開課時知會受訓的教學人員。

    十四、培訓實體負責發出成績證明,其中載明培訓過程中所取得的成績。

    十五、培訓實體還可發出聲明書,以證明學員修讀課程中一個或以上的培訓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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